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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刘巧梅居住的基层组织以及二证人均认识刘巧梅和其前夫李某,以及二人长期稳定地在一起居住的事实。 ” “虽然随县草店镇岳家塆村委会出具的刘巧梅与李某一直一起共同生活的证明,但该证明的内容已经超出了村委会职责范围,且属于含有主观认识的证明,应当视为证人证言。 ”

该案中村委会证明的内容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且村委会所开具证明的内容缺乏其他有力证据支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4.共同居住以及共同出行的相关证据以夫妻名义购房或者租房是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重要证据,当事人一般会签订房屋买卖或者租赁合同;相关的登记记录也可以反映当事人的居住情况,如全户人员简况表、业主的档案及基本情况登记、租户人员登记;

当事人共同居住生活过程中缴纳的物业费、水电费单据也是证明“共同生活”

的重要证据。此外,通过当事人出行的相关信息也可以了解二者间的关系。

通过笔者团队对判决书中证据的梳理,发现此类证据主要有如下几种:

(1)全户人员简况表(2)业主档案(3)业主基本情况登记表(4)租户人员登记身份信息(5)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6)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不动产登记信息(7)房屋租赁合同及缴费凭证(8)物业缴费单(9)水表查抄收费表(10)公安信息网查询记录(出入境记录,证明二人多次同行出国)(11)火车乘坐信息查询(12)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案例 18·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证明共同买房,结合其他证据被认定构成重婚罪案例索引:(2021)鄂0683 刑初 9 号基本案情:2013 年被告人王艮艮与曹某登记结婚。2018 年 4 月以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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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王艮艮通过一婚恋网站认识被告人汤莉,且以假名字王清锋与汤莉相恋。

2019 年 3 月 9 日王艮艮和汤莉一起通过襄阳长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单元房准备用做结婚之用,二人均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名。2019 年 7月至 10 月,在王艮艮未离婚,汤莉也明知王艮艮未离婚的情况下,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 10 月 21 日,汤莉临产住院,王艮艮和汤莉母亲一起在医院进行陪护并在相关医疗文书上以汤莉丈夫及新生儿监护人的名义签字。法院判决二被告人犯重婚罪。

裁判文书摘录与说明:

“2019 年 3 月 9 日。王艮艮和汤莉一起通过襄阳长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襄阳市高新区江山南路艺苑景观豪庭小区购买了一套二手单元房准备用做结婚之用,首付款由二人各支付一部分,二人均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名。上述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证实。 ”

该案中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证明王艮艮和汤莉一起购房的事实,结合其他记录在案的证据,最终二被告人被判决构成重婚罪。

(九)双方存在紧密的经济关系的证据在认定重婚罪的案件中,双方存在密切的 经济关系等也是法院认定双方关系的考虑因素,相关证据主要是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等交易记录。

案例 19·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经常给第三者转账,结合其他证据被认定重婚罪案例索引:(2021)皖1021 刑初 11 号基本案情:2017 年 11 月被告人江海军与高某登记结婚。2020 年 5 月江海军与高某经法院主持调解,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人江海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其已婚事实,与方某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至 2020 年 4 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重婚罪。

裁判文书摘录与说明 : “ (八)手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江海军经常称方某为老婆,且誓言今生只爱方某一人,经常转账给方某等事实。 ”

该案中的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经常转账给方某,结合其他登记在案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重婚罪。

(十)其他能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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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婚罪的案件中,有些当事人提供了视频、 录音、照片等视听资料证据证明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此类证据也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否则很难被认定构成重婚罪。

案例 20·录音仅证明婚外同居并生育孩子,无法证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判决不构成重婚罪案例索引: (2021)冀 0183 刑初 353 号基本案情:自诉人尹某与被告人杨某于 1991 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1991 年生育长子,1993 年生育长女,2019 年 3 月 11 日自诉人与被告人杨某补办结婚登记。在尹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婚内曾出轨 他人并赠予财物。法院认为自诉人尹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杨某、付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判决二被告人无罪。

裁判文书摘录与说明:

“ 3、杨某与女儿杨佩姿谈话录音,证实杨某在与尹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与付某婚外同居,杨某自认婚外生育一孩子。 ”

该案中的录音证实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婚外同居并生育孩子的事实,但是结合其他证据并不能证实二被告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法院判决二被告人无罪。

四、重婚罪案件实务难点通过上述证据分析可以看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事实重婚案件的核心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事实的证据认定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要根据对各种证据的界定来判断其是否成立,重点审查书证内容、严格审查言词证据、排除合理怀疑。虽然很多证据属于间接证据,但是在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时仍然有一定的证明力,实践中往往需要多个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认定事实。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一事实的认定,可以从经济情况、生育情况、居住情况、社会评价等角度取证证明。

关于追究配偶一方重婚罪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实务中的难点:

(一)刑事立案难通过笔者筛选的案例也可以看出,重婚罪通过公诉的更容易认定罪名成立,通过自诉会比较难,这还不包括我们没办法统计的很多无法达到自诉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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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件。虽然公诉更容易 确认重婚罪名成立,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能顺利刑事立案。实务中,很多当事人连基本的证据都不掌握,导致无法顺利刑事立案。

(二)举证难度大通过上述证据分析也不难看出,绝大多数对定罪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证据都并非当事人自己能够提供的。都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办案过程中获取的。如果案件不能刑事立案,由当事人自己 收集证据进行刑事自诉,是特别困难的。特别是这种要证明对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另外在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过程中,还要证明第三者明知已婚的事实。

(三)缺乏对维权程序及举证方法的了解笔者的团队在实务中经常遇到婚姻案件的当事人想要维权,追究配偶以及第三者重婚罪的责任,但碍于取证难、刑事立案难等困境,即便是存在非常恶劣的重婚事实,但是也无法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连在婚姻案件中被认定过错都很难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