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一点关于限高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的,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关于限高的规定并未有限制,限高和失信被执行人是两回事。实践中有法院将未成年人不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也不限高,但是也有法院不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限高,严格来说不违反法律规定。我随便检索了两个裁定书供大家参考。


原回答:没有看到案件的全部材料,但是仅就问题中的一些信息发表一些观点,供大家参考。一、小女孩作为其父亲的继承人依法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是没有问题的,人死账烂是在没有遗产的情况下才存在的。很多网友被新闻标题误导,可能认为人已经去世了,还要父债子偿是不合理的。但大家没有注意到之所以要她承担,是因为她继承了遗产啊。如果她放弃继承,自然不用承担债务,但是显然她继承的遗产的范围远远大于购房的定金55万。只是本案在处理的程序上有很多疑点,值得研究,包括法院的执行程序,后面说。二、小女孩的姥爷目前是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遗产的问题以及债务的问题,该问题相对复杂,还没有解决完毕,也没看到具体文书,直接认为法院处理有问题也不合适。首先,关于购房合同被解除,返还定金这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至于问题中律师的过了诉讼时效的观点,我持相反观点。这要看购房人王某到底诉的是什么,人家根本不是做的撤销之诉。新闻中明明说他是打的确认合同有效,要求履行合同。那么根据新闻的描述,王某实际上是占有房屋的,虽然房屋没有过户,但是支付了定金,交付了房屋,房屋转让合同(如果有效的话)实际上是在履行过程中,合同相对人去世了,向其继承人主张继续履行是没问题的,并未过诉讼时效。并不适用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其律师所称的1年)。其次,至于合同如何被确认的无效,被告提了哪些反诉,对于本诉和反诉法院到底是如何认定和判决的,新闻中的信息并不完全能看出来。只是看出来合同最后被确认无效了,要求卖方的继承人返还支付的定金,至于王某占房产生的租金收益问题,是否作为卖方的实际损失应该返还在案件中如何处理的,只看到信息说没支持,到底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怎么没被支持看不出来,不予置评。可能是因为55万也没返还还有利息损失折抵了,也可能是起诉的案由或者请求权基础不对,但是从目前看,看不出判决问题出在哪了。(更正:看到相关判决中显示王先生是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依据是合同不能履行,其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未获得支持,但法院也未判决合同无效,只说房屋未过户至其名下,所以查封并无问题。王先生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该是其明确知道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起算,而不是其在买房时起算,实际上合同一直在履行,只是最后一步过户支付尾款,如果小女孩一方追认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非不能履行,但他们明确表示不履行,所以王先生主张解除并无不当,也未过时效。退一步讲,即便王先生过了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那么意味着合同没有解除是需要继续履行的。对于小女孩一方来说更不能接受)第三,关于王某支付的定金去向问题,以及王某应该向谁索要的问题,并不是王某应该解决的,应该是小女孩(的监护人)应该解决的。因为王某支付的定金是直接支付给的小女孩的父亲,至于他父亲的钱最后去向去哪了,跟王某原则上没有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他要求合同相对方(的继承人)返还是毫无问题的。而小女孩作为法定继承人,其父亲的财物被他人挪用或者收缴(公安机关),她(的监护人)可以依法去追讨。比如其大伯花掉的钱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还是侵占可以通过民事或者刑事手段进行追讨。公安机关收缴的财物到底是否合法可以另行主张,这事跟王某原则上没多大关系。三、本案小女孩的监护人应该先依法履行法院判决,再继续解决其他案件进行维权如前所述,小女孩并非没有执行法院判决的能力,原则上其继承的房产价值远远大于55万,现在判决已经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如果其监护人不想让其被限高,正确的做法是先依法执行法院的判决。新闻中显示小女孩的姥爷是想将房子留给小女孩将来生活,但难道购房人的定金就活该被打水漂吗?小女孩的律师的表述中有一段极其主观和带节奏,“王某出55万协助陈东杀人潜逃”,这话毫无依据,对王某的购房支付定金的行为干脆定性为刑事犯罪了,成了杀人的共犯了。我相信王某到现在仍然能在外面打官司,肯定没有牵扯到该案的故意杀人共犯或者协助潜逃的包庇罪。其购买房屋的行为到底是善意还是非善意这是民事领域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中可能并非说他购买行为是恶意串通,很有可能只是说他没尽到注意义务,并且没有完成过户。他约定的房屋价款如果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单纯从其只与小女孩父亲单方签协议的角度并非能判断其是否善意。这里我必须要说一下。如果房子是在小女孩父亲名下的话,按照现在的房地产交易习惯,其卖方原则上完全可以单方完成,只要他向善意相对人承诺该房屋不属于无权处分,(房管部门过户时签订格式的承诺书)即可顺利完成过户。以没有配偶共同签署购房合同为唯一的理由认为其是恶意串通是说不过去的。而且退一万步,其就是恶意串通,支付的定金要求返还也没有问题,感觉小女孩的家属的一系列通过媒体也好,诉讼也好,想达到的目的就是让王某的55万完全打水漂,或者让他去找小女孩的大伯,公安机关要(上文已说了,这不是王某该做的,是小女孩一方该做的)。第四,我认为小女孩一家真正需要做的1.寻找小女孩父亲收到的55万元的下落,该走民事走民事,如果有人侵占拒不返还,可以考虑刑事手段。2..不要在揪着王某的合同纠纷系列案件诉讼时效(其实是除斥期间)问题再二审、再审、抗诉了,这案子诉讼时效目测并没有问题。3.55万元真追不回来,也不建议当老赖,因为房屋有被拍卖的风险,到时候损失更大。这钱找不回来可以换个思路来想这个问题,就相当于她父亲自己挥霍没了55万,遗产中就少了这55万。而不是想方设法让购房人来承担。4.小女孩的监护问题要妥善解决,现在的养母并未办理收养手续,监护人还是姥爷,姥爷百年之后,如果小女孩还未成年怎么办,要在合适的时候办理收养手续。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