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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生效,其中婚姻家庭编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有些许变化 。为了探究 《民法典》生效后婚姻家庭编 相关热点问题在实务中的适用情况,笔者 团队将通过对公开裁判文书、新闻报道、期刊论文等进行充分检索后,以专题的形式进行研究 ,以便了解《民法典》生效后有关问题的规则适用,并提出实务应对建议,对于个别专题还会提出尚存在的一些问题供大家思考。

本专题主要研究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民法典》新增了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制度,删除了原《婚姻法》中规定的禁止结婚情形中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形。而是 将上述疾病列为重大疾病的范围,规定当事人应该婚前如实告知另外一方 。如果隐瞒的,另外一方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 研究方法针对该专题,笔者团队通过对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及整理,并检索了与该专题相关的新闻报道。其中裁判文书的检索分别通过法信检索撤销婚姻案由、检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关联案例,全文检索关键词“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通过筛选和查重总计检索出案例 33 篇,并通过北 大 法 宝 案 例 库 进 行 了 交 叉 检 索筛 选 即 查 重 后 补 充5 篇 。 检 索 法 信 码“A2.F18406”即“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关联案例,共计获得案例 5 篇,通过查询相关新闻筛选后获得新闻 4 篇。截止至 2021 年 8 月 6 日,总计获取案例 47 篇,删除关联性差的案例 6 篇,剩余 41 篇案例中,有 11 篇是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裁定。 其中有两篇法信码关联的出版案例与裁判文书案例重复,本文的案例参考中最终的有效案例为 28 篇。本文试图通过已经公开的案例来分析《民法典》中该新增制度的裁判规则以及实务要点,并且提出实务中应该如何应对。最后会 抛砖引玉提出该专题尚且存在的一些问题,供大家讨论。

二、 裁判规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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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裁判规则概况在检索的 28 个有效案例中,支持撤销婚姻的案例有 18 个,不支持撤销婚姻的案例有 10 个。如果加上 11 篇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裁定总计 41 篇案例中,最终支持撤销婚姻的案例与不支持的数量相当。当然,撤诉的案件中因为信息不全也无法确定是因为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主张撤销还是胁迫婚。样本数量有限,数据仅供参考。

1.关于支持的案例中涉及的重大疾病其中支持撤销婚姻的案例中被认定为重大疾病的主要是以下两类:

(1) 原《婚姻法》中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即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三类不宜结婚的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如血友病A 型1,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如艾滋病2、淋病3、梅毒4,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如精神分裂症5、躁狂症6、双相情感障碍7、严重抑郁症8、其他精神疾病9。

(2) 非原《婚姻法》及《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先天性生殖系统疾病(染色体问题无卵巢)10、尿毒症11、生理缺陷(不能生育)12。

2.未支持的案例分析其中未支持撤销婚姻的案例有如下几类:

(1)不属于重大疾病1 法信码关联案例:人民法院报 2021 年 4 月 8 日第 3 版,审理法院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 新闻标题: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关系案宣判,男方婚前患艾滋未告知婚姻关系被撤销,链接: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8107681734471352&wfr=spider&for=pc 3 (2021)鲁 0102 民初 3323 号,人民法院报 2021 年 5 月 11 日第 3 版4 新闻标题: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链接:

http://www.legaldaily.com.cn/legal_case/content/2021-07/26/content_8563349.htm 5 (2021)皖 0503 民初 1681 号、(2021)川 3434 民初 426 号、(2021)川 1011 民初 218 号、(2021)渝 0111 民初243 号、(2021)豫 1628 民初 1545 号、(2021)浙 1023 民初 1370 号案例6 (2021)皖 1322 民初 1159 号7 (2021)豫 1602 民初 540 号、法信码关联案例:人民法院报 2021 年 7 月 3 日第 3 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8 (2021)闽 0821 民初 242 号,人民法院报 2021 年 6 月 24 日第 3 版,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9 (2021)川 0821 民初 1249 号10 (2021)浙 0109 民初 452 号11 (2021)鲁 1521 民初 954 号12 新闻标题:结婚后发现对方隐瞒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吗?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4336378508086679&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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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获支持的案例中,有的案例是因为法院认为所涉疾病并非该条规定所认为的重大疾病,最终未支持撤销婚姻的。包括:抑郁症13、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14。

(3) 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存在重大疾病在未获支持的案例中,有的案例是当事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患有重大疾病。如:在严某与秦某撤销婚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5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多年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诊断证明,法院认为原告不足以证明被告现在患有精神分裂症;在黄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6中,原告提出被告有生理缺陷不能生育,并以双方没有生育子女作为理由,法院认为被告是否 存在生理缺陷存在重大争议,在没有科学依据前提下,法院无法对此作出判定。

(4) 被认定已经告知或者不属于隐瞒在未获支持的案例中,有的案例是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或者被告的行为不属于隐瞒。其中刘某与项某撤销婚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7中,法院认为被告曾经告知原告“有过心理问题,有过被害妄想症状,但已经好了,和正常人一样”的行为属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认为原告“未能审慎对待,深入人了解被告病情,盲目草率结婚”所以不支持撤销婚姻 。对于该种告知不完全的情况,笔者与法院判决持相反观点, 法院不应该给被隐瞒的一方附加太多义务去发现隐瞒一方的病情。在董某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8中,法院认为“被告的病发病时间距离结婚登记时间较短,且未发现就诊记录,也没有家族遗传相关记录”所以其没告知的行为不属于隐瞒。

(5) 超过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在未获支持的案 例中,有的案例是当事人过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的除斥期间。其中郭某与马某一审民事判决书19中,法院认为在结婚后被告曾住院治疗,并且原告曾多次陪护过被告,其称自己不知道被告病情不符合常理。而从其应当知道之日起到起诉早已经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其13 (2021)浙 0702 民初 1387 号14 法信码关联案例,标题: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前患有非三类不宜婚疾病且已有效控制,其要求撤销该婚姻的,不予支持,人民法院报 2021 年 5 月 21 日第 3 版,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15 (2021)川 1621 民初 589 号16 (2020)苏 0621 民初 5576 号17 (2021)皖 1503 民初 2118 号18 (2021)津 0106 民初 770 号19 (2021)豫 0781 民初 5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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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张某、李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中,法院指出在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已经指出了被告持有残疾人证,并且询问了被告监护人意见后才办理的登记手续。另外被告已经明确告知其脑部患有疾病,以及被告每月都要去医院领取药物,原告在结婚之初就应当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疾病 。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件是在 2020 年 12 月 18 日《民法典》还未生效前就以撤销婚姻纠纷案由进行立案的。

(6) 认为法不溯及既往在未获支持的案例中,有的案例是法院认为法不溯及既往,认为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所以不支持撤销婚姻。如:范某、赵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1、标题为“认为妻子有意隐瞒疾病史请求撤销婚姻未获支持”的新闻22。

(二) 重要信息及裁判观点摘录

1. 血友病 A 型属于重大疾病婚姻被撤销23简阳法院一审认为,依照相关规定,血友病 A 型是严重的遗传性凝血障碍疾病,属于重大疾病。

2. 艾滋病属于重大疾病婚姻被撤销24 1 月 4 日,上海闵行法院宣判了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撤销婚姻关系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关系,婚后双方开始同居。2020 年 6 月,李某怀怀孕,双方登记结婚。后江某向妻子坦白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最终证明李某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李某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闵行法院经审理,并依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依法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3. 淋病属于重大疾病婚姻被撤销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检查,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20 (2020)浙 1004 民初 5692 号21 (2021)浙 0604 民初 1851 号22 新闻标题:认为妻子有意隐瞒疾病史请求撤销婚姻未获支持”,链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07/id/6153116.shtml 23 法信码关联案例:人民法院报 2021 年 4 月 8 日第 3 版,审理法院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4 新闻标题: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关系案宣判,男方婚前患艾滋未告知婚姻关系被撤销,链接: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8107681734471352&wfr=spider&for=pc 25 (2021)鲁 0102 民初 3323 号,人民法院报 2021 年 5 月 11 日第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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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该法中的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本案中,郭某某患有淋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且难以治愈,郭某某在结婚登记前对王某某未如实告知,现王某某在法定期间内以郭某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清楚,法有据,且郭某某表示认可,本院予以支持。

4. 梅毒属于重大疾病婚姻被撤销26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孙某早于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 但未向王某履行婚前告知义务, 对于王某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最终判决撤销孙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

5. 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大疾病婚姻被撤销27本院认为,被告自 2016 年起至今都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医学上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被告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原告一方,但被告婚前没有将该病情如实告知原告,对于被告辩称在双方结婚前已经告知原告有关被告的病情的主张,原告对此予以否认,且被告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6. 躁狂症属于重大疾病婚姻被撤销28本院认为,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为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而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以及其他重型 等属于法定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本案被告张某自 年起即因精神疾病被诊断为躁狂症,至与蔡某结婚登记前多次住院治疗,并无痊愈的情形,张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蔡某结婚的真实意思,且其在婚后的疾病状态影响了正常的家庭生活,故对原告蔡某要求撤销与张某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7. 双相情感障碍属于重大疾病婚姻被撤销29 26 新闻标题: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链接:

http://www.legaldaily.com.cn/legal_case/content/2021-07/26/content_8563349.htm 27 (2021)川 1011 民初 218 号28 (2021)皖 1322 民初 1159 号29 法信码关联案例:人民法院报 2021 年 7 月 3 日第 3 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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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该院医务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该病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表现为抑郁,一种表现为躁狂,临床表现为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和躁狂发作交替发生,为国家重点管理的六种严重精神障碍之一。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李某所患“双相情感障碍” ,足以影响原告王某决定结婚的自由以及双方婚后的正常生活,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的范畴。

8. 严重抑郁症属于重大疾病婚姻被撤销30婚后发现李某患有较严重的抑郁症。因李某未履行婚前告知义务,特依法请求解除双方婚姻。 李某承认罗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某承认罗某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罗某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9. 先天性生殖系统疾病(不能生育)属于重大疾病婚姻被撤销31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患有先天性生殖系统疾病,且被告未将其患病一事在登记结婚前告知原告。被告在婚前隐瞒其患有先天性疾病且不能生育的事实,足以对原告的婚姻家庭生活造成损害,并影响到原告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被告同意撤销婚姻,本院亦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且未超过一年的撤销期限,故原告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10. 尿毒症(不宜生孩子)属于重大疾病婚姻被撤销32本案中,被告宋某患有尿毒症,不适宜生孩子,属于重大疾病。被告在结婚前即诊断患有尿毒症,并且住院治疗过,但在结婚登记前被告没有据实详尽的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现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11. 生理缺陷(不能生育)属于重大疾病婚姻被撤销33林某因为自己没有问题便要求丈夫项某去医院检查, 这时, 项某认为再瞒不过妻子了, 终于向妻子坦白自己没有生育能力的事实。虽然项某坚持表示自30 (2021)闽 0821 民初 242 号31 (2021)浙 0109 民初 452 号32 (2021)鲁 1521 民初 954 号33 新闻标题:结婚后发现对方隐瞒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吗?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4336378508086679&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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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很爱妻子, 期望将来去抱养一孩子, 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林某无法接受。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 但林某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还是决定撤销婚姻关系。

但丈夫项某不依,于是林某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依照《民法典》第 1053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林某与项某的婚姻关系。

12. 抑郁症不属于重大疾病不支持撤销婚姻34对于重大疾病认定,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该条款设立的目的,应当以疾病严重危害共同生活的人员或者其后代的健康,足以危及婚姻本质为前提。该条款的适用应当有相对严格的条件,一方面应当保护在婚姻中受到欺诈的一方,另一方面也不能将之扩大化适用。双方在缔结时婚姻应当慎重,在对婚姻状况不满意时,亦应当理性处理。 原告认为被告患有严重抑郁症,一方面并无相关证据,且抑郁症亦不属于可以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原告庭审中所陈述的相关事实仅一定程度上反映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存在沟通问题,并不构成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

13. 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不属于重大疾病不支持撤销婚姻35本案中,小张患有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该疾病经过手术和药物治疗可以治愈,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并不影响正常生活,故不属于重大疾病。

14. 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重大疾病不支持撤销婚姻36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现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同时,原告未提供被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被告是否存在生理缺陷存在重大争议,但该争议(包括双方未生育子女的真实原因)在没有科学依据的前提下,本院无法对此作出判定。

15. 告知不充分不属于隐瞒重大疾病不支持撤销婚姻37本案被告患有的精神分裂症系医学上应认定为重大疾病。2、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原、被告在恋爱期间,被告曾告知原告其“有过心理问题,有过被害妄想症的症状,但已经治好了,和正常人一样”,而事实上,被告婚后病情稳定,能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可见,原告在婚前是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疾病,本院结合34 (2021)浙 0702 民初 1387 号35 法信码关联案例:人民法院报 2021 年 5 月 21 日第 3 版,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36 (2021)川 1621 民初 589 号、(2020)苏 0621 民初 5576 号37 (2021)皖 1503 民初 21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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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也可看出,被告婚前就其患有精神疾病是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原告未能谨慎对待,深入了解被告的病情,盲目草率结婚,现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16. 急性重大疾病发病时间距结婚时间短不属于隐瞒不支持撤销婚姻38被告所患急性精神分裂症应属于不应当结婚的重大疾病;庭审中,经查阅病历及就诊记录,虽然被告刘某发病时间距离结婚登记时间较短,但其所患精神类疾病系急性,且目前未发现刘某婚前有精神分裂症的就诊记录,亦无家族遗传的相关记录,原告主张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未提出其他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事由,对原告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17. 应当知道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至诉讼超过一年除斥期间不支持撤销婚姻39本案中,原、被告自 2015 年11 月 3 日结婚,婚后被告于 2016 年先后在卫辉市人民医院及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原、被告庭审中均称原告在被告住院期间多次陪护过被告,但原告称不知道被告的病情,显然不符合常理。本院认为鉴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关系特殊,且原告在被告住院期间多次陪护,故本院推定原告在 2016 年应当知道被告的病情。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撤销婚姻,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已经指出了被告持有残疾人证,而被告生理上并无任何残疾。此外,工作人员在结婚登记现场询问了被告监护人的意见后才为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再结合被告已明确告知原告其脑部患有疾病,以及被告每月均到医院领取药物以稳定病情的事实,原告在结婚登记之初应当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原告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应已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原告如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仍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8.民事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不支持撤销婚姻40本院认为,原、被告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8 (2021)津 0106 民初 770 号39 (2021)豫 0781 民初 52 号、(2020)浙 1004 民初 5692 号40 (2021)浙 0604 民初 185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