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3 月 7 日赎回 30000 元),赎回后被告安某陆续通过取现取走 100000 元(其中 3 月 3 日取现 50000 元、3 月 5 日分 8 笔取现合计 40000 元、3 月 7 日分两笔取现合计 10000 元),剩余 20000 元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用于购买百年保扣(购买保险) 。
(5)6、7 年左右 22经查,2016 年 9 月 19 日至 2021 年 5 月 28 日夏连华分五笔向夏舒转账共计372320 元,2019 年 6 月 1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青岛喜来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每月向夏舒转账,备注:代发工资,其中 2019 年 6 月 18 日、2019 年 7 月22 日转账金额为 3000 元,此后每月转账金额为 5000 元。
5. 财产转移方式(1)26 7 月 6 日被告王某 1 将其账户内的 230000 元存款取出,其辩称还账一部分、赌博输掉一部分,但未提供任何证据。
(2)27 由于陈某在婚后隐瞒各种事实, 背着郑某对外投资造成巨大的经济亏损。
陈某为了清偿其外债以各种理由博取郑某信任, 并让郑某陆续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 办理信用卡、 个人借款等, 获得钱款均用于偿还其个人外债。 甚至隐瞒郑某将双方共同房产对外出售所得房款均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 同时向房屋购买方以租赁方式继续居住欺瞒郑某。
(3)28 王某主张 15 万元用于偿还王某父亲,6 万元用于家庭生活。
6. 证据不足致未适用 1092 条 32关于周某名下银行卡内出现多笔刚转入银行卡账户就转 出的交易记录以及其名下银行卡或微信在同一天内发生多笔交易的现象, 周某对此的解释为其并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是因为其做生意、 经营麻将馆以及信用卡互相倒账才出现这种现象, 宋某在庭审中也陈述, 周某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经营麻将馆, 在同一天存在多笔支出与收入是因为周某将钱借给打麻将输了的人, 待输了的人赢了之后, 再给周某将钱转进来还款。 据此, 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某隐瞒和藏匿夫妻共同财产。
7. 系离婚时未分割财产致未适用 1092 条 33赵某与杨某名下存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属于遗漏的未进行分割的存款, 赵某名下存款共计26403.47 元, 杨某名下存款共计 303315.97 元, 均应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8. “明知”所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致未适用 1092 条(1)34 从张某 1 持有《收据》并向张某 2 发送《收据》图片的行为可推定,张某 1 在离婚时应已知道存在该笔购房退款, 其关于张某2 隐瞒夫妻共同财产, 与张某 3 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2)42以上属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 对此情, 原告在离婚时是明知的, 故不存在被告隐藏、 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34 万余元并非小数目, 在离婚时通常不可能会被遗漏。 而且, 原告也未主张被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 对其有欺诈、 胁迫等行为。 故应当认为, 原告在明知双方离婚时有部分财产以及债权、 债务并存的情况下, 仍约定双方无债权债务, 充分表明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债权、 债务等已作出概括性的处理, 无需再另行分割。
9. 涉案外人利益,建议另行起诉 35针对以上原被告双方的争议, 除当庭陈述外, 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 原被告结婚后, 被告父母退出经营, 也无证据表明将经营权及经营资产和收益全部转让给原被告。 两证人为原告朋友, 其证言均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 而被告主张该经营与原被告无关, 本院亦不予采信。 因此, 该争议属于家庭析产问题, 包括原告主张的原存款 110 万元,均涉及到案外人利益,故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10. 构成重复起诉 36马某在与黄灵燕的离婚纠纷一案中, 已经对在本案所诉的3.2 万元共同财产提出分割的请求,且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 0702 民初 124 号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对该请求进行审查, 并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 故马某再次请求分割该
3.2 万元实质上是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马某提出该项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
11. 基于家事代理权的合理处置致未适用 1092 条 37关于被告江某主张原告胡某在 2022 年 8 月 17 日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车辆鄂A1XD**转卖他人。由于该变卖车辆的行为发生在原告胡某起诉前, 基于家事代理权, 原告胡某有权利处分该车辆, 被告江某主张原告胡某在转42 (2022)晋 05 民终 122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