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二、裁判规则概况在检索筛选后保留的 191 个关联性较强的案例中,其中 72 个案例适用了 《民法典》 第1092 条,119 个案例未适用该条。 但这本身并不代表实务中法院在是否适用第 1092 条的倾向或者比例,这只是在笔者团队研究该专题时所参考的案例概况。本次研究主要进行两个方面的研究,一是关注适用 1092 条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重点问题, 包括判决财产分割的比例、 证据获取以及不同财产类型转移的发现等问题;另一方面是关注不适用 1092 条的多种常见原因。以此,分为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适用 1092 条裁判规则概况分析在所研究的适用 1092 条的案例中, 适用1092 条后对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比例产生影响似乎是一个可期待的结果, 但是这种比例并不总是有倾向的, 甚至存在对转移隐匿财产平均分割的结果。 关于这种分割比例的倾向或大或小、 或平均的结果, 其原因是具有多样性的, 在对所研究案例裁判结果进行分析后, 在此情况下进行了以下几个重点方面的讨论。
1. 较大程度倾斜的多种原因观察所研究的适用 1092 条的案例, 法院在判决中常常采用较小的倾斜程度,基本维持在少分 10%左右。当法院做出转移隐匿一方少分 20%甚至不分的判决时, 常常伴随着转移隐匿一方还有出轨、 重婚、 家暴等问题, 以及考虑到另一方残疾等多种原因,综合考虑之后做出较大程度倾斜的财产分割判决。
(1)转移隐匿一方不分——情节恶劣,刑事定罪在实务中即使适用 1092 条进行判决,也极少得到转移、隐匿一方不分相关财产的结果,但也不是完全不存在。其中赵某 1、杨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10中,被告曾多次盗用原告身份证,雇请其他人冒充原告,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委托公证、离婚、房产过户、房产交易等方式,将涉案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因此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法院综合考虑到其行为的恶劣程度,10 (2021)粤 0113 民初 7108 号。
最终认定为适用 1092 条规定, “在就涉案房产的分割问题上对杨某 (被告) 应当不分” 。
(2)转移隐匿一方少分 20%左右在一些案例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做出适用 1092 条下对涉案财产少分 20%左右的判决。 其中季某 1 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1中,法院认为 “考虑到原告为残疾人”, 被告不仅没有尽到夫妻之间相应的责任,而且有转移、 隐匿财产的行为, “故该部分款项原告应予多分” , 最终被告少分21%左右。在池某、杨某 1 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12中,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出轨行为,认为 “考虑到是因被告的过错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遵循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故对涉案财产“原、被告可按7:3 的比例进行分割” 。在石某某、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13中,法院认为“考虑到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割情况、被告隐匿财产的情节等” ,酌定按照 7:3 的比例分割涉案房产补偿款。在张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4中,法院认为考虑到被告犯重婚罪,且企图以分家析产纠纷、合伙合同纠纷为由虚构不存在的出资和债务来通过诉讼的方式侵占原告的财产, 因此对原告要求分得涉案房屋 70%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当然也存在案例, 法院直接适用 1092 条对财产进行较大程度的倾斜。在邵某、陈某 1 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15中,法院认为被告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酌定被告对涉案财产少分 20%。从判决书中感觉法院的判决是直接适用 1092 条的结果,没有前述的一些缘由(出轨、重婚、家暴等) ,但是不排除法院综合考虑的因素未在判决书中写明的可能。
2. 适用 1092 条下的平均分割在适用《民法典》第 1092 条的情况下,理论上讲是应该在所涉及财产的分割上对未转移隐匿一方进行适当比例倾斜的,然而也存在一些案例,对方虽然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在分割时仍采用了平均分割的方式。同样地,导致这种判决结果出现的原因也是多样的。 在笔者团队所研究的案例中, 有因为11 (2020)辽 0402 民初 1972 号。
12 (2021)粤 0106 民初 30933 号。
13 (2022)鲁 0213 民初 6420 号。
14 (2022)京 0114 民初 859 号。
15 (2021)苏 08 民终 4207 号。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分割一半而判决平均分割的, 比如在王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6中,法院认为被告“在针对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的分割存在瑕疵,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原告主张以 50%进行分割,本院不持异议” 。有直接在适用的基础上进行平均分割的, 比如在周某、 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17中,法院认为“被告王某系隐瞒、转移财产,对投资的 1100000 元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王某应付给原告周某 550000”。这其实是直接进行了平均分割,或许有很多其他的缘由但在判决书中我们不得而知。
3. 为适用 1092 条的银行流水证据调取18在笔者团队所选取的案例中, 有些案例的判决书中并没有表明法院是否调取了双方的银行流水, 有些案例则在判决书中将双方银行流水收入支出中有争议的地方列举出来。 对所研究案例关于银行流水是否调取以及调取的时间跨度进行一定的统计后发现, 各个地区的法院对于这个问题的态度和选择是不同的。 有的法院调取了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比如在李某 1、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19中,法院调取了近 13 年即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的银行流水。 有的法院调取的是双方当事人从分居到办理离婚期间的银行流水, 比如方某 1、王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中法院所调取的近 4 年的银行流水即处于此期间。有的法院所调取的银行流水时间跨度较短, 只有1 年左右21,有的法院所调取的银行流水时间跨度较长,达到 6 年22、7 年23,较为常见的是调取两年左右24的银行流水。
在考虑适用《民法典》第 1092 条的婚姻案件中,法院是否给调取当事人的银行流水以及调取时间跨度的长短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案件的发展方向有重要的影响。若对方有转移、隐匿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 1092 条所规定的不当行为, 一般情况下或多或少都会在银行流水上有所显现, 通过对银行流水收入和16 (2021)京 0105 民初 52859 号。
17 (2021)皖 1322 民初 7186 号。
18 举例的案例中包含不适用 1092 条的案例,因为笔者团队认为本身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就不限于是否适用 1092 条。
19 (2020)甘 0902 民初 3049 号。
20 (2021)粤 0111 民初 34679 号。
21 (2020)沪 0115 民初 52393 号;(2021)粤 01 民终 26586 号;(2022)京 0105 民初 1563 号;(2022)鲁 1428 民初 735 号,等。
22 (2022)鲁 0203 民初 9882 号。
23 (2022)渝 0112 民初 22338 号。
24 (2023)闽 0821 民初 299 号;(2022)吉 08 民终 885 号,等。
支出的统计以证明对方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考虑是否适用 1092 条对涉案财产进行分割。由于转移隐匿等行为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 因而一般情况下所调取银行流水的时间跨度越大查到对方不当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
4. 常见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和类型25对不同的财产类型进行转移、 隐匿等行为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所采取的方式不尽相同,因而在考虑适用 1092 条时所做出的努力侧重不同。对于存款类的夫妻共同财产常采用大额转账、 取款的方式进行转移隐匿, 一般借口用于日常生活支出或者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如在刘某、 王某1 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6中, 被告将账户内230000 元存款取出 “辩称还账一部分、 赌博输掉一部分,但因未提供任何证据且该部分款项未用于双方夫妻共同生活”而被认定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对于房产类夫妻共同财产常采用隐瞒或者擅自出售的方式转移隐匿,如在郑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7中,被告“将双方共同房产对外出售所得房款均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 同时向房屋购买方以租赁方式继续居住欺瞒原告”, 被认定存在转移、 隐匿房产的行为适用1092 条。对于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类的常采用直接表明大额转账为归还借款或者伪造借条的方式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在朱某、郭某 1 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8中,一方伪造另一方签名和指纹以伪造巨额夫妻共同债务, 适用1092 条。常见的转移、隐匿的财产类型还有股权29、 基金理财30、 金银首饰以及汽车等,且转移、 隐匿的方式多种多样, 目前对于银行流水的调查仍然是一种应对各种转移隐匿手段较好的方式,也是基础突破点。
(二)未适用 1092 条裁判规则概况分析虽然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对方的行为构成转移、 隐匿财产适用1092 条,但是并不是每一个案件中此项诉讼请求都得到了支持。 导致法院不能在判决中适用 1092 条的原因有很多种,笔者团队在统计了所研究的案例后,总结出了以下25 此部分研究中所列举的部分案例未适用 1092 条,但这不影响在判决书中相关财产类型是否转移的争议。
26 (2022)豫 1481 民初 4440 号。
27 (2022)闽 0902 民初 229 号。
28 (2021)粤 0304 民初 36715 号。
29 (2022)粤 0112 民初 1575 号。
30 (2022)京 01 民终 9581 号。
几个方面导致法院不予支持的原因。
1. 证据不足致未适用“证据不足” 看起来似乎是一个比较笼统的原因, 但这是法院在双方呈现证据后做出的综合判断,本身导致法院做出这个判断的原因就具有多样性。其中,在周某、蔡某 1 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31中,对于被告向其亲弟弟的转账是否为转移、 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法院认为 “结合双方关于转账用途的上述陈述、 转账时间、 每笔转账的具体金额、 转账前后的账户余额以及双方的分居时间,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处于恶意侵占原告可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而向案外人蔡弟转账” ,故对原告关于此的主张不予支持。在宋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32中,对于所争议的财产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工作性质的原因一天内发生多笔交易具有合理性, “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隐瞒和藏匿夫妻共同财产” , 不适用1092 条的规定。 在笔者所研究的案例中, 因证据不足而致使未能适用《民法典》第 1092 条的案件还有很多,可在案例附件中查看。
2. 系离婚时未分割财产致未适用法院认为双方所争议财产属于双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尚未分割的财产而不适用 1092 条规定的案例也有一些。其中在杨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33中,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名下存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遗漏的未进行分割的存款” ,均应予以平均分割。
3. “明知”所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致未适用适用《民法典》1092 条要求具有“恶意” ,因而若一方明知某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则另一方的行为很难被认定为恶意地转移、隐匿,则无法适用 1092条。其中在张某 1、张某 2 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34中,原告主张被告隐瞒了一笔购房退款属于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法院认为从原告“持有《收据》并向被告发送《收据》图片的行为可推定,原告在离婚时已知道存在该笔购房退款” ,其关于此部分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4. 涉案外人利益,建议另行起诉31 (2021)粤 0111 民初 34894 号。
32 (2022)甘 0825 民初 1749 号。
33 (2022)吉 08 民终 885 号。
34 (2021)粤 0113 民初 15087 号。
“涉案外人利益, 建议另行起诉” 也是法院判决不适用1092 条的一种原因。
其中在王某 1、陶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35中,法院认为关于是否适用1092 条的争议 “属于家庭析产问题, 包括原告主张的原存款110 万元, 均涉及到案外人利益,故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
5. 构成重复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也是导致 1092 条不适用的原因之一。其中在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36中,上诉人请求分得被上诉人转移的原夫妻共同财产的 80%, 但是法院认为, 在双方的离婚纠纷一案中已经对该部分财产提出了分割请求且相应法院也已经对该请求进行了审查,并驳回了该项诉讼求情, 故上诉人再次请求该部分财产实质上是对前诉裁判结果的否定, 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不适用《民法典》第 1092 条的原因当然不仅限于上述笔者团队所讨论的,此外即使有些案件因为同样的原因致使不适用 1092 条的规定,但实际上具体案情也可能相差甚远。除上述原因外, 还有包括法院认为处理财产的行为是基于家事代理权37、 支出均具有合理理由38、 所涉及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39以及离婚协议书中已对该部分财产进行了处理40等原因。
(三)重要信息及裁判观点摘录
1. 转移隐匿一方不分--情节恶劣,刑事定罪 10生效判决已经查证杨某盗用赵某 1 的身份证办理委托公证, 再行利用上述委托公证资料擅自将二人共同共有的涉案房产以 32 万元价格转让。杨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将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涉案房屋恶意变卖, 且情节恶劣, 在就涉案房产的分割问题上对杨某应当不分。 综上, 赵某1 请求杨某支付房屋的全部补偿 32万元, 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35 (2021)苏 1324 民初 1718 号。
36 (2021)桂 07 民终 1715 号。
37 (2022)鄂 0113 民初 4398 号。
38 (2022)鄂 0583 民初 39 号。
39 (2022)辽 10 民终 376 号。
40 (2023)吉 0781 民初 282 号。
2. 转移隐匿一方少分 20%左右(1)12 考虑到是因被告的过错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遵循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故对于 7639 账户及 0159 账户内存款余额, 原、被告可按 7:3 的比例进行分割。
(2)13 本案中,被告隐匿瑞金路 48 号-1 拆迁补偿款,应当少分或不分。本院考虑到离婚协议对于财产的分割情况、被告隐匿财产的情节等,酌定原告分得 涉案瑞金路 48 号-1 厂房的拆迁补偿款的 70%,被告分得涉案瑞金路 48 号-1 厂房的拆迁补偿款的 30%。
(3)14 赵某 1 在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与她人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犯重婚罪,对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过错, 而张某为无过错方, 张某要求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其多分财产, 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赵某1 与其兄弟以分家析产纠纷、 合伙合同纠纷为由, 虚构并不存在的出资和债务, 企图通过诉讼的方式侵占张某的财产, 侵害张某的利益, 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在分割102 号房屋时可对赵某 1 少分或者不分。
(4)15 一审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而在当日,被上诉人陈某 1 对其名下建设银行卡上的 33 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分三次在三个不同网点分别提取10 万元、19 万元、4 万元,故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在 33 万元夫妻共同存款上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应当少分,判决上诉人享有 33 万元中 70%的份额 23.1 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3. 适用 1092 条下的平均分割(1)16 本案陈晓友在与王平的离婚诉讼过程中,通过其父亲另案起诉的方式拟主张其与王平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其父亲的财产, 并在本案中提交内容与签订时间显然存在矛盾的债务转账协议, 可见陈晓友在针对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的分割存在瑕疵, 可以少分或不分, 但王平在诉讼中主张以50%进行分割, 本院不持异议。
(2)17 三家红豆店停止经营后,被告王某未进行清算,未向原告提供经营的详细账目, 其称经营亏损无任何证据证明, 本院可认为被告王某系隐藏、 转移财产,对投资的 1100000 元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王某应给付原告周某550000 元。
4. 银行流水证据调取时间跨度
(1)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3 年)19原告李某 1 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申请调查令,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富康支行调取被告杨某名下×××银行账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06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8 日) 交易流水及存款金额信息。 本院于2020 年 6 月 2 日向原告李某 1 出具调查令。
(2)分居到办理离婚期间 20对于被告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 1819 的账户, 截止双方离婚之日即2021 年9 月 13 日,账户的余额为 31611.71 元。虽然原告对该账户 2021 年 9 月 13 日支出的两笔款项不予确认,但审核该账户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13 日的流水显示,该账户的日常支出涉及租金、工资、报销、加工费、物流费等等,所以 9 月 13 日当日的支出与以往的支出形式、金额未见差别,并非不合理的支出,故本院认定该账户 2021 年 9 月 13 日可分割的余额为 31611.71 元。
(3)1 年左右 21又查明: 双方婚内出售双方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 交易款项由 “廖彩红” 支付。张某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银行账号 62×××31(以下简称 0631 账户)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余额为 18085.19 元,于 2020 年 12 月 29日收到“廖彩红” 支付的455 万元, 此后该账户至2021 年 3 月 21 日期间除银行利息外无任何收入,于 2021 年 3 月 21 日余额为 2796136.54 元。
(4)2 年左右41 2020 年 3 月 10 日,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芳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秀山支行办理了银行卡开户(户名:安某,账号:621798690001401),同日,被告安某之母郭某账户向被告安某的该账户转入 150000 元,被告安某将该笔款项用于购买代理保险 20000 元、活期转为定期存款 130000 元(分两笔转,一笔100000 元,另一笔 30000 元);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将其中 30000 元定期转为活期后,提现 9300 余元,连同原账户内余额合计 40000 元全部用于购买理财;于2021 年 4 月 13 日将 100000 元定期转为活期,并于当天将其中 80000 元用去购买理财,于 4 月 15 日将其中 20000 元用于 0061 保扣(购买保险);于 2022 年 3月初陆续理财赎回 120000 元 (其中3 月 3 日赎回 70000 元、3 月 4 日赎回 20000 41 (2022)渝 0241 民初 180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