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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2 月 6 日,一审法院作 出 (2018) 陕 0113 民初 356 号民事判决,认为项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而范某 1 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准予二人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小型轿车进行分割。而九鼎城房屋、夏日景色房屋均涉及案外人的利益,项某未提交股东是否同意转让的证据,上述两套房屋及第逸公司、天罡公司的股权均未处理。后范某 1 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分割未处理的财产。

关于财产如何分割一节,虽双方均提交证据主张对方在婚内有 出轨行为,存在过错行为,财产应予以少分, 但二人在离婚时并未提出该主张 ,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对此事实并未进行认定,且二人离婚系感情破裂所致,故范某 1 、项某的该主张,不予采信。

三、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实务要点分析

(一)对过错的事实认定的把握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包括离婚纠纷中分割财产以及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中分割财产) ,想要依据民法典1087 条的规定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首先得证明一方存在过错。如上文所述,1087 条所说的过错并非 1091 条所规定的重大过错,应该是包含关系。但是在实务中因为没有 统一的法律依据,各地法院裁判的尺度存在差异,有的案件中法院会严格按照 1091 条规定的重大过错程度来确认是否存在过错,在分割财产是予以考虑。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当事人来说就存在一定的争取空间, 律师在实务中可以尽可能帮助和指导当事人举证,不要轻易否定存在普通过错很难构成 1091 条所规定的重大过错就不会被照顾的可能性。但同时也要尽到风险告知义务,虽然同样的情形有的案件被认定过错,并且财产分割时予以照顾了,但并不意味着他的案件就一定也是同样的结果。

(二)对于损害赔偿和照顾无过错方的程度的把握

1.离婚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对过错的审查程度不同在笔者团队研究本专题过程中发现,离婚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对于39(2021) 陕 01 民终 82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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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审查程度是不一样的。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举证提出另外一方存在过错,法院一般会认真审查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处理,最终给出认定与否的结论。但在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案件中,有些法院则表示过错问题并不属于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审查的要点,有的法院认为在离婚案件中未进行认定,所以就不再进行考虑了。虽然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和适用法律的方法是有待商榷的。因为民法典 1087 条规定的是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处理原则,并未明确规定只适用于在离婚纠纷中,离婚后财产纠纷也是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其分割财产的本质上并无不同。

况且有些案件并非当事人不想在离婚时分割财产,是因为各种原因,比如房产的权属证明未办理完毕,财产涉及其他案件的争议待处理完毕后才能分割,以及其他原因不适宜分割的。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可以分割时才能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

为了避免这种问题,即便在离婚时暂不处理共同财产,但是对于过错的问题还是应该及时举证,要求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将过错进行认定。以便在之后的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中法院分割财产时予以考虑。

2.离婚损害赔偿和照顾无过错方发生竞合的问题有的案件中,过错方的过错达到了 1091 条规定的重大过错,法律上支持主张损害赔偿。原则上这种重大过错更应该符合 1087 条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的过错,所以分割财产时应该予以照顾。但是笔者团队研究案例中发现,有些法院在此类案件中,正是因为支持了损害赔偿,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就不再照顾了。

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目前能支持的赔偿金额也低,与很多案件中照顾财产的金额相差很大。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过错方的惩罚存在一定的重叠,有些法院支持损害赔偿不在照顾无过错方,或者照顾无过错方后就不再支持太大金额的损害赔偿都是基于避免双重惩罚。但具体在实务中应该如何 把握,如何调整二者的比例,是选择同时适用还是择一适用,要结合个案。律师在实务中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时也要综合考虑选择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为当事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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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把握本专题中,笔者团队并未将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纳入进来,是以单独的专题进行研究,所以关于离婚后损害 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不在本专题中专门论述。在笔者团队整理的案例中,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占比比较大,离婚后财产纠纷分为很多种类型,包括履行离婚协议、撤销原离婚协议要求重新分割、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分割离婚后发现的隐藏、转移财产的等。

其中主张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随时可以主张分割。离婚后发现对方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存在隐藏、转移等情形的,应该是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主张。而基于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原离婚协议的适用民法典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笔者团队筛选的案例中,有一例就是离婚多年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主张当年协议离婚基于错误的认识,属于重大误解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判决重新进行了分割,但是二审法院认为该主张过了除斥期间,不支持重新分割。

即便是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想要法院认定过错,并且分割财产时予以照顾,也应该首先符合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规定。

(四)关于法律适用的把握在本专题的研究中,笔者团队发现有法院认为一方发生 对方声称的过错行为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所以不考虑对民法典的适用,虽然那个案件法院认定吸毒的行为不属于过错,但法院也强调了不适用民法典,所以没有 法律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对于该问题,笔者持不同的观点。

第一,在民法典未实施以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还没有被废止,法院如果想要照顾无过错方,并不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并不仅有第一条不溯及既往的规定。还有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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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 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 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一方婚内存在过错应该照顾无过错方不属于增加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合理预期,因为原本最高院就有司法解释规定了该原则,另外,婚内存在过错在财产上对无过错方进行照顾符合大众对法律的合理预期,也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所以,对于婚姻案件中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笔者认为不存在因为新旧法衔接导致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发生过错行为的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实务中关于法律适用的把握,可以积极争取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