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庆祝专栏的开通,花了一天时间更新这篇文章
引言
随着互联网渐渐成为了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互联网广告也成为了商家实施营销的主要手段,搜索引擎关键词竞价排名也成为了网络服务商攫取利益的主要来源。在巨大利益的唆使下,有些搜索引擎公司不惜为了利益帮助侵权,这里我先不列举众多搜索引擎被告的案子,先说说我写这篇文章的原因。
我所执业的律所作为一家规模化的律所,在业界和业外也是有一定的品牌效果。在之前的几年就一直存在竞争对手将我所的名称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的情况,导致很多客户想要找我们所,最后被百度的竞价排名引流到了竞争对手的网站。无奈之下我们第一是也开始在百度对我所的名称进行竞价,(到我发文之时我所名称的关键词竞价大约在8~10元左右才能排在第一,也就是说我们为了让一个原本就是找我们所网站的人找到我们,代价就是点击一下花8~10块钱),同时我们将我所的名称进行了商标注册。因为百度在经历多次被诉后,在某一年增加了一个商标保护的功能,即百度推广客户可以向百度提交相关商标持有的材料,百度即将会限制其他竞争对手对该商标的推广。
前段时间我们的商标正式申请下来了,遂向百度提交了相关材料,原本按照百度公开对外的办事流程2~3个工作日即完成商标保护,但是百度以各种理由(比如,原我所的专属客服辞职了)推脱办了整整三周才办下来。更可气的是办下来后,我们的搜索结果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竞争对手以及未经我们授权使用我们商标的人,仍然在通过竞价排名推广着带有我们商标的关键词。与百度多次沟通,百度开始表示需要他们工作人员手动给这些侵权人下线,后来百度工作人员又告知我们他们已经告知了侵权人我们的名称已经注册商标,要他们愿意撤下来才可以。到我写文章的时候仍然还有人在竞价带有我们商标的关键词。
背景知识
看到这里很多人可能还云里雾里,不太懂。这主要是很多人对百度的竞价排名还不太了解,我简单的介绍一下。搜索引擎公司(谷歌、百度、360搜索、搜搜等)基本都有竞价排名业务,俗称推广,付费用户可以对关键词竞价,在网民搜索触发该关键词时,根据竞价(还有其他影响微乎其微的其他因素)在结果栏进行排名。如下图:
在百度搜索离婚律师,显示的结果中标红的都是推广的网站,琳琅满目,五花八门,这个词的推广价格据我所了解,如果要展现的话需要10-30块钱(价格是动态的,这里面我不好详细讲),一般排在靠前的位置会更容易被用户关注到。百度竞价排名打乱了自然的搜索结果,使自然搜索结果排得很靠后,很多网名并不清楚有推广这回事,他们认为这种结果就是自然搜索的结果。
这就出现了,有很多公司花钱买别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的关键词,进行推广,误导网民,获得流量甚至获得最终的签约。
法律分析
百度等搜索引擎总是宣称自己只是一个平台,对于用户付费侵害其他企业权利的事情他们是不知情、不鼓励、是属于“技术中立”的。但是实际并非这样:
这里我不做理论上的阐述,什么国外的间接侵权理论啊,我国避风港原则的共同侵权啊。我只说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百度就已经构成侵权的事实。
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竞争对手在未经我们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百度推广中使用我们的商标作为宣传销售同类商品,对网民造成误导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商标法上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百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方为竞争对手的这种行为提供了便利,并以此盈利也构成了该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另外这里面关于百度是否是直接侵权的问题存在争议,即便退一步讲百度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百度也要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当我们提出商标保护之日起百度就已经明知其他竞争对手的侵权行为,其次,我们已经明确告知百度其他人的侵权事实,百度仍然以需要对方同意为由拒绝屏蔽他们侵权的链接。
与此同时,竞争对手这种利用百度竞价排名购买我们商标作为关键词推广的行为,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情形,对于百度明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仍置之不理的行为显然构成连带责任。
其实这类事件无论从理论界还是司法事件中已经不存在任何争议了,百度做为网络服务提供方,纵容甚至为这种侵权行为提供便利的做法显然构成侵权,但是可能是大公司脸皮厚,不发律师函,不提起诉讼,他们是不愿意放弃这块蛋糕的。
我们所的名称每天要维持全天上线大概需要300-500元以上,常在线活动的竞争对手有4~5家,每天百度从我们一个商标上获利就差不多1000-2000元。我们还是律师行业,毕竟光明正大侵权的竞争对手比较少,如果是其他领域呢。
百度的用户体验越来越差,这种逐利模式早晚会使他们是去最宝贵的用户。这篇文章我只举了百度的例子,其实谷歌每年也面临很多这种诉讼比如美国航空在内的一些公司以同样的事情将谷歌和广告客户告上法庭,比如近期爱尔兰一家公司指控苹果公司使用的“iwatch"名称在谷歌搜索显示的广告链接侵犯其商标权利。在利润面前,互联网公司的底线都禁不住考验的。时间原因我不阐述那些胜诉的法院判决了,感兴趣的人可以自己去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