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事实梳理,见专栏文章:jessiexu:“九岁孤女老赖案”法律分析丨真相 法院给未成年人发限消令违法吗?不违法,法律并未禁止对未成年人发限消令,只是禁止将未成年人拉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法院在这个案件执行中发限消令合理吗?知名学者说不合理、网友说不合理、申请执行人也不见得觉得合理,他更想法院直接强制执行。但你们都说了不合理,请问该怎么执行呢?我们换个思路来看这个案子,对于法院来说要么先限制高消费等待他们自己执行,要么强制执行析产拍卖房屋,以小女孩继承其父亲留下的份额为限额执行给王先生。哪一种情况对于小女孩来说损失最小呢?前者,因为拍卖会造成价值贬损。这事到底是立法的问题,还是法院的执法问题?先声明,未收法院一毛钱。客观的说,这个执行案件,留给法院的选择并不多。立法并未赋予法院在执行人是未成年人的时候,直接可以把执行人变更为其监护人,可以把其监护人进行限高或者拉入失信。执行主体只能是未成年人,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依法(代替)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时候,法院可选的路只有强制执行财产,如果不想直接执行财产,用更缓和的方式,让当事人自行履行减少其不必要的损失,貌似只能选择限制高消费。请问各位理中客,充满温情的网友们,你们认为法院应该怎么选?让他们去修改法律?让他们不搭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让他们垫钱执行?法院都道歉了,是舆论的胜利,证明司法真的不公吗?问题是舆论声音这么大,留给法院的选择并不多,对于一个没有违法的裁定,引起社会广泛不满,他们能怎么样呢?不道歉,被骂的更惨,这些骂法院的人群中有至少一半还不是说的执行手段问题,是在不明所以的质疑判决结果,甚至在法院道歉执行手段过于机械后出来说果然判决错了。接下来法院撤了限消令,生效的判决在王先生申请了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只有一条路可走了就是拍卖房产。我们来看看拍卖房子的流程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出来后(一般评估价会比市场价低),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房产价值(不低于评估价80%既可以),确定拍卖保留价。→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无人竞拍或者其他原因而流拍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10-20%,作为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二次拍卖仍流拍的,法院可以在二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再降价10-20%,进行第三次拍卖。对房屋的拍卖,最多可以进行三次拍卖。→如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以该房屋抵偿债务。看到这大家自己去判断,自行处理房子好,还是让法院拍好。那么限消令对于小女孩的影响真的非常大吗?实际上影响微乎其微,目前看仅仅是影响其旅游。所以发动全民折腾这么一遭,最终就是想撤掉限消,让法院拍卖房子吗?我想这并不是他们的初衷,他们的初衷是根本上不执行生效判决,但该系列案件目前看并未有判决错误,特别是其律师提出的几点理由,王先生是杀人的共犯以及出了55万帮助小女孩父亲潜逃,再比如其认为过了诉讼时效(实际上他的主张是除斥期间,而且也并不适用)。如果以此申请再审真的基本毫无意义。司法真的是我们想象的那么不公吗?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真的既蠢又坏吗?这个系列案子从判决结果的角度讲,法院并未有明显的错误和不公。很多人质疑小女孩家属说的“非法占有其房屋”的租金问题,以及购房款的去向问题。先来说租金问题,首先,这是小女孩一家的诉讼请求,并无证据证明王先生的租金收益真的有这么多。其次,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存在过错的要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仅仅是合同无效,我返还你房子,你返还我购房款。王先生的损失还不仅仅是购房款多年来的利息,房屋增值的价值某种意义上也是他的实际损失,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卖房人过错(本案中卖房人的过错一定是主要的)导致合同无效的,对买房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房屋增值是一个考虑因素。再者,必须强调一下,王先生解除合同之前占有使用房屋并非“非法占有”,其实基于房屋买卖合同,正常支付了价款并且从房屋所有权手中获得的房屋。合同实际上是一直在履行过程中,只差过户和支付尾款了,但因为小女孩一方作为其母亲(房产另外一半所有权人)的继承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实际不能履行,所以王先生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判决支持解除合同。关于善意第三人问题,法院认为其非善意第三人(但法院也没有认可其是恶意),主要原因根据是其并未实际全部履行完合同获得房屋所有权,次要原因是其买房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夫妻共有的房产,一方出售的情况实践中并不少见,只要是以市场价购买的,卖房人承诺无产权争议的情况下,房管部门都是顺利可以过户的)。回到租金问题,这个问题在一个生效判决中法院已经回应了,即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中没有支持王先生主张的利息损失,考虑房屋增值等问题综合考虑也不支持租金收益。再来说说购房款的去向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跟王先生申请执行的案件毫无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张三借给李四5万块钱,张三只能找李四要,如果李四去世了,并留下了遗产,张三可以找李四的继承人在继承的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这个债务。他并没有义务和权利去寻找李四把这5万花哪了,管这些人要。网友们说,小女孩没收到55万,为什么要替父还55万。很简单,现在不是让她替父还,是她父亲本来的遗产中就有55万足够(如果不足55万,超出部分不用偿还)偿还债务。谁说让她替了呢。之所以找到她还,是因为她继承了她父亲的这个本来应该还债的遗产。而丢失的55万,是她父亲挥霍以及给别人了已经灭失了,就相当于他没留下遗产。再举个简单的例子,张三管银行借了55万花掉了,但是他留下了一个房子大于55万,他去世后,他女儿继承了他的房子,银行说这房子价值中的55万应该要偿还债务,你继承的遗产是要扣除债务的。他女儿不能说,我没见着那55万,他花哪了你去找谁要。实体问题大概就是这些,程序问题如前所述。谁弱谁有理应该成为司法裁判的标尺吗?小女孩的身世坎坷,看到她经历的人无不觉得心疼,我相信法院的法官也一样。但是案件就应该不依法处理了吗?就应该为了保障她日后生活的足够好,遗产一分不能动都留下,债务让债权人自认倒霉吗?如果是这样,是不是未来所有欠下巨额债务的人都可以仰仗有个未成年子女,留下巨额遗产就是不承担债务了?市场交易安全如何保障,其他人的权利就不是权利了吗?我觉得这些问题值得思考,而不是一味的觉得司法没有温度。在每一个司法判决中一定有输有赢,如果有一方感到无限的温度,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温度,那么一定是以牺牲另外一方的利益为代价的。要么就一定是羊毛出在猪身上,网友们众筹给她这55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