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调解的结果不错,金额看着不高,但是目前阶段,家务补偿能判12万也不算低了。该案是调解的,所以我们也很难得出如果法院判决的话,会支持多少金额。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家务补偿制度,在实践中确定金额时,主要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家务劳动时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以及日常投入家务劳动上的时间。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同等情况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应该得到更多补偿。比如照顾瘫痪的老人就比照顾身体健康的老人要强度更大。3.家务劳动的效益。指的是因为家务劳动,增加的积极收益以及减少的消极收益。比如,因为一方照顾家庭,另外一方收入的增多,因为一方照顾家庭可以减少聘请保姆等支出。4.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的信赖利益。即其因为照顾家庭而导致自我发展的受限,付出了很多机会成本。上述观点,详见最高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在实务中,这个金额是由法院来酌情认定,此前北京房山法院判了一个结婚五年的全职太太,家务补偿的金额为五万。但是那个案子与本案的区别在于那个案子有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对方也没有一直不抚养孩子。而本案是女方一直在独立抚养孩子,而且还是两个孩子。这个案子如果没有调解成功的话,我觉得还有以下几个思路:第一,男方多年打工未交家里一分钱,钱哪里去了?如果存在转移,藏匿的情况,可以主张多分这部分。如果他已经花掉了,没有剩余。我很怀疑这个调解的12万他靠什么支付,最后也成了空头支票。第二,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借款)。男方一直在外地打工,为支付孩子抚养费,女方靠从娘家拿钱(借钱)抚养两个孩子,该部分费用应由男方承担一半。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有些案件是支持的。另外女方从娘家拿的钱如果是借款,因为用于了抚养孩子属于用于家庭生活,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主张对于生活困难一方予以经济帮助。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另外一方应该予以帮助,杨某如果确实离婚后没有住所,没有工作,没有财产,生活困难,可以主张另外一方提供经济帮助。但是这个法律能支持的金额 也非常有限,并且以另外一方具备帮助能力为前提。第四,主张家务补偿。即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法院判的话,单凭这一项请求,个人认为很有可能支持不到12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