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民法典》在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生效,其中婚姻家庭编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有些许变化。 为了探究 《民法典》 生效后婚姻家庭编相关热点问题在实务中的适用情况, 笔者团队将通过对公开裁判文书、 新闻报道、 期刊论文等进行充分检索后, 以专题的形式进行研究, 以便了解 《民法典》 生效后有关问题的适用规则, 并提出实务应对建议, 对于个别专题还会提出尚存在的一些问题供大家思考。
本专题主要研究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转移、隐匿财产问题,即《民法典》第 1092 条的适用问题。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财产纠纷的,关于此条适用与否的争议较为常见。了解实务中关于此条适用方式、 适用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程度以及不适用的原因等问题,加深对于此条的理解,为实务应用提供一种思路。
一、 《民法典》第1092 条法律背景《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条是关于当存在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时, 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处理,以及离婚后如何救济的规定1。
(一)研究背景《民法典》 出台之前关于本条的内容规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 1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
修正) 》第47 条2,比较两条法条可知,立法工作者对此项内容做出了两个较大的改动。 一方面, 本条规定的适用不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发生于离婚时为必要,删去了以“离婚时”为前提的规定 1。实例中不乏有一方隐瞒离婚意图,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财产后再表明离婚意愿, 进入离婚程序的。 此时必然面临真正进入离婚程序时所余夫妻共同财产不多, 不论如何分割可能都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 因此不在以 “离婚时” 为适用前提将使本条发挥真正的作用, 在实务中也已经出现相应案例3。另一方面,采用列举的方式对适用情形进行了规定, 并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本条规定的适用情形 1。随着现在生活水平和消费观念的改变, 不乏有部分人不惜牺牲自己的利益任意使用、 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这同样严重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利, 应当作为本条的适用情形。但实务中因挥霍和合理支出难以明确划分界限,使得认定出现一定困难4。
(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较早出现是规定在 2018 年 7 月 18 日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第44 条5中,其中提到了“ 《家庭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 ” 。广东省高院积极落实,在发布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里详细规定了财产申报制度。 其他有些地方法院也开始试点财产申报制度,但当时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出处和依据6。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于2023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其中第 67 条第 2 款规定, “离婚诉讼期间, 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对该方可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修正) 》 (已失效)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2022)辽 1324 民初 1904 号:该案件中,法院在“本院认为”中明确表示:关于刘某辩称售车行为发生于起诉离婚之前,不属于转移财产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对相关行为的认定并不以“离婚时”为必要,故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4 (2020)沪 0115 民初 52393 号。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第 44 条中指出: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 。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 ,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
6 许秋莉: 《离婚诉讼中的特别程序1|财产申报》 ,北京律师许秋莉,2019 年 12 月 2 日。
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该条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一项法定义务,若不履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各地法院关于该规定的施行进度不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月 1 日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 《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根据笔者团队统计,现在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浙江、山东等全国各地区的法院都开始在离婚案件中发出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但因为尚无关于财产申报令的具体规定, 各地法院对于财产申报的文书格式并不统一,甚至尚有一些地区法院不知道申报令的存在 7。由于目前离婚案件的周期较长以及新法规定的适用需要时间,尚未在北大法宝、Alpha 中检索到新《妇女权益保障法》 生效后财产申报制度在离婚案件中应用的公开案例, 但实务中夫妻财产申报制度的适用是不争的事实。 夫妻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对于 《民法典》 第1092 条在婚姻案件中的适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夫妻财产范围确定困难、 当事人举证困难以及法院调查取证耗时长、 隐匿财产难发现以及诉讼中发现的财产认定为隐匿、转移等缺乏明确依据等问题 6,可以更大程度上保障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得到更加全面、及时、合理、公正地分割。
(三)研究方法针对专题,笔者团队通过对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及整理,并检索了与该专题相关的新闻报道。截止检索日(2023 年 8 月 18 日)在 Alpha 案例库中以离婚纠纷为案由、 检索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关联案例,全文检索关键词“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经过筛选和查重总计检索出案例49篇, 其中包括典型案例6 篇; 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按照同样的方式检索,显示裁判文书有 492 篇,其中判决书有 457 篇,裁定书有 35 篇8。相关联的案例较多, 笔者团队在浏览后保留了191 篇关联性较强的案例作为此次专题研究的案例库, 其中包括1 篇 《民法典》 生效前的指导案例9,2 篇典型案例, 其他为普通案7 笔者团队在工作时确实遇到有些法院太过于繁忙导致知识系统尚未更新,法官不知道财产申报令的存在。
8 相关案例较多,笔者团队未进行查重操作。
9 指导案例 66 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三中民终字第 0820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