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 至于被告辩称的女儿直接抚养争议,因离婚协议并未将女儿的抚养与补偿款的支付相关联,故被告抗辩不成立,抚养争议可另行解决。
(2)39 关于补偿款给付的数额问题, 被告在2022 年前三季度的补偿款中均扣除了原告应付的抚养费,原告对此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现主张 2022 年第四季度及 2023 年第一季度的欠付补偿款 10 万元, 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来看, 原告应付的抚养费并非该补偿款给付的先决条件, 现原告自认已收到上述两个季度的补偿款 2 万元,对此被告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8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离婚协议产生纠纷的实务要点分析
(一)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明困境笔者团队在研究因离婚协议而产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中发现,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的纠纷中, 法院一般倾向于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履行。 对于因“假离婚”或者“欺诈” “胁迫” “重大误解”而导致一方认为协议无效的,想要找到充分的证据证明是比较困难的, 而离婚协议作为白纸黑字且有双方签名的文书, 往往证明力十足。 这种证明其的差距往往使得前者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使得离婚协议被认定为 “非真实意思表示”陷入证明困境。 当然正如第二部分所举证的案例,存在被证明的情况。
(二)违约责任条款在离婚协议中的适用离婚协议本身既具有财产性质也具有身份属性, 其所具有的双重属性让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适用产生争议。 一方面有观点认为, 离婚协议所具有的财产属性和身份属性是可以分开的, 其中相关的财产条款可以单独适用合同法相关内容,自然违约责任在离婚协议中的存在和适用问题也迎刃而解; 另一方面有观点认为,离婚协议具有整体性, 离婚协议所具有的财产和人身属性不可分离讨论, 双方在协商离婚协议内容时一定是对这连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后所决定的, 因而离婚协议应当具有整体的一致性, 不得简单的分开适用。 笔者团队在实务中也发现,部分当事人表示在签订离婚协 议书时对于财产的让步或者分割往往跟孩子抚养权的
归属有关。 此外, 违约责任条款往往规定是离婚协议中单独的一条, 若不履行身份条款相关内容(比如不履行抚养义务) ,适用违约责任条款,则恰恰证明了财产属性和身份属性不可分离, 证明了离婚协议的一体性。 同时, 该情况下的违约责任条款适用并不能够起到对孩子的最大利益保护。 实务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适用仍存在争议, 对于有规定违约责任条款的离婚协议纠纷案件, 法院目前倾向于有效的违约责任条款可以适用。
(三)协议中高度概括性条款的理解差异笔者团队在实务和案例研究中发现, 部分夫妻为了走协议离婚程序, 关于离婚协议的签署持草率态度, 往往对协议内容不仔细斟酌, 常适用具有高度概括性或者与事实不符的条款, 这使得日后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产生争议时, 离婚协议常常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利刃, 甚至产生更多歧义或纠纷。 此外, 语言文字本身具有模糊性, 比如对于协议中关于 “无共同财产” 理解为已达成一致、 离婚时未处理还是一方有隐匿转移财产,这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