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刑法方面已经有知友分析了。作为一个婚姻律师,我只想说,实务中不要孩子的虽然是极少数人,但架不住人口基数大。除了这种卖孩子的,“送养”的也不少。至今记忆犹新,我经常给别人讲的一个咨询案例。当事人是个女性,有两个儿子在老家由她婆婆带,其中小的还不满两岁,从生下来就是婆婆一个人带。她在北京工作,她老公也不在老家。来咨询的时候背着名包,拿着最新款苹果手机,用着苹果笔记本电脑。声称自己两个儿子都不想要,但是又没有钱支付抚养费,想咨询有什么办法即不要孩子,也不支付抚养费。我告知她要么你要抚养权,哪怕是其中一个孩子的抚养权,不用支付抚养费。要么孩子给对方,你支付抚养费。结果她自己提出了一个很让我无语的方案。说Xu律师,是不是我只要要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就不用给抚养费了。那我能不能要了抚养权以后把孩子送人,我已经联系好人了。是人性的扭曲还是道德的沦丧,让很多年轻人只生不养,甚至想拿孩子赚钱,这其实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个题大家关注的还蛮多的,那我就借着这个题在普及一点收养法相关的实务知识吧。关注民法典的朋友可能知道,我国收养法在民法典颁布后已经废止了,原收养法的内容被吸纳到了婚姻家庭编,并且做了修改。我着重来讲送养的问题。首先,根据收养的规定,能被收养的人分为三类,丧失父母的孤儿,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最后一类就是我们说的送养子女的情况了。(这里需要说的是民法典这次将被收养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大,从过去的不满十四岁改成了未成年即不满十八岁)。与此同时法律规定了能送养人的范围,即: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以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这里需要强调的一句是无论是过去的收养法还是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都明令禁止以送养为名义买卖未成年人。但是大家比较疑惑的是,亲生父母的所谓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到底是什么个标准,实际上立法并未予以进行非常严格的明确。立法本意是对那些有残疾、重大疾病或者经济方面确实绝对困难不利于抚养子女的父母。但只要立法并不是很明确,实践中空间就会比较大。其次,送养的问题一直存在黑色产业链,法律圈的朋友应该都知道,因为鲍某明“收养”的案件,整个律师行业进行了空前的大整顿,严厉打击外国国籍以及兼职的律师。他的这场闹剧,无论是“送养”的亲生父母,还是他本人最后都没有任何刑事上的责任,但因为网友呼声过于高,最后也只能找到他作为外国国籍人仍然在北京持有律师证,并且还在企业兼职,最后这个锅还是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协背下来。但其案件也让全国人民开始关注送养问题,当然了可能更多的人关注到的是“强奸”以及性同意的年龄问题等等。三言两语很难说清楚,我附一篇我接受法治周末采访的新闻稿,大家感兴趣可以详细阅读。鲍毓明案牵出网络送养黑产链:已出生孩子10万起价收养问题一言难尽,这个世界上水面以下的东西太多,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并不是在所有时候都成立。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并不仅仅只对被保护的个体有意义,更关乎国家的未来,少年强则国家强,未成年人才是国家的未来。但目前的立法还做不到强制要求父母持证上岗,是个人就能当父母,越不负责的人选择当父母越随意。除了深深的无奈之外,只能是通过制度以及社会福利尽可能的将危害降到最低。也许未来未成年人真的是社会抚养和国家抚养为主,家庭抚养为辅。以上
社会观察 / 社会观察问答
如何看待浙江一男子 15 万 8 卖掉亲生儿子后游山玩水到处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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