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离婚协议:2019 年 12 月 15 日,邱木牛牛子与胡鑫因感情不和,自愿解除婚约,由胡鑫一次性支付邱木牛牛子人民币 10 万元解除婚约,从今后二人婚姻自由,互不干涉。证明人王某 1、邱某 3、王某 2。”
该案中这一离婚协议证明自诉人与被告人签订离婚协议事实的存在,但是离婚协议并不能产生确认双方离婚的法律效力,结合其他证据被告人最终仍然被判决犯重婚罪,在量刑上并未判处刑罚。除此之外,要注意如果第一段婚姻是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前就存在的事实婚姻,被告人有重婚行为,依然属于犯重婚罪。如(2021)鄂 1321 刑初 25 号判决8就是事实婚加以夫妻名义生活被认定为重婚的典型案例。
案例 6·独生子女证证明第一段婚姻是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案例索引:(2021)鄂1321 刑初 25 号基本案情:1992 年,自诉人丁传慧与被告人蒋新荣举行结婚仪式,同年生育一女蒋娇娇。2010 年,丁传慧与蒋新荣在深圳市开设网吧。2014 年,因二人产生纠纷丁传慧从深圳回到随州。之后蒋新荣与唐三弘相识并于 2016 年共同购买住房一套并同居生活,之后生育一子。丁传慧曾多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均确认丁传慧与蒋新荣的事实婚姻关系。法院判决蒋新荣犯重婚罪。
裁判文书摘录与说明: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丁传慧、蒋新荣、蒋娇娇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2.蒋娇娇的独生子女证”
该案中蒋娇娇的独生子女证是证明丁传慧与蒋新荣事实婚姻存 在的重要证据,结合其他证据,最终被告人被判决犯重婚罪。
(六)诉讼文书在重婚罪的判决文书中, 笔者团队发现大量诉讼文书作为证据的,详情如下:
1.民事判决书(离婚案件)
2.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
3.民事裁定书(离婚案件二审)
4.刑事判决书(其他犯罪)8详见附件案例 6
5.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6.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上诉后被撤销,发回重审)
7.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
8.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诉讼文书是事实重婚类案件中自诉人或公诉机关常常提交的证据。通过之前的诉讼文书可以了解案件事实。离婚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及二审的民事裁定书、调解离婚的民事调解书能够反映夫妻双方正式离婚的时间、离婚事由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往往反映被告人是否具有行政处罚记录以及犯罪前科,作为重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
案例 7·判决书证明判决不准离婚,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构成重婚罪案例索引:(2020)苏1084 刑初 203 号基本案情:2012 年被告人袁志响与被害人王某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矛盾,被告人袁志响于 2017 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判决不准予袁志响与王某离婚。2017 年以来,被告人袁志响与张慧平相识、交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9 年张慧平生育一男婴,被告人袁志响以丈夫身份在医疗文件上签名。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袁志响犯重婚罪。
裁判文书摘录与说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志响于 2017 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7 年 5 月 23 日判决不准予袁志响与王某离婚” “上述事实有本院民事判决书证实” 。
该案中,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与王某并未离婚,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与张慧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重婚罪。
案例 8·其他裁判文书证明有犯罪前科,在量刑中予以从重处罚案例索引:(2021)鲁0811 刑初 76 号基本案情:2000 年左右,被告人褚某在与马菊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建峰在外公开同居,共同经营金属回收公司,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并生育一子。法院认为被告人褚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褚某有违法劣迹, 刑
事判决书证明其曾因危险驾驶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
裁判文书摘录与说明:
“2019 年 9 月 24 日(被告人)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20 年 1 月 22 日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20 年 10 月 28 日犯危险驾驶罪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谅解书等证据在案为证” “被告人褚某有违法劣迹,因危险驾驶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 ”
该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之前有违法犯罪记录,对于被告人重婚罪的量刑有一定影响。
(七)关于私生子的证据在事实重婚罪的案例中,与私生子有关的证据十分常见。仅仅证明私生子存在并不能证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例如在(2021)粤 1602 刑初234 号判决书9中,虽然自诉人出示了香港医院出具的 DNA 鉴定报告(中文翻译本) ,证明两被告人不正当往来、生育孩子的事实,但并不能证实两被告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处两被告人无罪。但是相关资料上的签名、身份确认等对于认定事实重婚中的“以夫妻名义”有一定作用, 关于私生子从出生、到落户、到上学等整个成长过程中,此类证据都容易产生。
1.私生子的出生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证据私生子出生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证据 能证明以夫妻名义生活 ,主要有以下几种:
(1)孕检证明(2)医院资料:住院病历资料/患者授权委托书/产科住院病人知情同意书/手术告知/手术同意书(如剖宫产手术)/医患沟通记录等(3)分娩记录(4)出生医学证明(5)生育登记服务卡9(2021)粤 1602 刑初 234 号判决书(详见附件案例 9)
(6)计生服务系统截图案例 10·出生医学证明显示被告人以父亲、母亲名义登记,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构成重婚罪案例索引:(2019)皖1322 刑初 362 号基本案情:自诉人康井井与被告人李贵丽已领取结婚证。2016 年底,被告人李贵丽外出,并与魏某 1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 2017 年生育一子,于2019 年生育一女。2019 年自诉人与被告人李贵丽协议离婚。法院判决被告人李贵丽犯重婚罪。
裁判文书摘录与说明:
“ (五)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证明,新生儿魏某某于2017 年 9 月 28 日出生,母亲李贵丽、父亲魏某 1。”
该案中,出生医学证明证明了被告人与他人生育一子并以母亲、父亲的名义登记,结合其他证据,最终被告人被判决犯重婚罪。 此类证据中一般会要求配偶签字,很多人就会以配偶的身份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2.私生子成长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证据私生子成长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证据能证明以夫妻名义生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新生儿听力复查知情同意书(2)儿童预防接种证明书(3)上户申请、申请落户证明(4)新生儿落户档案(5)存疑落户调查报告(6)存疑人员登记表(7)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情况(8)户籍证明(9)常住人口登记簿(10)全户人员简况表(11)幼儿院报名表案例 11·幼儿园报名表、出生证明等证实了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重婚罪
被认定案例索引:(2021)京0105 刑初 612 号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沈大为 1980 年与司某 1 在北京市登记结婚,后入籍洪都拉斯共和国。自 2012 年,被告人与李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并于 2013 年 11 月5 日共同生育一子,后被告人刘沈大为对外宣称与李某是夫妻。自 2019 年,被告人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在朝阳区等地共同生活。法院判处被告人犯重婚罪。
裁判文书摘录与说明:“8.幼儿园报名表、出生证明等材料证明刘某(男)于2013 年 11 月 5 日出生,父亲为被告人刘沈大为。 ”
该案中,幼儿园报名表、出生证明等材料证实了被告人与他人生育一子 ,并以父亲身份对外宣称 ,结合其他记录在案的证据,最终被告人被判决构成重婚罪。
上述列举的证据中,都是私生子出生后很容易产生的证据,包括落户口的相关材料、孩子在医院做检查、打预防针等以孩子父母身份进行签字的文件。
3.关于私生子与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能证明被告人与婚外第三者生育子女,再结合其他证据更有助于认定重婚罪,主要有以下两种:
(1)鉴定意见书(主要由司法机关进行)(2)鉴定报告(可以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案例 12·司法鉴定结果证实与他人生育子女,结合其他证据认定重婚罪成立案例索引:(2020)浙0624 刑初 297 号基本案情:2016 年 3 月王力与梁某结婚,后两人因情感问题分居,但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2016 年 5 月至今,被告人王力与赵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 2017 年 2 生育一女梁诗怡、2019 年 1 月生育一子赵天磊、2020 年 6 月生育一子。2020 年 5 月被告人王力被传唤归案。法院判处被告人王力犯重婚罪。
裁判文书摘录与说明: “经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是梁诗怡与赵天磊的生物学父亲。 ”
该案中,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证实被告人与他人生育子女,结合其他记录在案的证据,最终被告人被判决构成重婚罪 。除了司法机关对亲子关系进
行鉴定外,有的案件,当事人自行 鉴定的报告也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
(八)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据认定事实重婚罪最主要的是要证明被告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通过笔者团队对裁判文书的梳理,发现证据有如下几类,第一,结婚或者孩子满月酒的仪式相关的证据;第二, 电子通讯工具以及书信往来信息等证明以夫妻名义对外宣称的证据;第三,村委会居委会等出具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明;第四,共同居住以及共同出行的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中,有的可以直接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的则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进行认定。
1.结婚或者孩子满月酒的仪式相关的证据“夫妻名义”强调双方之间以夫妻相待,对外以夫妻相称。 一般情况下,举行结婚典礼或满月酒仪式、宴请宾客意味着双方之间认可夫妻名义,也向在场的宾客宣告了双方的夫妻关系,直接符合“夫妻名义”这一构成要件。因此婚礼现场照片、婚纱照,或者相关的现场录像资料、在场宾客的证人证言等都属于重要的证据。另外,随着移动网络的发展,抖音成为人们记录展现日常生活的重要平台,抖音视频可以反映重婚双方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的情况。
通过笔者团队对裁判文书的梳理,发现既往判例中此类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
(1)结婚现场照片和婚纱照(2)婚礼现场视频录像资料(3)满月酒视频资料(U 盘)(4)证人证言(参加典礼的宾客)(5)抖音视频案例 13·婚礼现场照片证明举办结婚仪式,被认定构成重婚罪案例索引:(2020)甘0123 刑初 155 号基本案情:2017 年 4 月被告人马德婕在和杨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高某1 相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7 年 6 月 15 日马德婕与高某 1 在白银市靖远县双方亲友的见证下举行结婚典礼,后回到兰州市共同生活至 2017 年 8 月。
法院判决被告人马德婕犯重婚罪。
裁判文书摘录与说明:
“2017 年 6 月 15 日马德婕与高某 1 在白银市靖远县双方亲友的见证下举行结婚典礼,后回到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工贸一条街 19 号之和平嘉园 2 号楼 6单元 702 室共同生活至 2017 年 8 月。 ” “上述事实,有......婚礼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
该案中,被告人与高某 1 的结婚现场照片证明二人举办结婚仪式,结合其他记录在案的证据,最终被告人被判决构成重婚罪。
案例 14·被告人抖音中发送生育子女、共同生活的视频,被认定构成重婚罪案例索引:(2021)云0625 刑初 37 号基本案情:2016 年,自诉人刘平银与被告人孙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2020 年 3 月二被告人一起到广东打工,租房同居生活。同年 6 月,两人返回永善县桐堡新区共同生活。2021 年 1 月 7 日,二被告人因其女儿车春燕出生,在永善县彝家乐酒楼为所生孩子车春燕举办满月喜宴并邀请亲朋好友参加。法院判决孙春犯重婚罪,被告人车远超无罪(不能证明其“明知” ) 。
裁判文书摘录与说明:
“ 6、视频光盘一张,证明被告人车远超与孙春生育车春燕后,在抖音里发送二被告人重婚生育子女,共同生活的视频。 ”
该案中,视频光盘中的抖音视频证实二被告人生育子 女、共同生活,结合其他记录在案的证据,最终被告人孙春被判决构成重婚罪。
2.电子通讯工具以及书信往来信息等一般此类信息 仅能证明二者关系,无法直接证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被告人与重婚对象 通过微信等电子通讯工具 或书信交流过程中的信息可以反映双方的关系,但是仅仅依靠这些证据一般并不能证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还需要其他证据佐证。除非相关证据中显示是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等。
案例 15·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证明二者关系以及生育子女,但无法证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判决重婚罪不成立案例索引:(2021)粤1602 刑初 234 号基本案情:自诉人邓贵容与被告人刘剑光于 1996 年 9 月 16 日登记结婚。
自诉人邓贵容称二被告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当庭否认。被告
人刘剑光与被告人杨紫琳均认可双方发生婚外恋并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生育了非婚儿子。被告人刘剑光与被告人杨紫琳未登记领取结婚证,也未按农村习俗举行过结婚仪式。法院认为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二被告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宣告被告人刘剑光、杨紫琳无罪。
裁判文书摘录与说明 : “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被告人杨紫琳明知自诉人与被告人刘剑光系夫妻关系,并且被告人刘剑光与被告人杨紫琳同居抚养孩子的事实。 ”
该案中, 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二被告人发生婚外恋且生育非婚生儿子,但是结合其他证据并不能证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人无罪。
3.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此类证明因为出自第三方,比受害人 自己的陈述会更有信服力,但是并不是只要村委会、居委会或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就一定能认定构成犯罪,这些证明也存在一定的主观性,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在众多笔者团队查询的案例中,有一个案件10法院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之一是居委会的情况说明,最终被认定构成重婚罪,还有一个案件村委会出具了证明,但是因为证明与其他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最终被法院判决不构成重婚罪。 村委会、居委会可以开具证明两人共同生活以及孕育情况的材料,有一定的证明力,不过需要注意案例 17·村委会证明缺乏其他证据支撑,判决不构成重婚罪案例索引:(2019)鄂1321 刑初 274 号基本案情:2019 年自诉人常世界与被告人刘巧梅相识,2019 年 3 月 6 日,两人领取结婚证,后二人开始夫妻共同生活。2019 年 4 月 2 日,刘巧梅与常世界产生矛盾,遂带着女儿回到户籍所在地随县居住生活。同月,刘巧梅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常世界离婚,法院驳回刘巧梅的诉讼请求。自诉人称刘巧梅回到户籍所在地后与其前夫李某仍以夫妻名义长期一起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法院认为自诉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判决被告人无罪。
裁判文书摘录与说明:
“2.草店镇岳家塆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证人江某、郑某的证言,10(2020)鄂 1127 刑初 2 号(详见附件案例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