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问题中的回答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34791100/answer/1628095439一、关于未成年人限制高消费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必须着重提一下,在实践中未成年人成为被执行人的唯一可能是在其继承遗产的情况下,权益义务一并继承,需要在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除此之外别无其他。例如,未成年人侵犯他人权利的,其监护人是承担责任的直接主体,而非未成年人本人。所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义务,未成年人均不能成为义务主体,都是其监护人作为主体。所以,回到前面所说,未成年人只会因为继承遗产而成为被执行人。其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者并不是直接诉讼相对人。所以从程序上来说,法院不能把其监护人直接作为被执行人或者基于其是监护人而直接进行限高或者拉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没有法律依据。这个问题要解决的话,应该有法律明确规定,要么明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此类案件中作为义务主体,要么规定如果未成年人是被执行人的,可以将其监护人一并列入执行名单。否则将会导致法院完全无法使用执行手段促进执行。实际上,未成年人成为被执行人的前提一定是他继承的遗产要大于或者等于需要履行的义务。我个人认为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如果其监护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使得未成年人被限高,监护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是一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其他法律规定的主体(近亲属或者相关组织)可以启动监护权纠纷的程序变更监护人。二、关于本案本案的核心根本不是未成年人限高的问题,是有解决问题的途径,当事人家属不想解决,只想按照自己的意愿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第一,房子是凶宅将来不好卖,那王先生主张确认合同有效履行合同为什么你们不同意呢?从公开信息看,王先生一开始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合同吗?如果你们认可,王先生按照约定支付房屋尾款,不是双赢吗,你们如果真的担心房子卖不出去,为什么要费劲打官司确认了合同无效,要回房子呢。通过看判决文书,王先生是依据合同不能履行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王先生的定金,这是天经地义啊,事情闹到需要先还定金在卖房子貌似不是王先生主导的啊。第二,王先生合同解除了,占着房屋你们可以打官司要求其腾退啊王先生的合同解除了,双方互为给付义务,一方需要赔偿另外一方的损失(返还定金),另外一方 要返还房屋,如果你们的诉讼请求里没有,可以另案起诉。要回房子根本不存在障碍。(看到相关判决法院已经支持了返还,不存在房子没有返还的情况)第三,不想赖账不还,可以先筹措资金将王先生的款项归还,然后卖房啊。根据公开信息,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不低,你们当初费尽力气确认合同无效要回房子,应该也不是因为房子不值钱,认为房子卖不出去吧。既然这样,合同无效了,钱得还给人家啊。再不济让法院拍卖总该行吧,降低点价格卖出去应该也不成问题吧。另外如果小女孩从父亲那继承的份额不足以达到55万,可以对超出部分不承担啊,这个没有司法障碍。根据实际实况房价应该是不止翻了一倍,其父亲所占份额由她继承的部分应该是足够偿还55万的。退一万步即便不够,你也不用还了不是吗?第四,目前看你们一家所出的方案并非让各方损失都最大程度减小,只在减小你们己方的损失啊。一直让王先生自己去调查55万的去处,且不说合不合情理,从法律上也行不通啊。王先生就是确认了小女孩父亲将定金款项给谁了,他也没有权利去要啊,是什么请求权基础呢?债权人撤销之诉?债务人(小女孩父亲)自己的财产足够清偿的情况下,没有合理理由行使撤销之诉啊,在小女孩父亲留有遗产的情况下,起诉继承人是王先生唯一能走得通的法律途径。追回这55万去向的责任不在王先生,而在于你们啊。退一万步,这55万就是合理的花了,难道还不用还给王先生了吗?债权不是说我给你55万,你花到哪了,我将来就只能去哪要,而是我对你有55万债权,我不管你花哪了,我将来就是找你要,你只要有任何财产都要偿还给我。未成年人的权益需要保障,但是不是其监护人不履行义务的挡箭牌,也不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合理理由啊,谁的55万也不是大风刮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