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民法典》在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生效,其中婚姻家庭编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有些许变化。 为了探究 《民法典》 生效后婚姻家庭编相关热点问题在实务中的适用情况, 笔者团队将通过对公开裁判文书、 新闻报道、 期刊论文等进行充分检索后, 以专题的形式进行研究, 以便了解 《民法典》 生效后有关问题的适用规则, 并提出实务应对建议, 对于个别专题还会提出尚存在的一些问题供大家思考。
本专题主要研究离婚协议书产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 《民法典》作为私法性质的法典, 遵循合理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原则, 即使涉及到离婚问题也是如此,尤其体现在法律对于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离婚协议的尊重。 然而, 实务中即使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存在的情况下,也会在离婚财产分割上产生各种问题。
本专题聚焦于离婚协议本身所存在问题的研究, 用诉讼思维, 为律师们写好一份离婚协议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 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 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财产的处理规则】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 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 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