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以外的约定本质上属于合同,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 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 《合同法》 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本案中, 《离婚协议书》第六条约定: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00,000 元。 现被告未按约在2021年 2 月 28 日前支付全部补偿款 3,000,000 元,仅支付 1,400,000 元,构成违约,故被告理某承担向某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4)法院认可违约金条款,对具体数额予以调整的16 麦某承诺离婚后负责归还彭某 1 名下的 1703 号房屋的抵押贷款,但最终彭某 1 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该笔抵押贷款 2013 年、2014 年均产生了逾期,可推定是麦某未按时还款所致, 麦某的该行为违反了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虽然双方约定每逾期一天违约金100 元以及逾期五天违约金为 100000 元,该标准相对于剩余的未还贷款比例过高;又考虑彭某 1 作为贷款账户的使用者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对账户未及时入账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 50000 元,应由麦某支付给彭某 1。
17 关于罚金的问题。根据离婚协议,第七条约定的罚金性质即为违约金,前已认定陈某 1 确未能在期限届满前履行完毕,故熊某要求陈某 1 支付违约金合理, 予以支持。 但根据法院前述认定, 陈某1 已支付熊某 4281075.23 元, 并非根本违约,因此酌情判令陈某 1 支付违约金 100 万元。
(5)法院未对违约金金额进行调整的 18张某对于其经济困难等情形已有明确预判, 在该明确预判的认知前提下, 其亦自愿承诺 50 万元的违约责任,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酌减调整的适用前提, 且张某多年拖欠诉争款项, 造成刘某存在利息损失, 上述违约金金额亦系对刘某利息损失的弥补。本院对一审法院关于违约金数额的核定予以确认。
5. 协议内容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而出现争议的(1)因贷款未还完而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的19 根据周某和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就涉案房屋过户一直在沟通, 孙某以无法提供款项解除抵押为由一直未积极配合房屋过户。
20 陈某现要求王某 1 一次性偿还房屋贷款, 配合办理房屋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房屋过户至王某 2 名下, 因该房屋暂不具备过户条件, 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其可在具备过户条件后另行主张。
(2)涉及案外人利益 21 2020 年 5 月 18 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约定陵城区名馨花苑门口巴氏鲜奶生活馆和实验幼儿园鲜奶吧所有权、 经营权、 控制权归杨光凯,但原、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取得合伙人张丽娜、 李敏的同意, 离婚协议中该约定效力待定。
(3)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履行不能 22因案涉土地属家庭承包方式, 并非某个家庭成员独自享有的承包权, 且离婚协议中实质上仅处理了涉及被告份额的承包经营收益权归属,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4)抚养权变更,抚养费相关内容履行不能 23《离婚协议书》所约定的抚养方式无论是在事实履行当中或者是生效判决,均已经发生改变。 范某应就刘某在离婚后按照原离婚协议所约定的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已实际支付部分) 予以返还, 以及就刘某转让的作为抚养费的广州中翰图文快印有限公司 40%的股份应变更登记为刘某持有。
6. 协议不全致有未约定财产的(1)主张对方隐匿财产,已过诉讼时效 25原告在庭审中确认, 出售芙蓉江路房产并各自购房的行为, 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原告对被告与儿子一起购买莘朱路房产也是知情的。 虽然其曾怀某被告莘朱路购房款是私房钱, 但因为没有依据, 所以从未向被告主张。 可见, 原告对被告购买莘朱路房产是明知的, 如果其对被告出资款项存有怀某, 应及时积极收集证据,维护权利,但在双方 2005 年 5 月 30 日协议离婚之时,原告未提出质疑, 之后将近二十年的时间内, 原告亦从未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怠于行使自身权利, 被告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依法可予以采纳。
(2)主张对方隐匿,法院不予认可的 26综上,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1 不存在隐匿、 转移水木公司21%股权的行为, 董
某 1 要求分割上述股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法院认为属未分割财产,予以分割的 27原、被告双方离婚时未对以董某公积金偿还房屋贷款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本案应予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金额为 49961.80 元,应由董某给付丁某 24980.90 元。
(4)法院认可属未分割财产,但不予分割 28上述共同财产中, 孔某1 与张某 2 通过两次离婚协议, 孔某1 及其子张某 1 取得刘化某苑、 某嘉园、 某大厦三套房屋的所有权。 张某2 通过书写承诺书、 保证书将孔某 2 欠张某 2146.35 万元欠款归孔某 1 及张某 1 所有 2146.35 万元欠款归孔某 1 及张某 1 所有。2018 年 11 月 25 日,孔某 1 书写收到张某 2 现金 40 万元的收条一份。综上, 孔某1 在与张某 2 离婚时分得的共同财产远大于其离婚后主张再次分割的财产。故孔某 1 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5)将“无共同财产”解释为未处理 29本案中,401 号房屋、402 号房屋系张某、 马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 系张某、马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 “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无债务”和事实情况不符,故对于 401 号房屋、402 号房屋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
(6)将“无共同财产”解释为已达成一致 30本案中,离婚协议由田某 1 与刘某 1 双方签字确认并由婚姻登记部门备案,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田某1 明知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分割, 仍然在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无”,应是对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结合田某 1 时隔多年未主张权利, 涉案房屋多年由刘某1 占有使用, 房屋登记在刘某1 名下等情况, 应视为双方对房屋归属刘某 1 达成了一致意见, “无”字应认定为无争议,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处理不应再分割。故对田某 1 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7. 协议中概括性条款解释出现分歧的(1)31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 一、 原、 被告 《离婚协议书》 中约定 “石家村厂房归男方所有” , “石家村厂房”是否包括位于徐家社区土地上的部分厂房;
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占用不同集体土地的涉案厂房是否具有整体性,是否属于同一厂房。徐家土地上的厂房和石家土地上的厂房系同一处厂房,原、
被告协议离婚时已就上述厂房进行了分割。
(2)32 从该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刘某 1 在与孙某 1 协商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作了对己有利的充分考虑, 在这种情况下, 刘某1 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 “……5、男女双方各人名下的现金、证券、保险、私人物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无其它财产纠纷。四、债权债务: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都由男方负责收取和归还,与女方无关。五、其它事宜:无……”。刘某 1 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缔约时对于上述约定所指向的财产分配应有充分的理解及预判, 上述约定应视为双方对离婚时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邦诚公司的股权在内的财产)已进行了处理。
8. 协议中因财产条款是否存在赠予性质而产生争议的(1)请求撤销,法院不予认可33 薛某 1 现主张 702 房系其婚前个人所有所以上述约定内容无效以及上述约定内容属于赠与可以撤销,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2)撤销赠与成立(约定无效)35本院经审查认为: 虽再审申请人吴某与被申请人刘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刘某的退休工资归吴某所有。 ” 该约定内容涉及双方离婚后的财产, 现刘某已再婚,刘某的退休工资属于刘某与现任配偶的共同财产, 故再审申请人吴某无权要求分割刘某的退休工资。
(3) “青春损失费”撤销赠与成立36关于被告给原告出具 100,000 元欠条, 原告在庭审中称被告将约定的100,000元 “青春损失费” 转为欠款形式补偿给原告作为债权凭证, 无证据证实具有债权事实法律关系, 而青春损失费应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自愿给予, 具有自愿赠与性质, 在赠与人反悔情况下, 赠与行为无效, 不能自动转变为债权,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4)彩礼系附条件赠与,撤销成立 37彩礼的给付更多是道德义务。从法理而言, 彩礼属于赠与, 在被赠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故杨某通过诉讼索要彩礼的诉求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未予支持。
9. 协议中赔偿款等性质的给付条款产生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