赘婿的问题和外嫁女的问题是一样的,很多地方封建思想作祟,感觉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他们就真的可以占山为王,动不动就村民自治,搞些违反上位法的村规民约。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户口在这个村上,就属于村集体成员,就应该获得相应的补偿。而有些地方,为了能把分蛋糕的人数减少到最低,排除外嫁女(已经出嫁了,但是户口还在村里)、排除户口随女方迁入的女婿(最可气的是,户口随女方就要被定义为赘婿)。除了这些,还有很多看人下菜碟的政策,比如如果房屋面、宅基地积普遍比较大,就会想办法按照人头给补偿,然后房屋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缺位补偿价评估不出多少钱。拆完获得的房子面积还没有原来的大。再比如有的地方人口密集,十几平米十几个户口,这种的就按照房屋面积补偿,即便按照人口安置有一定平米数,但是超出原房屋面积的部分也要以比较高的价格回购。当然了,拆迁政策也随着各地执法越来越合规,政策越来越统一,很多年前那种一个地区不同拆迁项目政策就完全不同,同一个财产项目不同人家里补偿政策完全不同的情况已经越来越少了。但是,农村集体土地拆迁中外嫁女和“上门女婿”的权益问题目前有些地方依然还有,特别需要说的是,妇女权益保护法还特别回应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