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一下,如果被继承人之前已经离婚的,前妻没有继承权,其子女有继承权,因为属于未成年人,前妻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代为行使财产权利。其次,非婚生子的问题目前尚未有充分信息和证据显示其母亲是林奇未婚妻,其与林奇存在亲子关系,目前看到的只是单方声明。那么我来说几个本案引发的大家关心的核心问题。一、是不是所有的继承都需要满世界找完非婚生子女才能完成?答案显而易见是否定的,所以其三个婚生子女(应该是婚生子女,否则上市公司股权也不会那么轻易变动)继承问题并不大,但是具体的继承手续需要进一步关注新闻了解。是否办理了继承权公证,还是如何办理的。现实生活中,法院也好,公证处也罢,无法核实被继承人是否存在非婚生子女,只能通过户籍情况,在其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核实相关情况,即父母、子女(婚生子女)、配偶的情况。否则原则上继承的案件根本没法办。二、非婚生子女是否有继承权,如何继承?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但前提是需要证明自己确实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子关系。那么问题来了,如何证明呢?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有符合法定程序的亲子鉴定报告效力是最强的,这里面强调一下,并非随便拿出一份报告就可以,从采样的程序,到鉴定机构是否符合要求,到鉴定结论等各个环节都要符合要求才可以,一般自行采样送检的都不符合要求,因为样本来源不明。大多数案件中非婚生子女都没有这个证明,那么就要寄希望于被继承人的身体组织因为各种原因还能找到,比如有些疾病医院会取一些身体组织进行化验,并且留存。本案中涉及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保留的概率也比较大。可以通过相关诉讼,申请法院以相关部门保管的被继承人的身体组织作为样本进行司法鉴定。如果不幸没有任何地方还保留可以作为鉴定的样本材料,那么将只能寄希望于做其他亲缘关系鉴定,比如做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鉴定,祖孙鉴定,同一父系家族男性鉴定(叔侄)等,但前提是有人配合做鉴定。如果所有有可能有亲缘关系的家属均不同意则又出现了新问题,即亲子关系推定问题。如果在诉讼中无法获得做鉴定的样本,其他亲属也拒绝配合,是否可以推定不配合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呢?这就是实务中的重点难点了。一般亲子关系的推定不宜扩大主体范围,应主要应用于父或母本人,即丈夫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妻子不认可,但拒绝鉴定,可以推定不利后果即无亲子关系。但不宜附加给合法婚生子女配合私生子做亲缘关系鉴定的义务,其人格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非婚生子女之所以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的后果应该由其自行承担,应归咎于其父母没能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但是,但是,在实务中,怎么处理的都有,有要求拒不配合鉴定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推定非婚生子女存在亲子关系的,也有由非婚生子女一方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认为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亲自关系的。另外,多说一句,也不是随便一个人跳出来说我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法院就会启动亲子关系确认之诉或者启动鉴定程序。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存在亲子关系,比如出生医学证明、医院产检或者生产时被继承人的签字材料、其他一块生活可能生育子女的证据等等。三、接下来案件走向接下来这个非婚生子女一方估计要提起相关诉讼了,但如果其不能提供充分的必要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亲子关系,案件会很难推进。现在社会比较复杂,不管多大年纪,起草遗嘱都非常有必要,也非常有必要要求自己的配偶起草遗嘱,否则哪天发生意外,一大堆非婚生子女找上来。同时,无论如何,生孩子之前最好能先结婚,不要把生孩子作为建立婚姻关系的筹码,也不要觉得结婚证就是一张纸不重要,对孩子负责一点,否则在证明他爸是他爸这条路上会非常困难,即便不是去世后继承遗产,要个抚养费都难。最后多说一句,对于普陀山在弱女子吃斋念佛长跪两天两夜仍没有显灵保佑林奇,以及上海下雪的问题上,人间的法院是无法断这个是非了,交由各路神仙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