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案件角度说说该案吧,如果不马上完善立法,此类激烈矛盾绝对不会是最后一例。我们国家的监护人制度还很粗糙,除了监护制度粗糙,对于离婚案件中抢夺孩子的问题不但没有行之有效的立法予以改善,司法实践还助纣为虐,一般孩子跟谁一块生活就倾向于判给谁。这引发了诸多矛盾,本案中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的原因即女婿一家三口曾多次抢夺孩子(是否真实有待考证,新闻中这样写的。另外并非表达有矛盾就应该杀人)一、先来说监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父母均是监护人,即便离婚后,法院处理的也是抚养权,原则上由一方抚养,孩子随有抚养权的一方生活。也有轮流抚养的,还有的争到抚养权后把孩子送给对方养的,不加赘述。但不管是抚养权归谁,随谁生活,从法律上来说父母都是其监护人。即便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带走孩子,不属于违法,即便是恶意的也没有任何救济途径。有生效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判决中抚养权归自己一方的,主张法院强制执行,只要另外一方不配合,也几乎很难执行。抚养权、探望权基本很难最后走拒执罪,实践中都是久拖不决。对于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另外一位监护人恶意带走孩子,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等,基本上没有特别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甚至更极端的,也见过有将孩子带离出境的。监护权被另外一个有监护权的人侵害时救济无门,自行解决……很多救济途径都是非常滞后的,等到通过一大堆诉讼,再走到执行,黄瓜菜都凉了,孩子都大了。二、再来说说抚养权纠纷的现状上文说的还是抚养权很明确的情况下仍然会产生的冲突和矛盾。那么接下来说说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抚养权纠纷而产生的矛盾。比如本案,即双方一直在诉讼离婚,而孩子抚养权问题一定是他们家庭的争议焦点之一,否则也不至于杀人。我来说说现行的法律以及司法实践对此问题有多么不友好。第一,我国法律到现在为止没有行之有效的解决离婚诉讼期间抢夺孩子的问题的规定。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有很多人提出应该在民法典中增设条款,规定禁止在离婚诉讼期间抢夺、藏匿孩子。但遗憾的是并没有看到相应的规定出台,而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基本上就是做了一个旧司法解释的梳理,没有新增任何规定。但也不能说立法完全没有回应这个事,在今年6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倒是增加了一个原则性的条款,禁止在离婚诉讼期间抢夺、藏匿孩子。但并未规定救济途径。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广东省曾出台相关审判指导文件,对家事案件的保全做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其中行为保全中,明确将禁止抢夺、藏匿孩子列为了保全事项。但该审判指导文件不是立法,而且地域属性极强。笔者曾在北京的相关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中行为保全的原则性条款,并且附了广东省的该文件作为参考。实际上法院如果做出突破性的裁定也是有法可依,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只是未详细列举行为保全事项,法院依据原则性条款出裁定也没有什么障碍,但遗憾的是,法院最终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申请。第二,我国法律对于隔代探望问题选择避而不谈引发大量矛盾现在离婚案件中,抚养权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夫妻两个的问题了,都是两个家族大战。特别是遇到有重男轻女的家庭里面生的男孩的抚养权问题,以及老人帮忙带孩子的离婚后抚养权问题。老人之所以参与其中,是因为亲情确实无法割裂,对很多老人来说抚养权问题毫无任何谈判余地。这除了亲情原因之外,还有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隔代探望并不被法律所支持。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也有过很高的呼声,要增加隔代探望的规定。但最终仍然是很可惜,我们没有见到。这里面原因很多,不在这题里赘述了。隔代探望权无法保障的情况下,离婚的时候争抚养权就成了重中之重了,因为一旦争不到孩子,老人可能面临未来完全看不到孩子的可怕境地。有很多当事人离婚后明确表示不希望对方父母再见孩子。甚至很多人答应探望的前提条件就是不能带去给老人看,听起来很残酷,但是现实中这样的矛盾非常多。我还遇到过对方是法律行业从业人员,其离婚诉讼中给我的当事人发微信都是隔代探望不受法律保护的新闻,态度极其嚣张。也遇到过在离婚诉讼期间一方的家人身患重病,想临终看一眼孩子,对方也很残酷的拒绝了,最后真的没有见到。上文我们提到了,抚养权归谁的问题,跟孩子随谁生活关系很大,而隔代探望权又很难得到保障,所以一旦面临离婚,双方老人就会加入到抢夺孩子大战,有人说就没有文明的额解决问题的方法吗?说实话,很有限。我有个当事人离婚案子打了五、六年,五、六年内孩子被对方带走,拒绝他看,也不给他发照片,他六年没见过孩子。什么概念?孩子走的时候三岁,六年后九岁。他记忆中的那个孩子早就已经不存在了,而现在那个孩子长什么样子他都不知道。他曾经跟我说,Xu律师,我一个人在家的时候经常感觉身边有个三岁的孩子在说话。我家附近就是一个幼儿园,我根本不敢从那条路走,总是绕行,我不知道我会做出什么事。他有车,但从来不开,平时背个书包坐公共交通、打车。他说Xu律师我再也开不了车了,有时候我会控制不住想踩油门。婚姻家庭的案件最容易引发极端伤害事件,很多人觉得那些犯罪分子都是恶魔。但是如果不想想社会矛盾的根源在哪,想办法完善和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能做的也就是谩骂一下这些人,然而这些案子并不会因为我们谩骂而变少。最后,贴一张最高院出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的内容。

无奈基层法院法官太忙,不一定有功夫看书。看了书也不一定按照这个判,毕竟他们喜欢怎么省事怎么来,怎么好执行怎么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