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首先,要知道案件进度是由法官把握,这个锅律师背不了。我觉得你的案子一直不开庭有可能是有以下原因,第一,被告找不到需要公告,或者管辖权问题耽误了时间;第二,被告拒绝出庭,对于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属性,原则上当事人必须都出庭,很少缺席判决,即便缺席也一般只判不离。实践中很多不同意离婚的被告就会用不去开庭的方式拖时间;第三,法院内部原因,法官辞职,中途换法官,案件积压太多忙不过来等等原因拖住了;第四,已经开过庭了,第一次起诉对方不同意离,判了不离,需要等六个月后再起诉。这六个月等待期是什么也做不了。第五,曾经撤诉了,很多案件因为不知名的原因法院劝撤诉,当事人顶不住压力撤诉了,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后,没有新理由也需要等六个月后再起诉。到底什么原因联系主审法官一问便知,没必要在家混思乱想,我可以告诉你律师一定比你更想快点结案。其次,有一些细节问题。第一关于离婚案件的所谓全权委托,离婚案件比较特殊原则上当事人本人必须出庭,所以律师虽然可以代理完成很多工作,但开庭还是需要本人亲自出庭。离婚案件因为其人身属性,原则上是不能特别授权的,比如不能在当事人没有表态的情况下参与调解。律师在开庭前的阶段可以做的就是立案,准备证据材料,调查取证(包括自行搜集以及向法院申请),做诉讼保全(如果必要的话),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案件,不过很多法院都是开庭后才收调查取证申请和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前提交有的也不给处理。),参与调解(自行组织的,或者法院组织的。)第二个,关于诉讼流程及审限等案件立上以后,就只能等法院排期,虽然民事诉讼法有相关审限及程序规定,但无奈法院根本不严格遵守。而律师毫无办法,天天打电话催法院吗?人家也得听你的啊。我倒是见过一个奇葩律师,打电话告诉客户,我马上通知法院开庭(他敢这样说,你敢信?),而且法院的电话打进去比登天还难。当然了,我说的是北京,不具有普适性,地方上没这么多案子的法院可能好一些。我有一个案子,五月份立案,七月份才收到传票,安排的十一月底开庭,直接六个月后了,一审普通程序都过了。收到传票之前这过程中给12368打了N次电话,均答复还没分配法官(意味着找法院也没用)。后来终于收到传票了,因为安排开庭时间太长,过程中联系法官交证据,沟通案件,均被告知开庭再说。事实上很多法官在开庭前是不看卷的,所以打电话找他很多案子也处理不了什么问题,除非是紧急情况,比如前面提到的要做保全,或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这两个工作,立上案后到分法官前什么也做不了。另外一个案子,非婚姻案件,去年年初立的案,开过一次庭,法官辞职了。因为过了审限,没有法官愿意接手,一直拖着,给法院打了无数电话,也去找过法院,都是给答复还没安排新法官。后来干脆表示为了让法院好做让当事人撤诉再重新立这样不会影响法院审限。可问题是立一个案子到开庭搞不好又要好几个月,谁等起了。就这样拖到了现在,只能去撤诉再立。你说这是谁的责任?律师能怎么办。还有一个案子三月份立案,五月份第一次开庭,一共开了四次庭历时两个多月,然后就杳无音信,联系过N次法院,电话打不进去,并且案件疑难复杂不想惹法院想着给法官时间写判决,到了年底联系上法官了,他表示这么长时间没判,是为了给当事人时间调解,真是无力吐槽,这个案子完全没有调解的可能,开了四次庭,他调解了四次都无果,涉及标的非常大。所有庭审程序都走完了,最后一次法官亲口表述直接等判决吧。我们也提交了庭后代理意见。但他个人原因拖过了审限,没办法解决,他说要重新组合议庭再开庭审理(这是惯用解决超审限方法),但我们程序都走完了啊,又过了半年,婚姻案件就是变数很多,再开庭还不知道会出什么突发情况。这种情况坏谁?只是随便举了几个例子。现在代理案件,我都会跟当事人说很清楚审限可能很长,这是不可控因素,要有心理准备。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很微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与法院协调,表达观点,施加压力。但又不能过于强硬,因为案件毕竟最后还是他写判决,你搞得他不得安生对判决结果没有一毛钱好处。其实对于律师本人来说并不害怕法官,又不受他管理,但是为了维护当事人权益,只能拿捏好度。我见过有当事人开庭因为法官态度问题觉得法官被收买了,天天投诉,举报,找关系给法官施加压力。但是他好几个案子都在这个法官手上审,法官对其印象非常差,导致他说什么法官都觉得他在胡搅蛮缠,连他的合理的观点也不愿意听,案件结果可想而知。对于拖审限这个事真的很恼火,但也没有办法。所以实践中那种满嘴说我有关系,我可以让法官快点判的律师比较有市场,虽然我们都知道勾兑的坏处,不仅违反职业道德,也违法甚至犯罪。做个律师而已,为什么要干卖白粉的事呢。谁法院还没个同学没个认识人呢,但案子的事我们真的躲还来不及,我也说没有。而且绝大多数时候其实关系根本没用,并且很多大忽悠律师也没有关系。虽然这么说很多人不愿意相信。以上。
律师职业 / 律师职业问答
为什么觉得找了个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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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知识分享,不能替代律师审阅完整材料后的个案意见,也不构成心理咨询、诊断或治疗。法律规则及适用可能随时间和地区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