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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孙俪主演的热播剧《安家》已经结局了,关于这个剧中的热点话题仍讨论不断。特别是剧中徐姑姑与张乘乘“假离婚”最后弄假成真,并且后来还喜当爹的剧情引起了广泛讨论。关于“假离婚”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以及实务问题,笔者将从婚姻法实务角度谈谈相关的法律问题。

1.什么是“假离婚”,为什么“假离婚”

“假离婚”的说法很多人并不陌生,即夫妻双方为了特殊的目的去办理离婚手续,但实际上两个人并非真实的想离婚,等目的达成后,再去办理复婚手续。比如在《安家中》罗晋扮演的徐姑姑和张乘乘,他们为了购买二套房高高兴兴的办理了“假离婚”,实践中还有原因会导致有人选择假离婚。笔者做了一些简单的统计。

(1)为了购房指标或者贷款

根据各地的限购政策,有些人购房是因为夫妻双方所持有的房屋数量超过了限购的数量,需要通过离婚腾指标,才具备再购房资格。有些是跟电视剧中徐姑姑的情况一样,是为了按照一套房的比例进行贷款,享受金融杠杆。上述情况下,一般需要先将房屋过户至一方名下,离婚后以另外一方的名义进行购房。

(2)为了分户多获得拆迁补偿

实践中,笔者遇到比较多的情况是在面临拆迁时,为了能利用政策多获得补偿,而通过离婚的方式进行分户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根据很多地方的拆迁政策分户后所获的补偿会增多,笔者还见过“假离婚”后,为了增加人口又分别“假结婚”的。

(3)为了规避债务躲避执行

有些人为了躲避债务,通过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在离婚时将所有的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导致债权人没有可执行财产。或者以此来抵制债权人追债,甚至躲避法院将来的强制执行。

(4)为了孩子上学

有一些地方对于适龄儿童入学政策规定的非常苛刻,有一些要求父母双方的户籍、社保等都符合要求,而实践中有些家庭往往会存在一方不具备条件的情况,比如非本市户籍(本学区所辖户籍),或者一方社保缴纳时间或者所在区域不符合要求等等。为了孩子能及时入学,选择通过离婚的方式办理子女的入学手续。

(5)其他类型的“假离婚”

还有一些其他情况下,需要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决一些问题。比如在一方因为刑事犯罪等原因资产被冻结或者被处于罚没财产的情况下,不能轻易的将另外一方财产进行区分的情况下,为了保全配偶另一方的财产,通过离婚的方式进行析产。

2.“假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

现在绝大多数人都能明白的是,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假离婚”,只要办理了离婚手续,从法律上双方就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很多人对于“假离婚”财产的问题还存在法律知识盲区。比如,如果双方将来未能复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将如何处理?如果复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情况会不会发生变化?笔者分情况进行说明。

(1)对于协议离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有些人“假离婚”时并不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比如,并不需要腾购房指标,并不是为了躲避债务。所以对于财产为题在离婚协议中未进行约定,或者存在约定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等约定不清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复婚,对于未处理的财产可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分割。即“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如(2017)津0119民初12016号案件:

法院观点摘抄: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这里面需要强调的是,很多人并不能充分了解自己的离婚协议,到底属于约定清楚还是未约定清楚。比如笔者见过有当事人自以为双方离婚未做约定的财产,即视为各自名下的归各自所有已经履行完毕。

(2)对于净身出户等方式离婚的,不能复婚的,财产如何处理

前文所述是未对财产进行处理的情况,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进行分割。那么实践中很多性质的“假离婚”是将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不能复婚,净身出户或者认为财产利益受损的一方是否有什么办法推翻假离婚的财产约定呢。

实务中绝大多数“假离婚”主张离婚协议无效,或者请求变更撤销离婚协议的案件,法院都会以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协议系被胁迫或欺诈的情况下签署的,应认定有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大多数假离婚的案件中,想重新分割财产是很难的。

但是笔者也发现,这并不是绝对的,有的案件,在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签订的离婚协议是被欺诈的情况下,最终被法院撤销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如(2017)渝0151民初2538号案件:

法院观点摘抄:

因此,综合三份协议看,离婚及财产分割皆非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签订协议一系以复婚为条件,但被告后拒绝复婚,对原告构成了欺诈。因婚姻具有人身关系属性,一旦登记离婚则不可逆,但针对财产分割行为,因协议一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系原告在受被告欺诈下违背其真实意思签订,故原告可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因此,对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第3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有的案件,法院对于“假离婚”躲避债务的,认定为协议是非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离婚协议部分无效的,如(2019)浙07民终4774号案件:

法院观点摘抄: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吴志明的父母吴光跃、张美苏与原告赵欣欣于2017年8月15日及16日协商离婚时,明确双方离婚系为隐匿并转移吴志明名下的财产,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而赵欣欣与吴志明亦根据吴光跃、张美苏的指示于2017年8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故离婚协议的第三、四条并非赵欣欣及吴志明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

有的案件,法院认为“假离婚”的离婚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所以被认定了无效。也有的案件是协议本身存在瑕疵,比如涉及第三人财产等有无权处分的情况最终被认定无效的。

所以实务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假离婚”,签订了协议,最终未复婚,财产分割问题就肯定没有救济途径。

(3)复婚了又离婚的,财产如何处理

实务中有一些当事人“假离婚”后成功复婚了,但之后又因为各种原因面临离婚。在第二次离婚时,财产将如何处理呢,之前“假离婚”时对财产的约定是否会有影响呢?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双方复婚后未重新对财产进行约定的话,那么如果再离婚,第一次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在复婚时所有的财产按照之前的约定视为各自的婚前财产。

也就是说,假如徐姑姑与张乘乘复婚了,那么如果对于之前的财产没有重新约定的话,因为姑姑是净身出户,之前的财产将属于张乘乘个人的婚前财产,再离婚的时候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复婚后离婚,对于“假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要参照上文笔者介绍的,视情况而定,有的属于没有分割,有的属于无效,有的属于可撤销,弱势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主张。

3.“假离婚”后生孩子,如何确认孩子的父亲

本剧中,徐姑姑之所以和张乘乘假戏成真,是因为张乘乘在假离婚后出轨第三人,而且后来还怀孕了。好在,本剧最后我们看到孩子并不是徐姑姑的。但这里面存在一个法律问题。假如孩子并非通过血型可以直接辨认是否为徐姑姑亲生,而张乘乘也并不知道孩子父亲是谁的情况下,如何来确认孩子的父亲。

“假离婚”后所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如果徐姑姑不认可其是孩子的父亲,并且不同意抚养孩子的话。对于张乘乘来说,想要确认孩子父亲的身份,将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进行亲子鉴定,但其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徐姑姑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如果徐姑姑同意鉴定,将以鉴定的结果来确认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如果他不同意鉴定又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孩子的父亲的话,法院将推定其存在亲子关系。

与此同时,对于徐姑姑来说,如果真的复婚了,或者虽然未复婚,但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孩子法律上的父亲,将来如果有一天怀疑孩子可能非亲生,也可以提起同样的程序,确认孩子与自己不存在亲子关系。

剧中的情况并没有这么复杂,双方也没有因为孩子的亲子关系问题以及抚养问题发生过多的纠纷,但是实务中,是存在这种法律问题的。

4.“假离婚”后还会产生哪些法律问题

上文介绍了“假离婚”对于其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的问题。那么实际上“假离婚”还存在很多其他法律风险。笔者简单进行介绍,引以为戒。

(1)“假离婚”期间,持有财产的一方将财产赠与第三者

很多人都知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情况下,是可以依据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无权处分通过诉讼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获赠财产的。但是如果是在“假离婚”期间,持有财产的一方将财产赠与第三者,那么将面临该财产因属于有权处分而无法追回的问题。即便双方存在离婚时实际上并未分割财产,但是一方在离婚后将财产赠与第三者也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很难被认定为无效。

(2)“假离婚”期间一方去世,丧失了继承权

如果在“假离婚”期间,一方去世。那么另外一方因为丧失了配偶身份将会丧失继承权。如果恰巧遇到基于非真实意思表示离婚时财产处分的并不合理,又不能继承遗产,将面临巨大损失。

(3)“假离婚”不但目的未达成,还构成刑事诈骗

上文笔者举例“假离婚”的情况中,有人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利益“假离婚”,还有人不但“假离婚”,“假离婚”后还分别与他人再“假结婚”。那么这种情况下是有可能构成刑事诈骗的。这里面有人是真的办理了离婚和结婚,但被认为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拆迁款构成诈骗,如((2017)湘01刑终1218号案件:

法院观点摘抄:

上诉人彭锋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其不构成诈骗罪,经查,上诉人彭锋先以虚假承包养殖的方式办理了户口迁移的手续,获知其不属于婚姻迁户不能获得国家征地拆迁购房券后,才与妻子彭某1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分别与当地拆迁户王某甲及解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从证据看,上诉人彭锋及妻子分别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从未共同生活,其与妻子分别与王某甲和解某的结婚登记只为达到获取拆迁购房券的形式要件,并非为共同生活,履行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义务而结婚;结婚、离婚是自由的,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因此,虽然上诉人彭锋及妻子与他人在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了结婚证、离婚证,但均系不以结婚、离婚为真实目的而进行的结婚、离婚登记,故本案的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是为非法获取拆迁补偿而采取的行为手段,不能以形式登记的合法性,否认上诉人彭某3非法占有国家拆迁款的目的。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上诉人彭锋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也有人是办理了假的离婚证件,最终被认定为诈骗,如(2018)川1011刑初143号案件:

判决书内容摘抄: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谢玉仙所在的内江市东兴区XX街道XX村进行征地拆迁。为多得赔偿,被告人谢玉仙联系办理假证件的人办理了假离婚证5本、假离婚协议5份、假结婚证5本,虚构了万某、米某、唐某、白某、周某5人为其家庭成员,骗领拆迁过渡费72000元及150平方米安置还房面积。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玉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150平方米的安置还房面积和拆迁过渡费7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

当然,实践中还有因为假离婚发生纠纷而衍生出其他的刑事案件的案件,比如因假离婚被骗心生仇恨将对方杀害的,如(2019)云刑终895号案件等等情况

法院观点摘抄:

本院认为,上诉人龙云因不能正确处理情感纠纷,采用暴力手段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龙云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龙云提出被害人具有过错,才导致本案的发生。经查,本案被害人缪某2已与龙云离婚,两名被害人之间的交往并无不当。龙云称缪某2与其假离婚、骗其钱财的事实无证据证实,故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5.律师建议

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理由的“假离婚”,“假离婚”已经成为了一个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这里面有很多行政管理不科学等各方面原因导致的结果,也有很多家庭处于无奈选择的原因,当然也有很多人为了钻空子获得一些利益或者逃避责任的原因。无论如何,我们一味呼吁不要“假离婚”看似并不能阻止这样的社会现象,但这里笔者对于无奈最终还是要选择“假离婚”的人提几点法律建议:

第一,如果可能,把办理离婚手续当成真的离婚,妥善处理财产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确保即便真的无法复婚该协议是双方能接受的结果。

第二,如果没办法签订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尽量签订详细的补充协议,将民政局备案或者法院调解书中约定的关于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的约定明确为非真实意思表示,将签订背景介绍清楚。与此同时,将财产问题以及子女抚养问题重新进行详细约定。如果发生纠纷,该协议可以对抗签署民政局备案协议或者法院调解书中的约定。

第三,综合评估“假离婚”相关所有事项,确保没有法律风险,提防中介机构等非专业人士提供的解决方案,避免出现假离婚后目的不能达成、构成刑事犯罪等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