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婚姻律师,我有几点建议:背景知识补充对于司法解释二的内容如果要系统了解,可以看我专栏这两篇,想了解是什么,再了解为什么以及怎么办。此次并非颁布新法或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进行修改,只是对于近些年的热点问题通过司法解释进行了回应,很多问题都是之前在司法实践中就有共识的。只有极个别内容是有了突破性的新变化jessiexu:《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对实务影响分析jessiexu: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条文与征求意见稿对比变化及解读我觉得从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最高院在引导婚恋观方面,也是下了很大力气的。我非常认同司法解释二整体所隐含的价值取向。首先,婚姻家庭问题并不是简单的算账的问题,要从婚姻家庭意义上做综合考虑,比如,结婚时间的长短,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婚姻的过错,对家庭的贡献等。而非一刀切的完全抹杀上述因素的方式的处理思路。反对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平衡各方利益,既不鼓励通过婚姻获益(特别是短时间获得巨额收益),也不能抹杀任何一方对婚姻的贡献。建议:1.择偶上,自身有能力但家庭一般VS自身啃老但家庭有很多财富积累的,选前者。(不讨论田忌赛马的情况)法律不鼓励啃老,也不鼓励通过婚恋获得巨额财产,特别是如果获得的财产还是对方父母的情况。婚后配偶的收入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后共同努力创造的财富离婚时当然可以进行分割。但如果配偶家庭财富积累很多,他/她自己本身没有什么创造财富的能力,生活水平很高(家庭支持),但离婚的话,将面临没有任何可以分割财产的困境。实务中,我见到很多生活富足的这种家庭组合,住豪宅,开豪车,但几乎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在婚内存在重大过错几乎零成本,也不会亏掉父母的财产。无过错方要么默默忍受,要么卷铺盖走人。有人说,但是最起码我结婚后生活品质高啊,这个问题冷暖自知,各自为自己的选择买单就好。在过去,可能通过房屋加名、过户等方式,只要一结婚就能保障自己获得对方父母出资的房产等财产的一半甚至更多份额。但是近些年有太多捞女、捞男,甚至有很多民间机构进行大范围的培训进行洗房等通过短期婚姻获得巨额财富的事件。导致往往一段失败婚姻,最后承担后果的是父母这种非常诡异的现象。这种情况肯定是不应该鼓励的,所以,司法解释二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防止这种情况发生的。2.自身规划上,不要把自己的宝全部压在婚姻上,压在通过另一半或者其家庭上每个人成年人都要为自己的未来负责,没有什么一劳永逸的办法,通过一段婚姻就能保障自己一辈子不愁吃喝。比如签个协议或者加个名就能获得对方以及对方家庭的财产。最后清算的时候,要考虑诸多因素,靠投资婚姻想获益,那得实打实的付出非常多的代价,比如生育子女、家务付出、维持了多长时间婚姻,等等。这种价值导向我觉得是非常有必要的,虽然这可能导致结婚率进一步下降,使得有些想要通过婚姻获益的人不结婚了,但从减少社会矛盾冲突讲我觉得是有价值的。让婚姻真的变成成年人基于自己成熟的选择而存在,而各怀鬼胎,各有自己算盘的生意。3.关于投资买房的问题以前房地产迅猛发展的年代,房价只涨不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都非常有意思的只规定了,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增值问题怎么处理,而没有考虑贬值问题。现在房价是处在正常的随经济波动的状态了,可能会涨也可能会跌。买房并不是个100%一本万利的投资了。我觉得结婚是否购房,婚前购房还是婚后购房等问题应该综合考虑。而不是都砸锅卖铁的买房就可以保平安了,要考虑房屋的价值波动,投资还是要谨慎。比如,是否要赶在结婚前借钱都要买一套房?如果房价一直上涨,自己稳赚不赔当然好。但如果房价跌了呢?本以为可以做资产隔离没做成,还把首付都亏没了。再比如,双方已经各自婚前都有房产了,或者结婚后也有婚房可以住。是不是非要凑钱婚后共同再买一套房呢?要综合考虑,因为根据司法解释二,并不是婚后买房登记了自己的名字,不出钱也可以分到房屋。而是考虑出资来源和比例,说的直白一点,通过婚姻想白获益很难。那么买房就应该回归到正常的投资和居住的需求上来。我们现在有的家庭,三代人,两代独生子女,六个钱包,父母、祖父母名下都有房,而且有的还不止一套,婚前也已经给孩子买了房,婚后还要为了满足配偶的要求再买房。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了,搞一大堆房子。房地产市场一有大波动,鸡飞蛋打。对房子的执念要慢慢降下来。我之前有个非诉业务的当事人,家里只有要钱就上杠杆买房,好多套房都有贷款,按揭贷款经营贷都有,当地的房价一直在降,手上的房子有个别的净值都是负数。找我写婚内财产协议,还主张要这些房子所有权和房贷,跟我说房子是放在那的跑不了,是我们家最值钱的财产。其他的财产被男方转移殆尽,也没有什么了。可是她想抓住的救命稻草这些房子实际上也是负资产。另外,多说一句,在房价下跌的背景下,如果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那谁出的钱多,谁亏的也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