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那些坑2-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如离婚时反悔该协议不生效
(这个系列文章一直没有写完,我也没有陆续的发,今天上网看到了这个新闻,觉得有必要把这一篇先发出来。)
引言:最近杨烁在一档真人秀提到为了给妻子保障,婚内写过一个离婚协议,约定其名下所有的财产归其妻子所有,什么时候妻子想离婚了,签字就有效。杨烁的初衷是很好的,为了给妻子安全感,但是这样一份协议真的如他所说可以起到保障作用吗?很多人对此有着跟他一样的误区。
杨烁称婚内拟定离婚协议
一、诉前、民政局协议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可以随时反悔的
离婚协议指的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等达成一致签订的协议,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如果双方在离婚时(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法院调解,判决离婚),对于离婚前曾经签订过的“离婚协议”反悔的,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不生效的。
这里面有一个比较绕的弯很多人不太懂,我来简单讲一下。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才能生效的,不离婚,离婚协议就不生效这个很容易理解。那么协议离婚(到民政局)又是以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前提的,这里面指的达成一致意见是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而非之前某一个时间点。
比如去民政局前一秒双方都同意一个协议条款,并且有书面的约定,但是两个人在到民政局的这一秒反悔了,那么就需要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就没办法办理,只能诉讼离婚。而诉讼离婚,对于诉前,甚至是诉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如果开庭时反悔,法院也不会按照协议约定来判,而是会依据法律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来判。
关于诉前的离婚协议过去有一段时间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一些争议和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的,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决了这个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所以类似于节目中杨烁提到的这种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如果到时候另外一方真的要离婚时,签了字也不代表就生效了,要双方共同去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并且去办离婚的时候也都自愿同意曾经签订的协议才生效。如果任何一方反悔了,就要重新协商,过去写的协议就是不生效的。
所以,这样一个协议并不能带来任何保障,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不懂法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的初衷是好的,只是选错了方法。
二、如果要婚内给对方这种类似保障的正确方法
如果夫妻双方担心日后离婚,或者发生其他事情(比如意外死亡)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和分割会让双方觉得不安,想在婚内对财产进行分割或者明确,应该签订夫妻财产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很多人知道婚后可以约定夫妻之间分别财产制,即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不太知道不离婚的情况下,夫妻之间也可以约定婚内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
如果真的希望在任何情况下自己的财产都归对方,完全可以直接进行夫妻财产约定,不管离不离婚该协议都是有效的。离婚的话,要按照协议约定的情况进行财产分割。
后记:
其实在婚姻家庭领域,有很多所谓的约定都是有坑的,一不小心就签订了一个废纸,如果在不懂法的情况下签订类似协议,而做出其他方面的牺牲和妥协,那么最后很有可能一些信以为真的期待会因为协议不生效或者无效而落空。
就在今天还有当事人在跟我说准备跟她爱人去签订一个离婚协议,先将双方初步达成一致的部分事项落实到纸面上,我反复问她你们是准备这就去民政局离婚吗?她就一直在问我该协议应该如何签。
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喜欢花钱找律师写离婚协议,找到我的当事人,我一般都会先再三确认,对方是否同意离婚,对方是否同意你的离婚条件,你们双方能不能起草好了就真的拿着这份协议去离婚。一般这一个组合的问题问下来,就有一半以上的人已经不需要我起草了。但我也知道有一些律师什么也不问,收了费就出具,最终当事人也没有用上,甚至很多当事人签订了这样的协议以为有了保障,最后真的离婚时发现自己签的是一张废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