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无过错一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够获得法院支持31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 重婚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王某某在未与第三任妻子离婚的情况下, 又和第四任、 第五任妻子结婚, 属于重婚的行为, 因此第五任妻子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并要求王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 元),于法有据。
三、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损害赔偿实务要点分析通过对该规定的理解以及对实务中的案例进行分析, 笔者认为该类案件应该着重掌握以下一些实务要点。
(一)关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把握本专题(《民法典》第 1054 条第 2 款)涉及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从文义解释角度,《民法典》第 1054条第2 款使用“损害赔偿”一词,而非表述为“赔偿损失”,也反映出该制度指向范围不限于物质损害32。另外,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提出了,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33。
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也印证了上述结论。如本文样本数据中的新闻案例34当事人王某某因结婚五次构成重婚, 法院不仅支持了其第五任妻子关于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亦支持了其关于赔偿精神抚慰金 5 万元的诉请。实际上,在《民法典》颁布之前, 虽然尚不存在违法婚姻中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相关规定, 但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认为在无过错方精神上受到较大伤害的情形下, 其可以主张抚慰金赔偿, 只是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例如,(2017)赣 01 民终 1049 号以及(2019)湘01 民终 7768 号判决。
(二)关于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把握31 新闻标题:【“典”亮生活】“渣男”现形记,结局大快人心!
链接:http://tjd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7/id/6139414.shtml 32 蒋月: 《准配偶重疾告知义务与无过错方撤销婚姻和赔偿请求权—以 《民法典》 第 1053 条和第 1054 条为中心》,《法治研究》,2020 年第 4 期,第 78 页。
33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第 109 页34 新闻标题:【“典”亮生活】“渣男”现形记,结局大快人心!
链接:http://tjd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7/id/6139414.s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并且, 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 对于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纠纷案中的当事人, 不仅要提供证据证明婚姻具备无效或撤销的法定事由, 更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害赔偿的相关事项, 即应当举证证明其因该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受有损害, 且自己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以及该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35。
总言之, 关于损害赔偿的举证与认证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 此处仅关注目前司法实践中凸显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的举证问题。 如本文样本案例36,被告在辩称部分主张 “原告外出后,一直对家庭及子女不管不顾,不履行家庭责任及照顾子女的义务,被告对原告的行为极为气愤并要求原告对被告支付 100000元赔偿。”很明显,该 10 万赔偿款并不是因婚姻无效或撤销而受有的损害,不符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中的因果关系要件, 最终法院以 “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驳回该诉请。本案特殊的是, 当事人亦没有举证证明存在损害, 且该被告有可能在婚前就知晓表兄妹关系, 即作为过错方而无法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此外,关于损害后果举证失败的一个典型案例37如下:虽然原告在诉称部分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17 万元以及赔偿婚礼支出 2 万元、 诊疗费6700 元。 但是在举证环节, 原告就该诉请仅仅提供了媒人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彩礼及三金合计 17 万元, 并未就婚礼支出2 万元及诊疗费 6700 元等事实提供证据。 因此法院虽然判决支持撤销婚姻,但却驳回了上述损害赔偿的诉请。
综上, 必须对无效或撤销婚姻中涉及的损害赔偿举证责任进行一个全面的理解。 不仅要证明存在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法定事由, 更要注重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换言之, 要有证据意识, 特别要注重收集有关损害后果的证据, 如租赁婚礼场地、宴请婚礼宾客等涉及的费用类发票、度蜜月的飞机票等。
(三)关于“无过错方”的通常理解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 1054 条第 2 款规定的是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也就是说, 最终因婚姻无效或撤销而获得赔偿的权利主体限定为 “无过35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释义36 (2021)川 0904 民初 231 号37 (2021)皖 1322 民初 1159 号
错方”。易言之,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有过错的,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若双方均有过错的,则双方均不享有该权利。因此, “无过错方”的理解对于当事人最后能否成功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显得至关重要。
司法实践中, 无过错方保护制度被虚置的重要原因就在于过错认定难, 而本专题涉及的婚姻无效或撤销后的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属于无过错方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因此也存在过错认定难问题。 但此处暂不讨论该疑难问题,先就实务中涉及“无过错方”的通常理解作一简要分析。
一般来讲, 重婚情形下, 无过错方通常为未重婚一方, 但是, 若其结婚时亦已知悉对方已婚状态的, 则其无权依据本条请求损害赔偿 (见本文样本案例38)。
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无效婚姻的情形, 是否具备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双方当事人自身都比较清楚, 很难说哪一方具有过错, 另一方是否完全不知情属于无过错, 需要个案具体判断。 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的情形, 符合法定婚龄的一方通常为无过错方, 但符合法定婚龄的婚姻一方在婚前已明知对方未达法定婚龄, 但仍与之结婚的, 不应视为无过错方。 在被撤销婚姻的情形下, 胁迫或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对方的一方当事人明显存在过错, 被胁迫或未被告知真实情况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过错,可依本条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39。
此处需要强调的是, 上述 “无过错方” 的通常理解仅仅是从理论上作出的分析, 实践中对于 “无过错方” 的认定并没有如此简单。 特别是当下学界或司法界关于 “无过错方” 的认定标准采用严格无过错还是相对无过错仍然存有争议, 由此导致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后果也截然不同。
(四)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张与放弃《民法典》第 1054 条第 2 款赋予了婚姻无效或撤销后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既然是民事权利, 当事人就可以行使, 亦可以放弃。 但是从法理上讲,如果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 大部分案例中的无过错方都放弃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会造成如下影响:从条文设置上看,《民法典》第 1054 条第 2 款会成为宣誓性条款甚至成为僵尸条款; 从制度功能定位上看, 该规定意图增加过错方经济责任最终保护无过错方。 也就是说, 若无过错方不行使权利, 只会让过错方更38 新闻标题:对方重婚,可以索要赔偿吗?
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7870412563223132&wfr=spider&for=pc 39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