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专题有效案例的统计结果如下: 首先, 在关联专题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规则适用及实务应对白皮书》研究中涉及的可撤销婚姻有效案例为28 篇(截止至 2021 年 8 月6 日)3,加上本次增补新闻案例 1 篇,共计有效案例 29 篇。 其次, 无效婚姻案例120 篇 (不包含前述撤销婚姻增补案例1 篇)中,删去 1 篇重复案例4以及 1 篇判决书内容不完整的案例5,剩余 118 篇中,有22 篇民事裁定书及 1 篇民事通知书,共计有效案例95 篇。综上,本专题研究中涉及的最终有效案例为 124 篇。
本文试图通过已经公开的案例来分析 《民法典》 中该新增条款的裁判规则以及实务要点, 并且提出实务中应该如何应对。 最后会抛砖引玉提出该专题尚且存在的一些问题,供大家讨论。
二、裁判规则分析
(一)裁判规则概况关于检索的 124 个有效案例的分析, 可以从两个视角进行。 视角一,当事人有没有主张损害赔偿 (主张赔偿的案例有9 个, 没有主张赔偿的案例有115 个) 。
视角二,当事人提出的关于婚姻无效或撤销的主张是否成立 (主张成立的案例有110 个,主张不成立的案例有 15 个)。基于此,本文试图将上述样本数据分为四种类型(A、B、C、D)加以分析讨论(详见下图表-1)。
图表—1没有主张损害赔偿 主张损害赔偿 总计(案例数)婚姻无效或撤销的主张不成立 类型A 13 类型C 2 15婚姻无效或撤销的主张成立 类型B 102 类型D 7 109总计(案例数) 115 9 124
1. 类型 A:婚姻无效或撤销的主张不成立且没有主张损害赔偿该类型案例对本专题研究而言价值较小, 但出于类型全面、 数据完整的考量,对其进行简要分析。如上图表-1 所示,类型A 的案例共计 13 个,涉及婚姻无效纠纷的案例 6 个, 涉及撤销婚姻纠纷的案例7 个。 针对前者, 即婚姻无效的主张不成立, 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不属于法定婚3 许秋莉:《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规则适用及实务应对白皮书》,2021 年 8 月,第 5 页。
4 (2020)浙 1004 民初 5692 号(该案例因数据库问题,法信为撤销婚姻案由、北大法宝为婚姻无效案由)5 (2020)鲁 1722 民初 5035 号
姻无效情形6、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7、以存在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主张无效婚姻的因法官适用《民法典》而 未获支持8、事实婚姻不成立而无关乎婚姻效力问题9等。
针对后者, 即撤销婚姻的主张不成立, 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 超过除斥期间 1 年才行使婚姻撤销权10、 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不构成重大疾病11、 精神分裂症虽构成重大疾病但是被告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12、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属于可撤销婚姻的主张因法官适用旧《婚姻法》而未获支持13以及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14等。
2. 类型 B:婚姻无效或撤销的主张成立但没有主张损害赔偿如上图表-1 所示,有 115 个案例中当事人并未主张损害赔偿,其中婚姻无效或撤销的主张成立的109 个案例中, 没有主张赔偿的案例占比93.6%(102/109);
在总计 124 个案例中,没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案例占比 92.7%(115/124)。该组数据表明两点, 一是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纠纷类案件中, 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作出了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判决。 二是即使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作出了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判决,但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案例仍为少数。
需要强调的是, 上述司法实践现状与理论推测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 从理论上讲,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纠纷类案件通常会伴随着当事人损害赔偿的主张,特别是当婚姻无效或撤销的主张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大概率都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时,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被法院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概率也更大。简言之,此种情况下, 于当事人而言, 主张损害赔偿的利好更为明显, 那么实践中主张损害赔偿的案例应当更多,但这推测结论恰恰与上述数据相反。
综上, 既然理论上应该有更多的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 但实践中却寥寥无几,如此大的偏差 除了因为婚姻家庭类案件判决书不完全公开产生的样本数据不完全外, 还有很多现实的原因, 比如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占比不高,比如无效婚姻6 (2021)渝 0240 民初 437 号;(2021)豫 1727 民初 166 号7 (2021)苏 0113 民初 166 号8 (2021)京 0118 民初 230 号9 (2021)浙 0683 民初 470 号10 (2021)豫 0781 民初 52 号;(2020)浙 1004 民初 5692 号11 法信码关联案例,标题: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前患有非三类不宜婚疾病且已有效控制,其要求撤销该婚姻的,不予支持,人民法院报 2021 年 5 月 21 日第 3 版,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12 (2021)皖 1503 民初 2118 号13 (2021)浙 0604 民初 1851 号14 (2021)川 1621 民初 589 号
的案件中法定无效情形的分布情况决定了一方存在过错的比例较低。相比重婚、未到法定婚龄而言, 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形占比较高, 而亲属关系的存在导致主张损害赔偿的可能性降低, 因为一般存在亲属关系双方应该都是知情的,双方都有过错。 以本文样本数据为例, 因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被确认无效的案例占比 58%(56/95)。而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也大多数都是双方都知情的。
在因重婚被确认无效的情形中, 也存在部分案件是双方都知道重婚的, 所以, 无效婚姻的案件中,一方存在过错的案件比例较低。
再比如,主张过错赔偿的证明责任较高,考虑到过错方的赔付能力, 无过错方对于主张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紧迫性等等 因素都是导致最终主张损害赔偿的案件数量较少的原因。
3. 类型 C:主张了损害赔偿但婚姻无效或撤销的主张不成立如上图表-1 所示,类型 C 的案例数共计 2 个,虽然数量极少,但是相比当事人均没有主张损害赔偿的类型 A 和类型 B 而言, 本组案例具有一定程度的研究价值。
本组类型中,其一案例15中的原告要求赔偿 10 万元;其二案例16中的原告要求赔偿 5 万元。 两则案例最后均因撤销婚姻的主张不成立而导致损害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此外,虽然这两则案例均是以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但法院判决驳回该诉请的理由有所不同, 其一案例因原告无法证明抑郁症属于重大疾病而败诉;其二案例因不符合“婚前患病并隐瞒病情”的要件而败诉。
4. 类型 D:主张了损害赔偿且婚姻无效或撤销的主张成立如上图表-1 所示, 类型D 的案例数有 7 个, 且这7 个案例的研究价值最大,因为婚姻无效或撤销的主张成立的前提下, 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诉请得到法院支持的概率更大。 换言之, 即使当事人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该不支持的判决理由更值得我们去分析与研究。
本组 7 个案例中,其中案例⑦是以调解方式促成被告当庭给付原告 61100元; 余下6 个案例是以判决方式结案, 但是其中案例④⑤⑥的原告在庭审过程中15 (2021)浙 0702 民初 1387 号16 (2021)津 0106 民初 770 号
放弃了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其他3 个案例中, 案例③中当事人损害赔偿的诉请被(部分)支持,案例①②不被支持。(详见下图表-2)图表—2案例法院判决 当事人主张判决结果判决内容 判决理由 赔偿范围 赔偿金额①17不支持无充分证据证明婚礼支出、诊疗费等开支情况婚礼支出;
诊疗费;
2 万;
6700 元;
②18不支持 被告主张10 万,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10 万③19支持判决支付5 万元第五任妻子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张成立,且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精神抚慰金 5 万④20放弃赔偿 重大经济损失 3 万⑤21放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物质损失;
20000 元;
30397 元;
⑥22放弃赔偿精神打击及物质损失7000 元⑦23调解 61100 元 办酒席费用损失
(二)重要信息及裁判观点摘录
1. 因婚姻无效或撤销的主张不成立,致损害赔偿主张被驳回(1)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认为被告患有严重抑郁症,一方面并无相关证据, 且抑郁症亦不属于可以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 原告庭审中所陈述的相关事实17 (2021)皖 1322 民初 1159 号18 (2021)川 0904 民初 231 号19 新闻标题:【“典”亮生活】“渣男”现形记,结局大快人心!
链接:http://tjd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7/id/6139414.shtml 20 (2021)鲁 1521 民初 954 号21 (2021)浙 0109 民初 452 号22 (2021)浙 1023 民初 1370 号23 新闻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婚前隐瞒病情怎么办?撤销!
链接:http://mdjna.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920
仅一定程度上反映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存在沟通问题, 并不构成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原告据此要求损害赔偿亦无相应依据24。
(2)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所患急性精神分裂症应属于不应当结婚的重大疾病; 庭审中, 经查阅病历及就诊记录, 虽然被告刘某发病时间距离结婚登记时间较短, 但其所患精神类疾病系急性, 且目前未发现刘某婚前有精神分裂症的就诊记录,亦无家族遗传的相关记录, 原告主张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未提出其他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事由, 对原告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25。
2. 因未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充分,致损害赔偿主张被驳回(1)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对原告蔡某要求撤销与张某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彩礼、 婚礼支出、 诊疗费等开支情况, 对原告蔡某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彩礼、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6。
(2)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宣告其与被告的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主张原告支付其赔偿款 100000 元的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27。
3. 当事人于诉中放弃损害赔偿主张,法院对此予以确认(1)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曹某1 与被告宋某之间的婚姻依法应予以撤销,曹某 1 给付宋某的彩礼款 15 万元,被告宋某应予以返还。诉讼中,原告放弃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28。
(2) 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一、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及物质损失 30397 元。 庭审中, 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29。
(3) 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婚姻;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7000 元;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放弃主张第二项诉讼请求30。
24 (2021)浙 0702 民初 1387 号25 (2021)津 0106 民初 770 号26 (2021)皖 1322 民初 1159 号27 (2021)川 0904 民初 231 号28 (2021)鲁 1521 民初 954 号29 (2021)浙 0109 民初 452 号30 (2021)浙 1023 民初 137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