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有朋友 @情绪冷静期 从夫妻感情破裂角度讲的已经足够清晰了,我来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讲容易被大家忽略的离婚案件中的情况,即虽然“过去”存在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但是已经“修复”的。本题相关的案件我们发现,很多所谓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是家暴)都是女方通过言辞的方式进行表达的,并未提到有相关证据(可能有,判决书中未记载,实践中也见过这种判决书)。通过其描述,“被告脾气暴躁、容易发火、经常对原告非打即骂”。这应该是起诉状中所载的内容,具体庭审的经过如何不得而知。但是法院判决不离,八成以上是因为庭审中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当时夫妻感情破裂了。当然,该判决从情感上能不能被大众接受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我们只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实践中经常有几种案件被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我来讲一讲,为了大家阅读更加直观,随便检索一些案例拓展阅读,供参考。第一,起诉后无故撤诉的,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有些法院会第二次起诉仍然判不离,因为法院会认为撤诉是原告不想离婚了,是感情缓和的一种表现。但是其实实践中很多人是出于诉讼策略,以为撤诉也算一次起诉,这样可以节省审限,马上等六个月就可以第二次起诉了。这里劝很多真的想离婚的当事人慎重选择该方式。参考案例:(2020)辽0727民初1626号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婚姻登证(复印件)、(2020)辽0727民初117号民事裁定书、出生医学证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开始同居,女儿戈某2于年月 日出生,后原、被告于年月 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原告曾于2020年1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产生矛盾,但考虑到双方有多年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相互理解,顾及家庭利益,尚有和好可能,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应互敬互谅、相互扶持。同时,婚生女尚年幼,子女的成长需要家庭的温暖,父母的呵护和陪伴,双方的离婚诉讼,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综上,原、被告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不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戈某1离婚。(2020)豫1722民初4853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 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3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二人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夫妻感情一般。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建幸福、和睦家庭。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第二,出现了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双方自行和好后又过较长时间感情仍然无法调和起诉离婚的。比如曾经有家暴等情况,但没离婚又一块生活多年。参考案例:(2019)赣0734民初1127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0年举办婚礼,于年月 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1981年农历7月22日生下长子范敏华,1982年农历12月13日生下次女范敏燕。2011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11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主要载明:在争吵中有时头脑一时冲动,对爱妻出现过粗暴的行为,并说过给我滚出去的言调…以后再也没有粗暴的行为及给我滚出去的语言,请妻谅解等等内容。原告于2011年9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了(2011)寻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谢某撤回起诉。2019年9月11日,原、被告因家庭事务发生争执,同月12日,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是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主自愿结合,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共同生活三十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提出两人系包办婚姻、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有家暴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告虽曾于2011年提起过离婚诉讼,但经过调解,双方已经和好,并又共同生活了八年之久,被告亦在诉讼过程中表示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且无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本案判决不准离婚,故对财产情况不予评判。本院寄望于双方和好,希望双方在今后互相谅解、纠正各自不足,以期收到增进夫妻感情的效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第三,第一次起诉判不离后,并未及时第二次起诉,法院认为感情已经和好参考案例:(2019)冀0531民初300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并且育有一女。在共同生活期间,虽然原告在2016年起诉过离婚,但是在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双方又在一起共同生活近三年,可见原、被告双方是有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发生危机,双方应多考虑离婚后对孩子成长产生的不利影响,特别是被告应反省自己的不足,本着对家庭、对孩子负责的态度,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争取和好。本院决定给原被告双方慎重审视自己婚姻的机会,争取双方和好。综上所述,原告马某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离婚诉讼案件中,很多人说我们矛盾非常深,起诉过多次离婚,发生过多次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没离婚还在一块又生活了多年,很多法官会认为感情已经缓和或者和好了。你的隐忍和退让在法律上可能被认为还有感情哦,忍气吞声越久貌似越证明夫妻感情未破裂。所以离婚这事,如果没想好就努力调和感情,共同往好的方向努力,克服和化解矛盾。如果真的想好了,就不要中途总半途而废,拉拉扯扯很多年婚也没离,感情也没和好,双方闹的筋疲力尽,家庭财产也都消耗殆尽。以上。
婚姻法律 / 知乎婚姻法律问答
女子忍受丈夫打骂 40 年起诉离婚被驳回,丈夫称「过日子难免磕碰」,怎么才能证明「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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