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一楼已经将法律分析的很到位。我主要是想针对题主描述案件事实做一些分析。村妇丁某是地地道道本本分分的农村妇女,丁某及其丈夫都是文盲、法盲。这句话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违法性并不因为主观不懂法或无知而受任何影响。换句话说,国家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即生效,不因任何人不懂法或者不知法就不生效或者可以减轻法律后果。8月30日,丁某在县城逛超市的时候,因随身携带有物品,去使用超市储物柜。超市储物柜一般情况下是点击“储物”的按键就会打开一个空柜子,并打印出一张条形码以取物时重新开启储物柜。由于超市设备故障,丁某打开了已经存有潘某箱包的柜子。丁某系文盲、法盲,没有经常去超市的经历,认为箱包是遗弃物,见箱包虽然破旧,但仍可使用,就把箱包带回了家。因为设备故障导致打开别人柜子,发现存放的箱包,因此认定此箱包是遗弃物,有点违背常理。毕竟储物柜不是垃圾堆。这案子有点类似于去取款机取款因为取款机故障导致进入了别人的账户,或者可以多取钱,而就真的取了别人的钱或者多取了钱。当年的许霆案,取款机故障,所以他取了十多万,被认定为盗窃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了5年有期徒刑。因为一直认为箱包是废弃物,直到当天夜晚才把箱包打开(丁某家距离县城超市有较长的距离,箱包没有任何锁等防护用具),打开后发现箱包内有贵重首饰,一些衣物和一些大额高利借款欠条。此处,箱包又成了“废弃物”,常理上很难说的通,超市储物柜里一个完整的箱包为什么成了废弃物。我觉得即便是在大街上看到一个箱包也不会想到是“废弃物”,而绝大多数会认为是他人的遗忘物或者遗失物。超市的储物柜还有别于大街上。是不是当场打开对于本事情的影响不是很大,盗窃罪的既遂,并不是你打开没有,虽然有很多理论,但是一般被害人被财物失控,同时行为人控制财物的已经达到既遂条件。丁某意识到箱包内有贵重物品,急予归还,但是丁某和她丈夫害怕对方是黑道上的人,会遭受打击报复,也害怕对方报警。事情被拖到了9月3号。期间丁某一直很害怕,后悔,整夜睡不着,茶饭不思。9月3号晚,束手无措的丁某联系到自己正在大学备考研究生的儿子,经过儿子很快联系到失主,并约定9月4日上午在当地派出所归还箱包。派出所当即就将丁某控制,进行审问,并于9月5日将丁某押送市看守所收押。本段,很多话其实没有什么意义,首先盗窃罪已经既遂,哪些害怕黑道,害怕报警,茶不思饭不想等描述对案件影响不大。即便第二天就去自首了,也依然很难改变盗窃罪既遂的事实,因为很难解释其拿走的行为是代为保管,或者其拿走又几天后送往派出所的行为是犯罪中止,控制箱包时非法占有的故意更大。但是自首情节,以及认罪情节,还有积极返还财产的行为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另外以法律人的角度转述一下案件事实:丁某及其丈夫于8月30日,在超市储物柜存包时,因为储物柜故障导致打开他人柜门,随即取走存在其中的箱包,箱包中有贵重首饰购买时价格3万以上(盗窃罪中3万是量刑的一个档),箱包的价值正在进行鉴定。丁某及其丈夫后于9月4日前往当地派出所自首,并归还了箱包。并与9月5日被看守所收押。最后,说一下,一时贪念,让自己身陷囹圄,虽然作为家属情感上很难受,但是法律是冷酷的和严格的,过多的粉饰也起不到什么作用,法律只看事实和证据,既然委托了律师积极配合走程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