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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实重婚罪的举证研究——基于 100 个公开案例

一、背景事实婚姻原本为民法上的概念。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意味着我国民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但是在重婚罪的认定中,仍然存在事实重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3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为事实重婚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事实重婚罪成立的核心要件,然而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界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如何取证证明及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是一个难题。

实务中有很多受害人遭遇配偶重婚,想寻求刑法的救济途径,并且在婚姻案件主张损害赔偿,但总是碍于证据不足,而无法成功维权。为了能够给重婚罪的受害者提出充分的举证指引, 笔者以元典智库作为数据源,以“重婚罪”

为关键词,以“重婚”为案情特征词,分别对结案年度为 2022、2021、2020 的一审刑事案例进行检索,截至 2022 年 3 月 22 日,从大量裁判文书中筛选得到100 篇重婚罪(主要为事实重婚) 的裁判文书,并对其进行 整理分析,以期通过整理分析具体案件中的证据,帮助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拓宽准备证据的思路,同时进行罪与非罪的界定。

二、重婚罪的认定情况以及刑法处罚结果分析

(一)重婚罪的认定情况3该批复已于 2013 年 1 月 1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80 年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但废止的理由是刑法已经有明确规定,即在刑法中仍然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为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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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婚罪举证研究及实务指引白皮书,PDF第11页,保留原页图文与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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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图可以看出,笔者团队筛选出的案例中,最终以公诉方式进行诉讼的占 76%,并且全部公诉案件最终都认定了被告人罪名成立 。以自诉方式进行诉讼的占 24%,其中一半最终被法院认定罪名成立,有一半自诉重婚罪的罪名不成立以判决无罪、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方式结案。通过该数据可以显示,对于事实重婚罪的认定,单纯靠自诉是难度很大的。

(二)刑法处罚结果笔者对于最终认定重婚罪的判决进行分析得出,重婚罪判决 免予处罚的有3 个,拘役 13 个,有期徒刑 72 个,其中判缓刑的有 59 个。另外,判拘役的最低2 个月,最多 6 个月,有期徒刑的最低 6 个月,最高 2 年。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因为笔者团队进行研究的案例样本是对公开的判决书进行了筛选后选取的,并非随机选取 。并且裁判文书公开也不完全,特别是一公诉成立76%自诉成立12%自诉不成立12%重婚罪的认定情况3 4 10 23 49 0 10 20 30 40 50 60免予处罚 拘役实刑 拘役缓刑 有期徒刑缓刑 有期徒刑实刑图表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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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重婚案件可能最终并未成功走向司法程序,比如刑事自诉立案被口头告知不予立案,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等 。能通过判决书查到的案例都是证据相对比较充分,犯罪事实比较清楚 的案件。所以上述数据不具有普适性,仅供参考。

(三)罪与非罪分析根据上文人大法工委对于重婚罪的立法背景和条文解读,可以看出,重婚罪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 已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的。这种两个法律婚的情况比较好识别,也是最好定罪的一种类型。

2. 已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然我国民法上从1994 年 2 月 1 日之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但是在认定重婚罪时,这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是构成犯罪的。即前法律婚加后事实婚是构成重婚罪的。

3. 与原配偶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如果是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的,那在后的登记结婚行为就会构成重婚罪。即前事实婚加后法律婚是可能构成重婚罪的。

4. 与原配偶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即两个事实婚也是可能构成重婚罪的。

5. 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即重婚罪的另外一个处罚对象即第三者,如果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构成重婚罪的。

对于上述五种情况,比较没有争议的是两个法律婚的情况,对于事实婚的重婚罪实务中争议较大,特别是在先的婚姻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在笔者团队对重婚罪案例进行研究时,就发现有案例4是在先婚姻属于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前未登记的事实婚姻,但生育子女后不久被告人就犯罪入狱,后来二人都分别与他人结婚,而且与在先的妻子长达十余年没有一块生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在先得婚姻没有离婚,也明知自己结过婚,但缺乏重婚罪意义上的故意,4(2020)川 1323 刑初 51 号(见附件案例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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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判决无罪。另外,对于没有配偶,明知对方有配偶的第三者,在认定是否构成重婚罪时,需要“明知”他人有配偶。

另外,除了对在先的事实婚姻是否已经解除存在主观认识错误最后未认定重婚罪的案件,笔者团队还发现一起案件5,被告人在先的婚姻是登记结婚的法律婚,通过法院诉讼了两次均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不准离婚,后被告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虽然收到了判决书,但是缺乏必要的认知能力,认为法院已经判决自己与自诉人离婚,并且其再次办理登记时政府工作人员也没有说明其判决书没有判决离婚,最终判决被告人无罪。

最后,在实务中,关于重婚罪的认定的主要难点是对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明难度较大,如果没有充分证据,最终很难认定构成重婚罪6。另外对于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的证明难度也很大。有些案件中第三者坚持对一方有配偶的情况是不知情的,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知情的,法院只能认定无罪7。

三、证据列举与分析通过对检索到的 100 个案例进行阅读与分析,笔者将重婚罪刑事判决文书中出现的全部证据筛选并分类后逐一进行分析并列举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作为言词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是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在笔者所检索到的 100 个案例中,多起案件被告人会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甚至自首以争取减轻量刑,此时在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起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增强证明力的效果。 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中承认犯罪事实的比较常见。

案例 1·被告人供述承认犯罪事实,结合其他证据,重婚罪被认定案例索引:(2020)陕0830 刑初 21 号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和白永峰 2015 年 3 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琐事李某某离家出走后认识了谢二飞,二人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并生育一子。2017 年

1、2 月,被告人李某某回到清涧县娘家,后又回黄龙县与谢二飞共同生活至2017 年 11 月,后离开谢二飞外出打工。审理中,被告人供述自己重婚的事实,5(2020)宁 0422 刑初 11 号(见附件案例 22)6比如(2021)粤 1602 刑初 234 号(见附件案例 9)7比如(2021)云 0625 刑初 37 号(见附件案例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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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人犯重婚罪。

裁判文书摘录与说明:

“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15 年 3 月 27 日她与白永峰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 她离家后的当晚,在延安的一个广场认识了谢二飞 ……2016 年 9 月 4 日他们并生育一子,取名谢雨泽……二人在一起生活了两年,谢二飞对周围人称他们是夫妻,但是她没有承认过。她与白永峰没办离婚手续,谢二飞也知道她没有离婚。……2019 年她听她父亲说白永峰告她重婚,公安机关在找她,所以她回来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

该案中,被告人自动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结合其他证据,其供述中的部分事实被认定,最终被判决构成重婚罪。

(二)证人证言在判定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社会及家人的评价非常重要。被告人是否在日常生活中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会体现在群众对其的评价之中。

此外,群众如果参与结婚典礼、满月酒宴请,其证言是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案例 2·保安等人证人证言证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结合其他证据, 重婚罪被认定案例索引:(2020)苏0505 刑初 539 号基本案情:2014 年被告人胡青与墨某某登记结婚,2020 年 3 月,被告人陈洁明知被告人胡青已婚而与之同居共同生活,同年 5 月 2 日,被告人胡青和被告人陈洁在饭店内宴请宾客举办婚礼,由于被害人墨某某的报警,被出警的公安人员制止。同月 8 日,陈洁诞下二子。法院判决二被告人犯重婚罪。

裁判文书摘录与说明: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我从 2018 年初开始就一直在××花园做保安,小区 25 幢 101 室的业主是一家本地人,老夫妻两个人,一个女儿今年疫情期间成家了,小夫妻俩经常开一辆深色的奔驰轿车。 5 月份结婚的时候我知道的,后来生了一对双胞胎。因为他们常住在小区里,年纪差不多,一看就知道是小夫妻。证人赵某辨认出其称的小夫妻中的男子胡青、女子陈洁。 ” “6、证人胡某、徐某的证言证明,2020 年 5 月 2 日晚上 18:00 多,我们一家在×××饭店举办胡青和陈洁的婚礼,婚礼结束 就去派出所了。 ” “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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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5 月 2 日一对情侣在×××饭店举办婚礼。 ”

该案中证人赵某对二被告人关系的评价有利于证明其“以夫妻名义生活”

的事实,证人胡某、徐某、王某的证言证明二被告人举办婚礼的事实,结合其他记录在案的证据,最终二被告人被判决构成重婚罪。

(三)笔录笔者在整理判决文书过程中发现大量案件中 作为定罪依据的证据都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审判人员等制作的笔录,详情如下:

(1)辨认笔录及照片(2)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提取笔录(5)调查笔录笔录作为一种实录性的公文在司法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辨认笔录及照片包括辨认人、物品等,例如证人对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主要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审判人员询问、调查过程的记录;提取笔录包括对电子数据、鉴定的检材或其他物证的提取。 在重婚罪的公诉案件中,大量重要的定罪证据都是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在办案中获取的。

案例 3·辨认笔录确认出租屋内共同居住的男女为二被告,结合其他证据,重婚罪被认定案例索引:(2020)鲁0781 刑初 153 号基本案情:自 2014 年上半年至 2016 年 8 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与其妻子董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吴某在寿光市等地租住房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 2015 年 2 月份生育一男孩。 2019 年 6 月青州市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张某某至派出所接受讯问,张某某自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

裁判文书摘录与说明:

“辨认笔录证人于某依法对租赁其房屋居住生活的男女进行辨认并确认系被告人张某某、吴某的笔录及照片。 ”

这一证据证实张某某与吴某共同租房生活的事实,结合其他记录在案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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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终被告人被判决构成重婚罪。

(四)办案过程的证据(公安机关纪委等掌握的书证)在很多公诉案件中,公安机关、纪委等在工作过程中产生很多书证,这些证据也是最终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详情如下:

(1)报案材料(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3)接处警登记表(4)办案说明(5)抓获经过(6)到案经过(7)破案经过(8)工作情况说明(9)纪委问题线索移交函这些证据能够较为完整地还原办案经过,从而为之后案件的审理奠定基础。

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所反映的现场状况、人员等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可能有所帮助。

案例 4·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产生的书证证明重婚罪名成立案例索引:(2021)云0629 刑初 184 号基本案情:被告人谢先美与被害人林某 1 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 年年底,谢先美到曾敬聪家中与曾敬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林某 1 到石坎派出所报案,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曾敬聪家中将二被告人带至威信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讯问,二被告人如实供述重婚的犯罪事实。法院判决二被告人犯重婚罪。

裁判文书摘录与说明:

“经审理查明,2021 年 5 月 14 日林某 1 到石坎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021 年 5 月 17 日,威信县公安局决定对谢先美重婚案立案侦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曾敬聪家中将二被告人带至威信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讯问。 ”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

该案中公安机关对于民警在被告人曾敬聪家 中将二被告人带至公安局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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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的到案经过记录反映了案发时二被告共同居住的情况,结合其他记录在案的证据,最终被告人被判决构成重婚罪。

(五)结婚登记材料(认定第一段婚姻存在的证据)在重婚罪中,需要对第一段婚姻存在 或者是否结束 进行证明, 实务中,并非每个案件中都能提供第一段婚姻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常见的证据如下:

(1)结婚、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结婚登记证明(3)补办结婚登记档案信息查询单(4)结婚证(5)离婚协议(该案中只有离婚协议当事人误以为自己已经离婚)(6)婚姻信息查询记录(7)民政所证明(证明婚姻登记信息)(8)独生子女证(证明事实婚姻的存在)重婚罪构成的前提是前一段婚姻仍然存在,因此证明前一段婚姻缔结或消灭的相关资料就十分重要。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证明资料需要产生正式的法律效力,否则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例如双方只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并没有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存在犯重婚罪的风险。

案例 5·签订离婚协议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罪案例索引:(2021)川3433 刑初 76 号基本案情:自诉人邱木牛牛子与被告人胡鑫于 2012 年登记结婚。2019 年因感情不和二人在中间人的见证下自愿达成解除婚约的协议,即由胡鑫一次性支付邱木牛牛子人民币 10 万元,从今后二人婚姻自由,互不干涉。并口头约定待胡鑫再嫁人时再支付邱木牛牛子 4 万元。胡鑫按协议支付了邱木牛牛子 10 万元后,于 2020 年与皮特某某按照彝族风俗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新冠疫情等原因胡鑫与邱木牛牛子未办理离婚登记,胡鑫也未支付邱木牛牛子口头约定的 4 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胡鑫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裁判文书摘录与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