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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重婚罪受害者维权指引
一、选择报案由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重婚罪的受害者首先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 案,如果公安机关能立案侦查,则有助于调查到认定犯罪的重要证据,对于该问题,笔者团队制作了一个流程图供通过公安机关报案的当事人进行参考。
根据该流程 可以了解当遇到拒不受理或者符合立案条件拒不立案等情况时该如何救济。报案最终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刑事自诉。
二、选择刑事自诉进行救济重婚罪的受害方,可以先到公安机关报案,若公安机关不处理,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案件维权。
(一)重婚罪自诉程序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重婚罪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法院受理的案件,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 320 条,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案件缺乏罪证等,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如果不撤回起诉,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
对于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 321 条,经审查缺乏罪证的重婚罪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实务中,没有充足的证据或取证线索,法律受理、立案难度较大。
(二)重婚罪自诉立案条件
1.属于受案法院管辖;
刑法第 25 条规定,重婚罪作为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 2 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重婚罪在确认管辖法院时,有其特殊性,主要在于(1) 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两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
(2) 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但也有例外,如在 A地同居,在B 地登记结婚;
(3) 重婚的犯罪行为地也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
在实务中,重婚罪自诉立案时,很可能遇到几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管辖不明,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2.有合适的原告;
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法律规定都有可能提起诉讼,但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重婚罪的证据。
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被告人,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
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重婚罪罪名和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