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先问是不是再问为什么。首先,这一条也不是什么新规定,只是在旧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离婚,使条款更加完整,婚姻自由本来就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其次,反过来父母不得干涉子女结婚自由也不是没有规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一条立法之初就是为了防止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这一条强调结婚应系自愿,不得强迫,不得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当然包括了父母对子女,也包括了子女对父母。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一条呼应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也有抚养义务,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所以,法律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要一叶障目,就着某个法条说法律,你连婚姻家庭编都不能通读完整看完就更别提其他配套规定了。另外不要谈民法典色变,觉得每一条都是新的,都是法律的重大进步。绝大多数条款都是原来就有的用了几十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