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我始终觉得,首先社会的现状并不完全是彭宇案的影响导致的,比如我爸妈就不知道有彭宇案,但他们却总是提醒我在外面要小心别碰到碰瓷的,这跟彭宇案没多大关系,是因为碰瓷人群越来越大,特别是一些老人和孕妇越来越多的加入到这个人群中去了,只是现在媒体资源比较发达,信息传播速度快,就像我妈一直以为很多儿童遭性侵是最近几年才有的事,其实是因为以前媒体不报道,也没有机会知道。碰瓷包括不敢救助这个社会问题原因是多元化的,我觉得是社会学范畴的问题,比如人口素质,道德意识,舆论导向等,这黑锅都让彭宇案的法官背有些重。其次,是一个关于审判逻辑的问题,我始终坚信的观点就是法庭上没有客观事实,只有法律事实(即证据显示出来的“事实”),基于法官不能审而不判的原则,法官就要坚持一定不要太贪心企图找到客观事实,毕竟客观事实发生时你并不在现场,你即便在现场眼睛看到的也许也是片面的,所以我总是跟当事人说打官司打的是证据,而非你说的那一大堆道理和推理。法官如何体现专业性,避免执业风险,即坚持这个原则,哪怕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是相反的,但真的不要企图把自己当圣人,因为在一些情况下猜错和猜对的几率是一样的,如果依据法律事实判至少不存在专业缺陷。至于社会舆论,法制环境差的情况下怎么判都会有,普法任重而道远。最后,我想说的是,其实大多数对法律案件的讨论,法律人和普通民众都不在一个频道上,比如很多民众纠结的是如果法官没法对某种客观事实进行准确的认定,那么他就是愚蠢的,甚至是罪恶的。而法律人纠结的是如何能在有限的条件下让法律事实更趋向于客观事实。就像很多当事人总是喜欢纠结法条是如何规定的,甚至去买书学习法条,但其实他的案件法律规定非常简单,但是对于事实的认定所需要的证据才是关键,无论你怎么跟他说证据的充分性才是案件的关键,他都是要一直纠结于法条的规定,认为判断事实是法官的事跟自己无关,我有理(自认为)就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慎用,另外对于法官的考核标准及对案件审判结果导致的社会风险要进行妥善的处理。实践中有些法官为什么不得已要运用自由裁量权呢,因为他害怕依据法律事实审判会有人闹法院,特别是老年人,我总是会在法院附近看到坐在地上撒泼打滚的老年人,法官审判案件风险多到不敢依证据事实审判,这问题谁能给法官解决了,再谈公正审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