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相关新闻增补了 7 篇相关案例。截止至 2021 年 9 月 15 日,总计获取案例 51篇。另外,关于离婚后损害赔偿问题,因笔者团队以其单独的专题形式进行研究,所以本专题中不包含离婚后损害赔偿案由相关的案件。 本文试图通过已经公开的案例来分析《民法典》中该新增制度的裁判规则以及实务要点,并且提出实务中应该如何应对。最后会抛砖引玉提出该专题尚且存在的一些问题,供大家讨论。
鉴于婚姻案件裁判文书公开数量有限,样本数据较小,所以笔者团队认为基于筛选后的 51 篇案例做数据分析并无太大借鉴意义,也无法准确展现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情况。所以本文主要是通过一些案例展现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存在的裁判可能性,以及发现同类案件在实务中的一些问题。
二、裁判规则分析
(一)裁判规则概况
1.认定存在过错且支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因为笔者团队在筛选案例时已经尽量将没有任何证据或者合理理由主张过错的案件筛掉,所以最终保留的案件 里很多法院最终都认定了存在过错。 在认定存在过错且支持照顾无过错方的案件中,认定过错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类:
家庭暴力2、出轨(包括与他人同居3、出轨并怀孕4、出轨并生子5、多次出轨6等情况) 、卖淫7、聚众淫乱8等情况。
照顾无过错方的程度最大的是 根据承诺书判归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9,还有的法院表示以极大倾向照顾无过错方,按照对无过错方有利的未生效的离婚协议进行分割了财产10,剩余的案例中有将共同财产按照过错方与无过错方 3:
2比如:(2021)辽 01 民终 5773 号、(2021)冀 0304 民初 47 号、(2020)豫 1122 民初 3748 号、(2020)鲁0213 民初 2278 号3比如:(2021)豫 0329 民初 56 号4比如:(2021)苏 0506 民初 758 号、(2020)浙 0383 民初 5107 号5比如:(2021)浙 06 民终 308 号、(2020)沪 02 民终 10132 号6 2020)沪 0115 民初 60117 号7(2021)冀 08 民终 682 号8(2014)徐民终字第 489 号9(2020)湘 0304 民初 4204 号10(2020)粤 0106 民初 17015 号
7 比例进行分割的11,有部分按照 4:6 比例左右进行了分割12,还有一些只是适当多分13。另外还有一些案件中法院同时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14,有的案件中还同时支持了经济帮助15。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笔者团队筛选的案例中,大多数出轨被认定过错且支持照顾无过错方的案件中,并未有证据显示出轨的程度并未达到重婚或者他人同居的程度。 而且通过相关判例也无法得出过错程度越大,法院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程度更大,因为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同案不同判情况比较明显。
另外,在照顾无过错方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民法典生效之前的案件中,有法院支持了照顾无过错方的16,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认定存在过错但不支持照顾无过错方的笔者团队筛选的案例中,有部分案例认定了过错,但最终未支持照顾无过错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法院认为过错问题并非离婚后 财产分割案件审查的范围17;法院认为过了主张重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除斥期间18;还有的案件法院仅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19;有的案件法院因离婚时已经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金,不支持离婚后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20。
需要指出的是,在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案件中,有的法院会按照之前离婚案件中确定的照顾无过错方的比例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21,但有的法院会认为11比如:(2021)辽 01 民终 11516 号、(2021)冀 08 民终 682 号、(2020)浙 0383 民初 5107 号、(2021)浙 06民终 308 号12比如:(2021)冀 0304 民初 47 号、(2021)赣 0922 民初 190 号、(2020)辽 1002 民初 230 号、(2021)苏0506 民初 758 号、(2021)皖 0102 民初 1733 号、(2021)京 02 民终 1284 号13比如:(2021)豫 0225 民初 832 号、(2020)鲁 0602 民初 8243 号、(2020)沪 02 民终 10132 号14比如:(2021)豫 0225 民初 832 号、(2021)冀 0304 民初 47 号、(2021)赣 0922 民初 190 号、(2020)辽1002 民初 230 号、(2020)豫 1122 民初 3748 号、(2020)粤 0106 民初 17015 号、(2021)吉 2426 民初 1059号15(2020)豫 1122 民初 3748 号16(2014)徐民终字第 489 号17(2021)皖 16 民终 618 号18(2020)沪 02 民终 11030 号19(2021)辽 10 民终 1088 号、(2021)辽 1282 民初 409 号20(2021)川 1623 民初 527 号21(2021)浙 06 民终 308 号
之前离婚时已经照顾了无过错方,剩余未分割财产就不再照顾无过错方了22。
3.未认定存在过错的笔者团队筛选的案例中有一些案件最终法院没有认定存在过错, 主要有以下几类:证据不合法被排除的23;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过错的24,其中包括了证据不足够证明同居 ,最后判不离婚 的25;法院认为不属于法律列举的过错的26;
离婚时未提过错问题法院不再审查的27。
需要强调的是,民法典新增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中的“过错”具体指的是什么并没有进一步法律规定。而民法典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规定的 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指的是重大过错。照顾无过错方是一定包含了损害 赔偿制度中规定的重大过错的情形的,但是未达到重大过错程度,是否就不属于财产分割时应该考虑的“过错”的问题,是存在争议的 ,一般会认为即便达不到重大过错的程度,法院也是应该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视情况而定的。
(二)裁判规则摘要
1.出轨被认定过错,照顾无过错方,财产按照 3:7 进行分割28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处理 。1.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双方均认可沈北房产现值每平米 11090 元、大东房产现值每平米10362 元,综合考虑首付款、婚后已还贷款本息、尚欠本金及房屋现值等情况,酌情按照 70%比例确定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共计 127195 元。……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 5 万元的问题,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根据原告提交的录像光盘、微信截图、照片等,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对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过错,结合其过错程度、行为方式、经济能力等酌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5 万元。
22(2020)京 0105 民初 11653 号23(2021)青 23 民终 29 号24如:(2020)沪 0114 民初 24713 号、(2021)京 0111 民初 62 号、(2020)渝 0154 民初 7438 号25(2021)豫 1625 民初 1959 号26(2020)京 0115 民初 15323 号27(2021)陕 01 民终 8255 号28(2021)辽 01 民终 11516 号
2.卖淫被认定过错,照顾无过错方,二审改判按照 3:7 进行分割29上诉人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使上诉人吴某 1 受到了严重伤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吴某 1 利益,对于过错方王某应少分财产,本院酌定王某对河北省滦平县清水湾楼房享有 30%份额,吴某 1对该楼房享有 70%份额,不再设定双方婚生子吴某 2 对该房屋的居住权。王某主张不应设定吴某 2 房屋居住使用权的理由和吴某 1 上诉请求王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3.出轨被认定过错,照顾无过错方,离婚后财产分割也按照 3:7 进行30本院认为,原、被告经(2019)浙 0327 民初 6877 号民事判决准予离婚,并确认被告黄某 1 在婚姻期间存在过错。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2019)浙 0327 民初 10487 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黄某 1 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此外,因被告黄某 1 为他人提供担保,致使坐落于苍南县××镇××市场××幢××号房屋被查封,被告也未积极处理所欠款项,使得上述房屋处于被执行状态,原告也无法处分该夫妻共同财产。故酌情确认原告陈某应分 70%,被告黄某 1 分 30%,对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室房屋及地下车库第B394、B395 两个泊车位的使用权,进行竞价后,判决按上述比例分割。对 ××镇××市场××幢××号房屋,因该房屋被查封,尚处于被执行状态,有关房屋及租金均不适宜分割,可待相关执行完毕后,再由双方当事人另行主张。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以相关案件已执行完毕,已解除对本案所涉房屋的查封,主张按原告分 70%、被告分 3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 ××镇××市场××幢××号房屋及被告已收取的租金,本院根据双方在婚姻中过错,对原告该主张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收取的房屋租金数额,有证据证明为 86600 元(29800 元×2+27000 元=86600 元),本院予以确认,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支付租金分割款 60620 元(86600 元×70%=60620 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镇××市场××幢××号房屋拍卖后所得价款,陈某分得 70%,29(2021)冀 08 民终 682 号30(2020)浙 0383 民初 5107 号
黄某1 分得 30%;
二、黄某 1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租金分割款 60620 元;
4.家暴被认定过错,照顾无过错方,且支持损害赔偿并酌定给予经济帮助31本院认为,……产妇分娩后及哺乳期更需要丈夫的关心与呵护,罗某 1 却因家庭琐事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其行 为既为法律所禁止,同时也严重破坏了双方的夫妻感情,故对李某提出的损害赔偿,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罗某 1支付李某损害赔偿 10,000 元。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李某产后患病、久治不愈,综合考虑李某的实际情况及罗某 1 的给付能力等因素,本院酌定罗某 1 适当给予李某经济帮助 10,000 元。……辆现有价值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的原则,本院依法予以分割,罗 某 1 应支付李某财产分割款20,000 元。
5.自认存在过错,极大倾向照顾无过错方,且支持损害赔偿 18 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协议不成的的情况下,应按照照顾子女、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处理。在本案中,子女由原告抚养携带,原告是女 方,原告也是无过错方(见上文第二点论述),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三个照顾要件。因此,在分配财产时,必须极大的倾向于分配给原告 。……五、关于过错赔偿的问题,被告在协议中自认存在过错,本院予以确认。当时被告自愿负担 28 万过错赔款,可见有能力负担。原告仅主张 18 万过错赔款,小于被告能负担的金额,本院予以全部支持。
6. 是否存在过错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审查范畴,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不做评判32
二、邢某 1 主张赵某过错应少分或不分财产能否成立。邢某 1 主张赵某所生育子女与邢某 1 不具有亲子关系,赵某对此存在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31(2020)豫 1122 民初 3748 号32(2021)皖 16 民终 618 号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赵某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因赵某 所生育子女与邢某 1不具有亲子关系,赵某对此是否存在过错,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请 求权审查的范畴,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作评判。
7.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一审判决重新分割财产,二审认为过了除斥期间改判不支持33一 审 法 院 认 为 , 本 案 双 方 争 议 焦 点 有 三 : 1 . 施 某 某 是 否 有 过 错 ;
2 .抚养费如何赔偿; 3 离婚协议中已履行完毕的财产分割是否应重新调整。
但施某某作为行为能力正常 的成年女性,应当知道自我保护,不受强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也应知道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可能导致怀孕的结果;更应清楚婚内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是对婚姻的不忠,与发生关系的次数、时间无关。一 审法院根据本案确认的施某某与其他异性发生关系,并生育一女某某,认定施某某对陈某 1 、施某某的婚姻负有过错。
陈某 1 、施某某系协议离婚,陈某 1 误以为陈某 2 是其亲生女儿,故在离婚协议中针对陈某 1 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施某某隐瞒婚内曾与他人发生关系,陈某 1 误以为施某某所生之女为其亲生,在离婚后独自抚养实际与其无血缘关系的孩子多年,施某某的行为对陈某 1 造成了的极大的精神打击,陈某1 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解释精神,可予支持。具体金额,一审法院酌定为 4 万元。
关于陈某 1 、施某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一审法院认可施某某辩称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但因施某某过错,陈某 1 对孩子血缘存在重大误判,足以影响其离婚事项决断。陈某 1 基于该重大误解作出的离婚财产分配方案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现陈某 1 作出上述财产权利处分的基础条件完全丧失,陈某1 据此主张重新调整财产分割方案,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双方共同财产不宜重新分割,理由如下:首先,陈某 1 无论主33(2020)沪 02 民终 11030 号
张因重大误解或对方欺诈而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均应受到除斥期间的约束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012 年 12 月 18 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直至 2020 年 5 月,陈某1 才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已经超过最长的除斥期间,故撤销权业已消灭……陈某 1 对孩子血缘的误解与其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值得探讨。从孩子抚养权归属与财产分割的关联性来看,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陈某 1 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东波路房屋归施某某所有,对此,陈某 1 称其为争取抚养权对施某某让步了财产权利,虽然该说法尚符合情理,但不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
离婚时,除离婚协议约定陈某 1 分得车辆并负责偿还车辆贷款,施某某分得东波路房屋并负责偿还房屋贷款外,双方均认可陈某 1 名下帕费克公司股权归陈某 1 所有,该股权未再作分割,故从双方实际共同的财产分割结果来看,双方所分得的财产并未明显失衡,尚难以看出陈某 1 对施某某进行了财产让步,亦难以看出孩子血缘对双方的离婚财产分割具有重大影响。否则,陈某 1 认为公司的股权双方已经处分完毕难有合理解释,亦会引发新的诉 讼。何况,孩子归陈某 1 抚养并由其负担全部抚养费,其亦缺乏在财产上进行再次让步的必要性。据此,陈某 1 认为其对孩子血缘的错误认知而在财产分割上作出错误处分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纳。综合以上两点,本院认为,陈某 1 要求重新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在本院审理中,施某某愿意补偿陈某 1 20 万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亦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8.家暴被认定过错,仅支持 5000 元精神损害赔偿34对公积金现查明部分予以支持,即原告刘某应取得被告姚某 1 名下公积金的一半,即人民币 63314.49 元 (126628.98 元 /2) ,因公积金无法即时提取并在被告姚某 1 名下,故该款由被告姚某 1 给付原告刘某人民币 63314.49 34(2021)辽 10 民终 1088 号
元。
关于原告刘某主张因遭受被告姚某 1 家庭暴力精神赔偿金 50000 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查明情 况,原告刘某提交了就诊病历及对应的医疗费票据、报警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姚某 1 婚内曾对其实施 暴力,被告姚某 1 亦承认曾与原告刘某发生过肢体冲突,可以认定本案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故原告刘某原告刘某提交了就诊病历及对 应的医疗费票据、报警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姚某 1 婚内曾对其实施 暴力,被告姚某 1 亦承认曾与原告刘某发生过肢体冲突,可以认定本案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故原告刘某 请求被告姚某 1 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造成的精神损失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被告姚某 1 实施家庭暴力的次 数及伤害程度,酌情认定被告姚某 1 赔偿原告刘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 元为宜,原告刘某主张赔偿数额过高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9.离婚时已经支持了损害赔偿,离婚后财产分割不再考虑过错35本案诉讼中, 原告以被告对家庭严重不负责任,且存在有过错,主张对诉争房屋多分,被告少分甚至不分。对此,本院审理认为,一方面,虽然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 被告不履行忠实义务,与她人关系暧昧,但双方离婚时,本院已对原告就被告的过错行为提起的损害赔偿作出了裁判 。另一方面,从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可以看出,被告并无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存在。第三,即便诉争房屋的按揭款系原告个人所交付,但该按揭房款也系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付,原告举示的交付按揭款凭据也不能证明按揭款系 原告个人交付。现原告以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且存在有过错,主张对诉争房屋多分,被告少分甚至不分的理由不能成立。鉴于诉争房现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且因被告个人债务有查封事项,应由被告予以涤除。加之本案中被告未到庭,且原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诉争房屋的确切价值,故本院认为诉争房屋由原被告各分得 50%的份额较为恰当。
10.离婚时已经照顾了无过错方,剩余未分割财产不再照顾无过错方36 35(2021)川 1623 民初 527 号36(2020)京 0105 民初 1165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