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是回去演一场戏,提供一定跑腿和演戏的“劳务”如果不违反公序良俗是不违法的。但,租个男/女朋友回家过年这件事是有巨大法律风险的。一、先来就几个案例说说刑事风险1.潘某某强奸案((2019)苏0281刑初312号)假冒同性恋谎称租女友实则强奸“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某于2018年11月18日,谎称租女友拍摄婚纱照、见父母等理由,将被害人童某某(女,25周岁)约至江阴市顾山镇,并安排被害人童某某入住橡**大酒店****房间。被告人潘某某于当日11时20分许,携带避孕套、胶带等物返回被害人童某某入住的酒店房间,在房内采用强脱衣裤、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童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笔录,证明2016年下半年,其加入一个花钱租女友的QQ群,客户基本都是男同性恋,一般是假冒女朋友办一场婚礼。2018年6月中旬,接触到这个客户(潘某某),他没告诉其名字。2018年11月17日13时许,该男子联系其称要租其假结婚,微信里约定11月18日到江阴拍婚纱照。该男子帮其从网上定了高铁票,11月18日10时许,该男子从无锡东站将其接到顾山橡***大酒店,称因为下雨拍不了婚纱照等天气好了再说。办好入住手续,该男子称回家一趟等会儿过来商量办婚礼事宜,其一个人上楼。过了十分钟左右,该男子到了酒店房间内,两人开始商量,其跟该男子说费用是一天一结算,一天800元,该男子就给了其800元现金。之后该男子马上把窗帘全部拉上,从后面抱住其并将其仰面按倒在床上,将其手机藏起来,开始亲其,其用胳膊抵挡、大喊大叫,该男子用手将其鼻子、嘴巴捂住,还从外套口袋里拿出一卷黄色宽胶带,威胁要用胶带封住其鼻子嘴巴,其因为害怕就没有喊叫。该男子整个人压在其身上,强行脱掉其衣裤,其用胳膊肘顶,用腿踢。其还骗他是同性恋、有心脏病。其想分散对方的注意力,谎称肚子饿要吃东西,该男子用自己的手机点了一份炸鸡。后该男子拿出避孕套多次试图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期间该男子拿出其手机要其指纹解锁,删掉了其与该男子所有的聊天信息,脸色变得很凶。房间门铃响了两次,该男子去拿外卖,其想喊救命,但是害怕其喊了他关门后会对其人身伤害。该男子拿了外卖回到床上,将其胳膊掰到了旁边按住,强行和其发生了性关系。其趁该男子洗完澡穿裤子的时候逃走,用备用手机给自己朋友打了电话说了经过,听从朋友的建议报警的经过情况。并证明出租女友的服务写明是绿色出租,不接吻不发生性关系的,其跟该男子在微信里讲过的,该男子称他不需要这些服务的情况。”2.郑某某故意杀人案((2016)豫08刑初31号)真同性恋租女友怕败露杀害租赁女友“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底,被告人郑某某在社交网站QQ群内看到有一个出租女友的公告。郑某某为向其父母隐瞒自己是同性恋,便准备租女友假结婚。郑郑某某通过QQ聊天,与被害人何某2(殁年29周岁)相某,郑郑某某告诉何某2自己是同性恋,要租女友到其家中与父母见面,二人约定3天时间租金为2000元。3月13日下午,何某2应约从湖南株洲乘坐火车到郑州火车站,郑郑某某接住何某2后二人来到温县郑郑某某家中,何某2以郑郑某某女友的名义与郑的父母见面,3月14日,郑郑某某与何某2在温县县城拍摄了婚纱照,3月15日,何某2离开温县,郑郑某某支付了租金及往返车费。之后,郑郑某某的父母为其装修了婚房,准备了结婚用品,婚礼定于5月9日举行。郑郑某某为欺骗自己的父母花费400元办了两张假结婚证。郑郑某某又与何某2联系,二人约定租期10天租金为15000元,何某2要求举行婚礼当天不准录像、拍照。5月5日下午,何某2到达温县郑郑某某家。5月9日,郑郑某某与何某2在郑郑某某家中举办了婚礼。5月11日中午,郑某某与何某2到郑郑某某父母家吃饭,期间,何某2发现郑郑某某母亲的手机内有其身份证照片。13时许,郑某某与何某2回到其住处,何某2因郑某某母亲手机中存有其照片等问题与郑某某发生争执。郑某某恼怒之下,从其家杂物间拿出一根电线,乘何某2不备,在何某2身后勒住何的颈部,随后转身背靠背将何某2背起,何某2停止挣扎后,郑某某将何某2放在地面上,恐其未死,又用自家的沙发垫捂压何某2口鼻,致其死亡。”3.郭某抢劫、诈骗案((2014)鄂新洲刑初字第00065号)租女友为假,骗钱为真(不能理解被租为什么自己要先给钱)“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郭某通过网络QQ聊天结识了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镇女青年鞠某,以“高价包养”为由,将鞠某骗至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当晚,被告人郭程与鞠某二人在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金鹤宾馆”住宿。次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郭某将鞠某带至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郑家园村陶家湾新大桥下面的河边竹林内,被告人郭程趁四周无人之机,持折叠刀比着被害人鞠某的脖子,对被害人鞠某进行威胁,抢走被害人鞠某18K金项链一条、24K黄金戒指一枚。被告人郭程将抢得的黄金戒指拿到新洲区名典寄售行出售,得赃款人民币160元,予以挥霍。经物价部门鉴证,被抢金项链和金戒指共价值人民币52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抢金项链和金戒指并发还被害人。2013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郭程抓获。二、诈骗罪1、2013年2月25日,被告人郭某通过网络QQ聊天结识河南省襄城县女青年马某,以人民币400元一天的价格租马某来家给其做媳妇为诱饵,将被害人马某哄骗至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在骗走被害人马某人民币1,000元后,又将被害人马某携带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尼彩牌手机一部骗走,被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355元。2、2013年4月3日至7日,被告人郭某通过网络QQ聊天结识了河南省林州市女青年韩某,以人民币20,000元的高价以租女友来家假结婚为诱饵,先后将被害人韩某骗至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邾城街,后某被害人韩某人民币1,300元。3、2013年6月15日,被告人郭程通过网络QQ聊天结识了重庆市南岸区女青年罗某,以人民币70,000元作为报酬,高价租罗某来家扮演一场假结婚为诱饵,将被害人罗某骗至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双方签订一份假协议,后被告人郭程骗走被害人罗某人民币3,000元。”上述案件我相信已经足够惊心动魄了,所以说,任何时候人身安全都要放在第一位,远离可能会接触到犯罪分子的可能性。二、再来说说民事的问题1.纯粹的合同纠纷要考虑维权成本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实际上不能这样称呼,因为其本质不是一个租赁关系,是劳务关系,但是为了方便理解加双引号这样表述),如果在双方的“合作”过程中产生争议,如果不能私力救济,只能是诉讼解决,诉讼是有成本的,程序繁琐,时间周期长,甚至能拿到对方的身份信息都不一定是件容易的事,最后大概率不了了之。我们来设想一下可能产生哪些争议(1)“出租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预期比如高价支付了费用租个女友/男友回家过年,不但对方不配合演戏,没起到自己的目的,还把父母气的住院了。或者故意暴露是“租赁”关系,导致起到了相反的作用等。如上文中郑某某故意杀人案是比较极端的情况,郑某某需求的“戏”是完全骗过父母,但是女方并不太愿意配合,最后产生争执被杀害。如果没这么极端,通过民事途径维权难度也是很大的。首先,协议中很难将此“租赁”的劳务行为的义务完全列举清楚,其次服务也很难有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评估标准,最终产生争议,法院也很难进行认定,维权存在很多不确定性。(2)“承租方”拒绝或逾期支付费用即便提供完了“服务”,也符合双方约定的要求,但是对方拒不支付费用,或者延期支付费用。进行维权也一样可能面临对方以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双方的约定违反公序良俗等各种理由进行抗辩,维权也存在不确定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前所述,即便能赢的案件也存在维权成本。(3)“承租方”以双方的合同违反公序良俗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款项如果双方在完成“服务”后,因为各种原因产生争议,或者就没有产生争议,“承租方”就是单纯的想把钱要回去。可能会以双方的合同违反公序良俗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款项。那双方的合同以及双方的服务到底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就要看具体的情况,以及法官自由裁量的尺度。我个人认为这种“租赁合同”是存在擦边球的。(4)其他金钱上的纠纷在“出租”期间双方(及亲友)如果发生任何金钱上的往来都难免会产生民事纠纷,比如父母一高兴把压箱底的传家宝拿出来赠与出去了,对方拒不返还,或者哪怕不是传家宝吧,给个三百五白红包,对方拒不归还是不是也觉得很亏。双方在一起过年难免有些花销,如果没有协商好如何分担,最后也容易产生纠纷。(5)“出租方”与“承租方”的保密义务以及其他民事侵权风险“承租方”肯定是不希望自己租女友/男友的事情败露的,比如上文郑某某故意杀人案的郑某某,而“承租方”肯定是不希望自己冒充假女友/男友的事情败露的,比如上文郑某某故意杀人案中的受害人,所以她提出不能在婚礼上拍照等。后发现男方母亲有其身份证件而与其发生冲突。那么双方的这种保密的需求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是很难做到十全十美的,没有不透风的墙,那么一旦相关事实败露,就难免产生争议。除此之外,还会存在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问题,因为这个关系是假的,撒一个谎需要一百个慌去圆,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失控的情况。(6)容易出现充当接盘侠,“喜当爹”的尴尬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14)朝民初字第44149号)“原告称原、被告2011年自行相识,2011年4月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8月19日双方在原告的老家举行了婚礼,婚礼后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2月23日双方育有一女梁XX,此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直至2013年5月发生争吵。被告称原告是租男友过年,其没有与原告同居过,双方也没有确定过恋爱关系,婚礼只是配合原告演戏给原告家里看,被告否认与原告曾发生过性关系。审理中,原告主张就梁XX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被告明确表示不配合鉴定,本院向被告释明风险后被告仍坚持不配合鉴定。原告提交了梁XX的出生证明,该证明载明梁XX于2012年2月23日出生于香港浸会医院,父亲姓名为被告,母亲姓名为原告。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原告自行前往香港生育梁XX,提供了上述信息。原告还提交了与被告的结婚照及被告与梁XX的合影,被告称结婚照系配合原告欺骗原告家人所照。”这个案件最终法院认定了亲子关系存在(原因是女方申请亲子鉴定,男方不同意,承担了不利的推定后果)判决男方给付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我个人也认为他们不是租个男友过年,这只是借口。但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反向思考,有没有一种可能就是男方确实是被租的男友,配合别人办理各种手续,最后喜当爹呢。说实话我个人觉得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即便事后可以通过诉讼进行维权,但是也给自己惹了一大堆麻烦。综上,快过年了,不管是什么原因还没有结婚,还是准备当不婚族,都没有必要为了父母和亲友的需求租个女友/男友回家过年,纸包不住火,今天你租个女友/男友,明天他们让你生个孩子,难道还去租个孩子吗?生活是自己的,没必要非让别人满意。另外,也不要为了赚点额外的收入,将自己陷于风险之中,哪怕是熟人、朋友也有你看不到的一面,自己回家过个快乐的年更重要,只要自己肯努力,走正道,赚钱的方法有很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