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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规则适用及实务应对白皮书,PDF第57页,保留原页图文与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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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信码关联案例: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不属于重大疾病不支持撤销婚姻案例要旨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前患有非三类不宜婚疾病,但另一方的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并不影响正常生活,不属于重大疾病,未患病一方要求撤销该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张诉小林撤销婚姻纠纷案婚后发现丈夫小林(化名)长期服用药物,妻子小张(化名)经多次询问得知丈夫婚前曾经患过甲状腺癌,大惊之下,小张以丈夫隐瞒重大疾病侵害其知情权和婚姻选择权为由,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结婚登记。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婚姻撤销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 年 5 月 1 日,小张经人介绍认识了小林。经过一年多的恋爱,两人于 2020 年 8 月底在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的日子一度过得甜蜜幸福。然而好景不长,一次,小张意外地发现丈夫背着她服用一种药物,一向对她百依百顺的小林,这次却支支吾吾不肯说。经过小张多次询问,小林才向她坦白多年前其曾患有甲状腺癌,但现已治愈,只需长期服药就不会影响生活和工作,也不影响生育。

然而小张却认为,小林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和婚姻自主选择权,于是向海门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法庭上,小林辩称,其曾于 2017 年患过甲状腺癌,但经过治疗已经治愈。2019 年 5 月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由于小林的甲状腺已经切除,在脖子上留下了疤痕,小张对此是知情的,并没隐瞒重大疾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小林曾于 2017 年 2 月 9 日入住南京鼓楼医院,被诊断为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四天后接受甲状腺全叶切除、颈部淋巴清扫手术,同年 2 月 16 日出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出具了对小林的甲状腺超声诊疗报告单,诊断为甲状腺手术后,甲状腺区未见明显异常,双颈部中央区未见明显异常性肿大淋巴结。

海门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因民法典对重大疾病没有明确界定,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对于重大疾病,应当审慎认定。本案中,小张患有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该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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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该疾病经过手术和药物治疗可以治愈,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并不影响正常生活,故不属于重大疾病。因此,小张以小林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婚姻是人生大事,缔结婚姻的双方都应如实向对方告知自身实际情况,小林未能如实反映其患病事实,致夫妻关系紧张,应诚恳做好沟通交流。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小张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张和小林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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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重大疾病不支持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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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重大疾病不支持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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