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这种奇葩村规民约非常多。他们存在的法律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很多地方假借法律的规定,设立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村规民约。最常见的就是损害妇女、儿童利益的。妇女主要是外嫁女,还有嫁入本村的。当然也有村规民约限制因结婚准备迁入的男性的。计划生育政策相关的子女落户,社会抚养费相关的村规民约也有不少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很多都是胳膊拧不过大腿在实施。我来讲讲,如果村规民约违反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先来说法律依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也就是说村规民约的制定,不但有程序要求,内容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另外不得损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实践中很多地区都以这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一致通过的所以就得遵守作为幌子,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权利的主体主要都是弱势群体,新生儿落户、领养子女落户、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问题、嫁入本村的妇女如果离婚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的问题、在征地拆迁中对于一些人群安置补偿的权利进行剥夺等等。作为权利受损的村民,可以针对依据村规民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一并要求对村规民约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相关权利的内容进行审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是村集体个别成员用来制定损害少数人利益的村规民约的工具,应该是维护每一位村民合法权益的武器。建议媒体多关注此类新闻,对于违反规定的村规民约加强社会监督,期待相关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及时责令相关单位改正违反规定的村规民约。另外多说几句,少数服从多数的这种所谓民主损害的永远都是弱势群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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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四川一男子给孩子上户口遭遇荒唐土政策:再婚生子,先交 1 万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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