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事实重婚罪证据研究典型案例案例 1·被告人供述承认犯罪事实,结合其他证据,重婚罪被认定清涧县人民法院(2020)陕0830 刑初21 号公诉机关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 年 4 月 15 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清涧县李家塔镇沙家河村,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清涧县。2019 年 9 月 16 日因涉嫌重婚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年 10月 22 日清涧县人民检察院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 年 1 月 15日被清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 年3 月6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维雄,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刑诉(2020)9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于 2020 年 2 月 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呼瑞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维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和白永峰 2015 年 3 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琐事李某某离家出走后认识了谢二飞,二人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2016 年 9 月 4 日生育一子谢雨泽,2019 年 11 月 25 日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谢二飞为谢雨泽的生物学父母亲。2019 年 9 月 16 日,李某某到清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王维雄辩护称,对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无异议,但被告人李某某称系被谢二飞强奸导致怀孕,为了孩子才一起生活,其自身也是受害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应当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与白永峰在清涧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5 年 11 月被告人李某某因与白永峰发生矛盾离家,继而结识谢二飞,二人于 2016 年 9 月 4 日生育一子谢雨泽。2017 年 1、2 月,被告人李某某回到清涧县娘家,后又回黄龙县与谢二飞共同生活至 2017 年11 月,后离开谢二飞外出打工。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8 年 3 月 23日,白永峰到清涧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称其妻子李某某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一孩子,要告李某某重婚,同年 12 月 6 日白永峰与李某某一同来该队要求撤案,2019 年 8 月 30 日白永峰又称李某某与其他男人跑了,又要告李某某重婚。 2、到案经过证实,2019 年 9 月 16 日 15 时许,李某某到清涧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15 年 3 月 27日她与白永峰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导致感情不和。2015 年 11 月,在延安他们租赁的地方,因白永峰打她让她滚,她离家后的当晚,在延安的一个广场认识了谢二飞,谢二飞以给她介绍工作为由,将她带到一个房间把她强奸了,第二天又把她带到黄龙县照看着,怕她跑了。后
来她就怀孕了,无奈就和谢二飞一起生活了,2016 年 9 月 4 日他们并生育一子,取名谢雨泽。生完孩子后,他们吵了一架,她就回清涧县娘家了,后谢二飞叫她回去,她弟弟就把她送回黄龙谢二飞家了。二人在一起生活了两年,谢二飞对周围人称他们是夫妻,但是她没有承认过。她与白永峰没办离婚手续,谢二飞也知道她没有离婚。因谢二飞拿裸照威胁她,又因为有孩子所以她没有报警。她对陕西榆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榆)公(司法)鉴字【2019】1035 号鉴定书鉴定谢二飞与她为谢雨泽的生物学父母亲没有异议。
2019 年她听她父亲说白永峰告她重婚,公安机关在找她,所以她回来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4、被害人白永峰陈述证实,他和李某某 2015 年 3 月 27 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2015 年 11 月,李某某说要去延安打工,同年腊月,她父亲和兄弟把她接回来。2016 年 3 月,他在外打工,李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她要去延安打工,走后他就再也联系不到李某某了。他听人说李某某和黄龙的一男子一起生活并生育一子。后来他找到该男子谢二飞,谢二飞说他和李某某 2015 年 11 月认识并生育一子谢雨泽,当时李某某自称未婚,他们一起生活了一年半,后李某某离开他和一子州男人生活在一起。谢二飞还向他提供了谢雨泽的出生证明复印件以及谢二飞和李某某同居生子的证明。他和李某某并未离婚,平时感情好着了,他未殴打李某某。
2018 年 3 月 23 日,他向公安机关告李某某重婚,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找回,他们商量好一起过日子,同年 12 月 6 日到公安机关撤案。2019 年 2 月,李某某又离家出走,他找了很久没找到,于 2019 年 8 月再次向公安机关告李某某重婚。 5、证人谢二飞证言证实,2015 年 11 月,他和李某某通过微信相识,继而恋爱,李某某自称她已离婚,并来黄龙县找他。2016 年年初他们在黄龙县麻地湾一起生活,2016 年 9 月4 日生育一子谢雨泽。他们在一起共同生活一年多,没有办理结婚证,也没有举行婚礼,但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先后在黄龙裕隆小区、麻地湾居住,周围邻居都认为他们是夫妻。李某某在澄城县医院生孩子的时候是他以丈夫的名义签字的。2017 年他发现了李某某的结婚证就问她是怎么回事,李某某说她还没有离婚,她要回清涧和白永峰离婚,因为有孩子了,他要照顾李某某和孩子,所以他们还继续一起生活。
2018 年 1 月,李某某离家出走了,他也联系不到。他没有强奸李某某,都是自愿的,也没有非法拘禁她,她随时可以离开。 6、证人李国尚证言证实,李某某是他女儿,与白永峰结婚了。李某某离开白永峰和另一男子一起生活的事情他开始不知道,后来有一男的给他打电话说的,他才知道的。 7、证人贾建生证言证实,他住在黄龙县石堡镇新安小区四巷,2014 年开始谢二飞租赁他的房子居住,李某某是 2015 年过年时来和谢二飞一起居住的。二人平时关系好着了,没见谢二飞打骂李某某,也没见限制李某某人身自由。
他们在他的房子住了几个月的时间。 8、证人王高财证言证实,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3 月,谢二飞租赁他裕隆苑小区 16 号楼一单元 501 室的房子与李某某一起居住生活,并生育一子。有一次谢二飞租的房子漏水,他去查看,李某某怀着孕,谢二飞介绍说李某某是他老婆。 9、证人蔡长有证言证实,2017 年 3月,谢二飞开始租他麻地湾村的房子,平时和李某某一起居住,还有一孩子,他以为谢二飞和李某某是两口子。 10、证人黄艳军证言证实,他是谢二飞、李某某的朋友,他认为谢二飞和李某某是夫妻关系,因为平时他们互相称呼老公、老婆,二人一起生活差不多两年时间,孩子满月还叫他吃满月酒他不知道谢二飞、李某某是否登记结婚。 11、证人刘廷美证言证实,她在黄龙县麻地湾村居住,与谢二飞、李某某是邻居,知道他们有一儿子,他们平时互称老公老婆一起生活着了。 12、证人李喜艳证言证实,他住在黄龙县麻地湾村,与谢二飞、李某某是邻居,他们一起生活了有两年,生一儿子,他们平时互称老公老婆,像夫妻一样。李某某平时在家待着,谢二飞外出打工。他知道李某某和清涧的一男的还没离婚,所以和谢二飞没办法办结婚证,后来就有孩子了。 13、证人马金玲证言证实,她住在黄龙县石堡镇新安小区四巷,和谢二飞曾是邻居,知道谢二飞和李某某同居过一段时间,二人关系好着了,没见谢二飞打骂李某某,也没见他限制李某某人身自由。他们一起住了几个月后就搬走了。 14、户籍信息证实,李某某出生日期为1991 年 04 月 15 日。谢雨泽生于 2016 年 9 月 4 日,父亲姓名谢二飞,母亲姓名李某某。 15、谢二飞证明、谢雨泽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证实,2018 年 3 月 20 日,谢二飞给白永峰写了一份证明,承认 2015
年 11 月开始他和李某某一起生活并于 2016 年 9 月 4 日生育一子谢雨泽。二人共同生活一年半。 16、住院病案证实,2016 年 9 月 3 日-2016 年 9 月 11 日,李某某因剖宫产在澄城县医院住院,于 2016 年 9 月 4日生育一子。病历记载联系人为谢二飞,与李某某关系为夫妻。 17、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情况说明、辨认照片说明证实,谢二飞辨认出十张无规则排列的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的 6 号就是 2016年和他一起生活并生育孩子的李某某。 18、提取笔录证实,2018 年 6 月 4 日 17 时 42 分,清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李勇、霍春明依法到延安市黄龙县麻地湾村谢二飞家提取谢二飞、谢雨泽血样各一份。 19、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榆)公(司法)鉴字【 2019】1035 号证实,在排除近亲和同卵双胞胎的情况下,谢二飞、李某某为谢雨泽的生物学父母亲。 20、结婚证复印件证实,李某某与白永峰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结合清涧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案例 2·保安等人证人证言证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结合其他证据, 重婚罪被认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5 刑初539 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青,1984 年 9 月 6 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在苏州市××区。2020 年 6 月 29 日因涉嫌重婚犯罪被取保候审。2021 年3 月15 日由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志刚,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洁,1990 年 7 月 17 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在苏州市××区。2020 年 6 月 29 日因涉嫌重婚犯罪被取保候审。
苏州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 2020)494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青、陈洁犯重婚罪,于2020 年 10 月 22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新冠肺炎疫情裁定中止审理,本院经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雪平、刘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青、陈洁及辩护人黄志刚、被害人墨某某的代理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彬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 年 9 月 5 日,被告人胡青与墨某某在苏州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被告人胡青与被告人陈洁发生婚外情,陈洁怀孕,2020 年 3 月胡青与陈洁开始同居,同年 5 月 2日胡青在尚未与墨某某离婚状态下,与明知此情况的陈洁在本市××区玉山路×××饭店内 举办婚礼宴请宾客。同年 8 月,陈洁诞下二子。
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胡青、陈洁,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公诉人和被告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庭审中,鉴于本案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以及被害人受伤害的程度,建议对被告人胡青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对被告人陈洁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胡青、陈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黄志刚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诱发原因是由于被告人胡青一个人维持家庭生活经济压力大,双方婚前缺乏共同了解的基础,结婚 6 年后分居,其并不是主动策划犯罪,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而致,其与陈洁在办理结婚酒席时即被警察制止,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被告人胡青办理酒席前的2020 年 1 月,墨某某就有身体状况的就诊记录,办结婚酒席并非墨某某精神受到伤害的诱因,建议法庭考虑上述情节。
被害人墨某某的代理人李彬提出,被告人胡青、陈洁恶意串通逼迫墨某某离婚,胡青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墨某某离婚,甚至采取断水断电强制措施,导致 2020 年 1 月墨某某精神恍惚,胡青在 2020 年 1 月 7 日写下保证书,保证如果是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赔偿 100 万元,并以其父亲的房产担保,其父亲签名认可。
但期间卖房不赔偿墨某某损失。二被告人藐视法律高调办婚宴 36 桌,导致墨某某重度抑郁症,被告人胡青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为了弘扬社会正气,恳请合议庭顶格判决二年有期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4 年 9 月 5 日,被告人胡青与墨某某在苏州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9 年初被告人胡青与被告人陈洁相识,后发生婚外情致陈洁怀孕,2020 年 3 月,被告人陈洁在明知被告人胡青婚姻存续期间而与之同居共同生活,同年 5 月 2 日,被告人胡青和被告人陈洁在本市××区玉山路×××饭店内宴请宾客举办婚礼,由于被害人墨某某的报警,被出警的公安人员制止。同月 8 日,陈洁诞下二子。
另查明,2020 年 6 月 9 日,胡青向××区人民法院诉讼与墨某某离婚立案,2020 年 7 月 17 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020 年9 月9 日墨某某上诉,2020 年12 月7 日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胡青愿意补偿墨某某人民币 32 万元,但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墨某某要对其谅解,被害人墨某某拒绝对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胡青(2020 年 5 月 8 日)的供述证明,2014 年 9 月和墨某某登记结婚。2019 年 3 月认识陈洁,同年 9 月确认男女朋友关系,后陈洁怀孕。2020 年 5 月 2 日晚上和陈洁举行婚礼刚结束,墨某某过来报了警。我开始和陈洁交往时告诉她我单身,在确认男女朋友关系前和她说我已婚但已经离婚。2020 年过完年陈洁父母催我们结婚,到 2020 年 3、4 月我没有亲口说没有离婚,陈洁问我要离婚证,但我拿不出来,她应该知道我没有离婚了。2020 年 3 月左右开始和陈洁一起生活,一直住在苏州××区××花园 25 幢 101 室。
被告人胡青(2020 年 6 月 23 日)的供述证明,2013 年初,通过微信认识墨某某,2014 年 9 月在苏州登记结婚。结婚一年左右经常吵架,她提出离婚我没有同意,到 2019 年 10 月左右我同意离婚,但她提出的离婚条件我没同意。到同年 12 月份左右我搬到父母家住了(之前我们住在苏州市××区××新村 5幢 509 室) 。到2020 年 1 月 7 日我同意了对方的离婚条件,但对方又变卦(开始她提出我给他 9 万元,加我们住处房子的 5 年租金,荣威汽车各半,20 万左右的债务由我承担,我开始没同意,到 2020 年 1 月 7日我同意了,把 9 万元钱给了对方,她变卦了)婚没有离成。2019 年 3 月左右认识了陈洁,同年 9 月确认男女朋友关系,同年 12 月陈洁怀孕了,他的家人要我们去办婚宴,因为疫情一直拖着,到 2020 年 3 月份左右,由于她怀了双胞胎,生活已经很不方便了,为了照顾他,我就搬到了她位于苏州市××区××花园 25 幢 101 室和她一起生活了。4 月份我们在×××饭店订了酒席,5 月 2 日晚上举行了婚礼。 2、被告人陈洁(2020 年 5 月 9 日)的供述证明,我昨天刚生了小孩。我和胡青 2019 年初认识,同年 9 月份左右发展为男女朋友,12 月份左右发现怀了双胞胎想把孩子生下来,问胡青怎么办,他说他结过婚的还没有离婚正在办离婚。期间多次问胡青离婚手续办了没有,每次都说在办。到了 2020 年 3 月份左右我肚子越来越大,生活不方便了,胡青就搬到我家来照顾我了,一起生活的还有我父母。到 4 月份左右,我们家人和胡青一起商量要办理结婚仪式,把婚典放在 2020 年 5 月 2 日晚上,4 月份我和胡青一起去玉山路×××饭店订了婚宴,之前我们婚纱照已经拍好了,接着就通知亲友参加婚礼。2020 年 5 月 2 日晚上,结婚仪式刚结束,有个女的就到酒店找胡青。当时我在楼上化妆间,事后听说是胡青的老婆来闹了,之后警察找我了解情况。
被告人陈洁(2020 年 11 月 11 日补充材料)的供述证明,2018 年 12 月份,我经营一家茶餐厅,为拓展业务联系了在 58 同城上发布租房信息的胡青就这样认识了,有合作做外卖的意向。胡青是 2020 年 3 月份开始和我住在苏州市××区××花园 25 幢 101 室,住一起时家里就准备让我们结婚,所以我们就大方的以小夫妻对外相称了。我们的小孩是 2020 年 5 月 8 日出生的,我和胡青现在还没有登记结婚,我们的孩子去狮山卫生服务中心接种过 1 次疫苗,胡青在办理疫苗接种时候去过 1 次。 3、证人赵某(××花园保安)的证言证明,我从 2018 年初开始就一直在××花园做保安,小区 25 幢 101 室的业主是一家本地人,老夫妻两个人,一个女儿今年(2020 年)疫情期间成家了,小夫妻俩经常开一辆深色的奔驰轿车。5 月份结婚的时候我知道的,后来生了一对双胞胎。因为他们常住在小区里,年纪差不多,一看就知道是小夫妻。
证人赵某辨认出其称的小夫妻中的男子胡青、女子陈洁。 4、被害人墨某某(2020 年 5 月 2 日)的陈述证明,2020 年 5 月 2 日下午 16:00 时,小姐妹告诉我,我老公在举办婚礼,我到玉山路上×××饭店门口,见到胡青、陈洁喜结良缘的指示牌,听到楼上司仪主持词,我就报警了。我和胡青 2014 年 9 月5 日结婚,2019 年 11 月,他以做生意欠债 30 万元,为了不拖累我要求离婚,我没同意。2019 年 12 月份,胡青的父亲让我与胡青离婚,我没同意。后我回老家过年回来后就先住宾馆了,后在××新村自己租房子
住了,胡青在 2019 年 12 月份被他父亲从 5 幢 509 接走,原因是借了高利贷,他父亲担心上门讨债。他现在住在××区××花园陈洁家里。陈洁是在 2018 年底就认识胡青了,陈洁有一家广式茶餐厅,胡青以技术入股形式一起经营,越走越近。我在 2019 年 6 月份发现胡青的汽车里有女士的头箍,2019 年七、八月份,见他手机微信有个女的标注昵称为陈宝贝。2019 年 12 月份,在胡青汽车后备箱里发现了陈洁在民基医院的产检手册,是双胞胎。陈洁知道胡青已婚且没离婚,我在胡青车上装的 GPS 录音听到他们的谈话,他们在车上谈到让胡青和我离婚的事情。
墨某某提供的结婚证证明,墨某某、胡青婚姻登记日期 2014 年 9 月 5 日。墨某某提供了胡青、陈洁婚礼现场照片。
被害人墨某某(2020 年 6 月 27 日)的陈述证明,其和胡青在 2011 年 9 月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到2014 年 9 月 5 日登记结婚,2016 年我们开始做餐饮外卖夫妻店,2019 年由于我身体长期处于亚健康,在家休息了,胡青和别人合伙做了。2019 年 11 月 21 日,胡青提出离婚,理由是做生意欠账 30 万元,为了不拖累我。后胡青每天纠缠离婚的事,我没同意,我一直怀疑他有外遇。到了 12 月 5 日,胡青父亲要接胡青去住,我提出一起去,胡青父亲不让我去,胡青离开后就再也没回家住了。我担心他私自把车卖掉,在 12 月 15 日左右在车上安装了 GPS 定位,12 月 16 日听到他们讨论产检才知道真的有外遇了。2020 年 1月 5 日听到他们车内讨论和我离婚的事情。母亲看到我精神状态很差,带我到医院治疗,我吃不下睡不着。
2020 年 1 月 7 日中午,胡青和他父亲到我住处一定要胡青和我离婚,胡青否认自己有外遇才离婚。1 月11 日我继续疹疗。2020 年 5 月 2 日出现了他们结婚典礼的事。 5、2020 年 1 月 7 日,胡青写下保证书,保证如果是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赔偿 100 万元,并以其父亲的房产担保,其父亲签名认可。
墨某某的就诊病历,苏州市心理卫生中心抑郁量测评表证明,2020 年 1 月开始,就诊抑郁、测评参考提示可能为重度抑郁。 6、证人胡某、徐某的证言证明,2020 年 5 月 2 日晚上 18:00 多,我们一家在高××玉山路上×××饭店举办胡青和陈洁的婚礼,婚礼结束叫去派出所了。 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20 年5 月2 日一对情侣在×××饭店举办婚礼。
辩认出举办婚礼的胡青和陈洁。 8、江苏省儿童预防接种证明书证明,2020 年 5 月 8 日,陈洁产下男孩 2 名接种的疫苗。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青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陈洁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应当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胡青、陈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青、陈洁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青、陈洁犯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及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黄志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青因婚外恋致陈洁怀孕,2020 年 3 月份开始和陈洁在苏州市××区××花园 25 幢 101 室共同生活并非出于临时姘居目的,其间,被告人胡青照顾怀孕的陈洁行使丈夫的扶助义务,二被告人客观行为的外部表现,致他人也认知为夫妻关系。2020 年 5 月 2 日,二被告人又以传统方式举办结婚仪式确立夫妻关系,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虽然没有证据表明被害人墨某某的重度抑郁与被告人胡青的重婚行为存在的必然关联性,但被告人胡青的婚外恋行为,对被害人墨某某心理健康已经造成极大的影响,量刑中作为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陈洁开始和胡青以情侣方式交往,真相被胡青蒙蔽,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为保护夫妻的婚姻制度,惩治犯罪,对被告人胡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对被告人陈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青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1 年 3月 15 日起至2022 年1 月14 日止) 。
二、被告人陈洁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案例 3·辨认笔录确认出租屋内共同居住的男女为二被告,结合其他证据,重婚罪被认定青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1 刑初153 号公诉机关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董某。
诉讼代理人唐明珠,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
辩护人王欣,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洋,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一部刑诉[2020]11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于 2020 年 3月 2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2020 年 4 月 25 日本案中止审理,同年 7 月 28 恢复法庭审理。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天翼、刘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洋,被害人董某及诉讼代理人唐明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 年至 2019 年 3 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吴某以夫妻名义先后在寿光市、青州市共同生活,并于 2015 年2 月份生育一男孩。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并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应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其 系自首,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害人董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被告人张某某在与被害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夫妻财产,其绝大部分用于给吴某及及私生子生活所用,对被害人及婚生女儿不管不顾,行为性质恶劣,主观恶性明显,请求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予以认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未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所作的辩护意见是: 1、对起诉书指控张某某犯重婚罪定性无异议,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达不到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标准。 2、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其案发前一直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的可能性,该案系家庭矛盾引发,且张某某与被害人已于 2019 年 3 月离婚,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已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虽构成重婚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后主动投案,再犯可能性较低,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自 2014 年上半年至 2016 年 8 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与其妻子董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吴某(女,1981 年 11 月 16 日出生)先后在寿光市、青州市等地租住房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 2015 年 2 月份生育一男孩。 2019 年 3 月 29 日,被害人董某到青州市公安局报案称其丈夫张某某自 2014 年 8 月与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