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逍遥法外,鼓励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纠纷类案件中的当事人积极主张损害赔偿是有一定价值导向的。
当然, 尽管我们鼓励当事人积极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也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选择。 或考虑到损害赔偿诉请的败诉风险、 或考虑到熟人社会的关系链接、 或考虑到举证难度和诉讼周期、 或接受法官的调解等致使当事人最后放弃主张损害赔偿,亦是可以理解的。
(五)隐瞒重疾的可撤销婚姻的把握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仅适用于撤销婚姻纠纷类案件中, 亦适用于婚姻无效纠纷类案件中, 但是就司法实践而言, 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案例多见于撤销婚姻纠纷案中, 特别是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因此, 在面临撤销婚姻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时 (胁迫婚除外) , 要重点关注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基础问题, 特别是对何为“重大疾病”、何为“隐瞒”、 “除斥期间起算点”、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以及履行程度如何等内容进行重点掌握40。只有如此,婚姻才可能被法院顺利撤销,当事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才有可能被支持。
四、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的问题
(一)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需进一步明确《民法典》第 1054 条第 2 款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或撤销后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是没有明确该规定的法律性质, 究竟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还是属于人格权侵权责任?之所以研究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问题, 是因为其性质不同决定了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大小, 特别是关于履行利益能否纳入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于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问题, 刘征峰副教授对此提出的观点值得我们借鉴。 其认为该规定的法律性质是一种结婚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 据此,刘征峰副教授对 《民法典》 第1054 条第 2 款作出了两种特别的解释方案。 其一,对损害类型进行限缩。 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限于侵犯婚姻自主权情形。 而财产损害, 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予以规范。 其二, 对过错进行限缩。 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中过错的认定限定在损害发生阶段, 不包括损害的扩大, 即40 许秋莉:《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规则适用及实务应对白皮书》,第 16 页。
给与有过失规则的适用提供一定空间41。笔者非常赞同第二种解释方案,对过错的限缩理解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 “无过错方” 的认定标准, 降低了无过错方的举证难度,符合本规定的立法目的。
(二)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通说认为,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就物质损害而言, 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无过错方因为缔结婚姻而导致的开支或负债所产生的物质损害,比如租赁婚礼场地的花费、 宴请婚礼宾客的花费等; 因配偶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导致无过错方被传染疾病或遭受其他人身损害而产生的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等。
此处需要强调两点内容, 其一彩礼是否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通说认为, 彩礼不属于该种意义上的物质损害, 其可以通过附条件赠与合同或不当得利等规定要求返还。 其二是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 无过错方是否可以基于 “婚姻导致的不利益” 请求损害赔偿?此处的不利益典型表现如下: 因为信赖有效成立的婚姻关系, 而放弃工作, 失去财产来源。 通常认为, 这种不利益是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事实依据的。 原因在于共同财产分割时已经对该种不利益进行过补偿, 不宜二次评价该行为42。 此外, 物质损害的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 还是可以拓展至 “履行利益”也有待立法或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
除物质损害外, 精神损害范围的确定也面临诸多问题。 如因无过错方对精神损害的举证难度较大, 致使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与否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此外, 因精神损害赔偿缺乏体系化的标准和裁判方法指引,导致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普遍较低, 一般以5 万元作为上限。 这样的后果就是不能有效发挥对过错方的惩戒作用, 并且导致保护无过错方的制度目的落空。 因此李朋法官 (助理) 认为 “无过错方保护制度具备抚慰与惩戒双重属性,无过错保护制度需要在确保物质损害赔偿到位的情况下, 同样能适当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以发挥司法裁判评价、指导、规范的目的。”
43
(三)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需要进一步明确41 刘征峰:《结婚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政法论坛》,2021 年 5 月第 3 期,第 56-57 页。
42 李昊、王文娜:《<民法典>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规则的解释与适用》,《云南社会科学》,2021 年第2 期,第 20 页43 李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无过错方保护之司法展开》《上海法学研究》集刊 2020 年第 9 卷第 211 页
一般来讲,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 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即过错方——无过错方的配偶。 但是存在特殊情形, 即胁迫婚姻。 因为实施胁迫的行为人并不限于婚姻当事人, 也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 但存疑的是: 实施胁迫行为的当事人近亲属能否成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目前, 对此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从近亲属胁迫行为的从属性着手, 其认为近亲属胁迫行为在本质上附属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实施的胁迫行为, 即近亲属不能成为本规定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若因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同时要求对方当事人近亲属承担赔偿责任时, 法院应予以驳回。 观点二从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目的出发, 其认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不应仅仅限于另外一方当事人, 特别是当过错方没有经济收入时, 将过错方近亲属列为责任主体,对于无过错方及时全面得到赔偿是有积极意义的44。
此外, 从完善整个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无过错方保护制度而言, 笔者也更认同第二种观点。
(四)对无过错一方的认定标准过高婚姻无效或撤销后, 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 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的主张。第二,无过错方需要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第三,确定对方存在过错的同时, 亦需要满足自己主观上无过错的条件。 综上, 过错的认定是承担赔偿责任的核心问题。 但是婚姻家事案件中, 因家庭的私密性使得区分夫妻之间具体谁存在过错以及一方是完全无过错还是相对无过错变得极为艰难,结果就是无过错方保护制度很难落到实处。
据此, 为了保障无过错方保护制度的落实以及确保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顺利行使, 建议立法或司法机关对 “无过错方” 的认定标准予以适度放宽。 简言之, 只要过错方存在着故意隐瞒、 促使婚姻成立等行为, 即使提起损害赔偿的一方,未尽到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也不妨碍将其认定为无过错方45。
(五)举证责任分配需要进一步具体明确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一书中, 关于举证责任部分表达44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释义45 李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无过错方保护之司法展开》《上海法学研究》集刊 2020 年第 9 卷第 207 页
了如下观点: “一方当事人主张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应当举证证明其因该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受有损害, 且自己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以及该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 ” 根据该观点可知, 需要举证证明如下五项内容, 一是证明婚姻无效或可撤销; 二是证明受有损害; 三是证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与前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是证明自己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不存在过错; 五是证明自己对前述损害的发生亦没有过错。 由此观之, 上述举证需要证明的内容较多, 换言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得到法院支持的举证障碍也较多, 导致无过错方的权利行使受到严格限制。
此外, 叶名怡教授表示 “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中, 无过错方需要证明对方一般过失、 重大过失还是故意, 其举证责任还有待明确。 但是从保护受害人角度来说,证明的门槛不应当过高。”
46综上, 出于保护无过错方的目的, 举证责任有待进一步具体明确, 并且建议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适度倾斜, 而对 “无过错方” 认定标准的适度放宽即体现了这一点。
(六)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关问题除了以上五个重点问题外, 关于婚姻无效或撤销后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过程中仍会面临如下几个问题: 问题一: 无过错方没有诉请婚姻无效或撤销, 能否单独提起损害赔偿?问题二: 无过错方虽然提出了关于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主张, 但是没有一同主张损害赔偿时如何处理?问题三: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婚姻无效或撤销后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会发生竞合?如果竞合, 应当如何处理?
上述三个问题中, 就前两个问题而言是有相对明确的解决路径的。 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一书中表明: 无过错方并未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 而是单独提请损害赔偿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无过错方在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婚姻时没有一并提请损害赔偿请求权的, 可以自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判决之日起三年内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7。尽管提供了上述解决方46 新闻标题:民法典拟新增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专家:落地需明确举证责任链接:bnhttps://www.sohu.com/a/348551540_161795 4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案, 但是关于三年内无过错方主张权利时具体采用何种案由尚不确定, 或继续采用婚姻无效纠纷或撤销婚姻纠纷的案由、 还是采用同居关系纠纷案由等。 这些问题均需要伴随着 《民法典》 的长期适用以及司法实务深入发展而获得有效研究与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