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婚姻家事实务角度来说说这个事一、离婚真的难于上青天吗?因为民法典新增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引起全民热议,再加上个别极端新闻,导致很多人都以为我们国家关于离婚的制度是限制离婚,想尽办法阻挠离婚。当然不得不说,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为离婚制造了一些障碍,但我们国家的离婚制度在世界范围内不算很苛刻的。首先,针对本新闻中的类似情况,家暴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只要被法院认定为家暴是会直接判离婚的。这里面我有必要对家暴的立法变迁做一个简单介绍。婚姻法中规定的家暴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的,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但是我们国家2016年3月1日生效的反家暴法对家暴的概念进行了调整。不再强调有伤害后果,另外增加了谩骂恐吓的方式的。即“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反家暴法出台以前,关于家暴的认定确实是以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甚至有些地区干脆是强调次数的。认为偶尔的暴力,殴打行为不属于家暴。于此同时,过去的执法机关认为家庭矛盾应该自行化解,大多数喜欢和稀泥,久而久之导致大众也都认为家暴这事私力救济没人管,离婚的时候提了也认定不上。实际上如果有一定的证据可以证明家暴的存在,被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是有很大可能性的。实务中难就难在很多人没有证据意识,甚至干脆就家丑不可外扬,不出大事根本不寻求任何人的帮助。这是家暴反复发生真正的原因。甚至有很多受害方的家属也会极力劝和。这个案例之所以家暴一年多没有离婚,并不是因为法院一直在拖,而是她压根就没有提起法律程序啊,我们通过新闻也可以看到,当事人是在2019年8月被家暴的跳楼的,而这是她第三次遭受家暴,如果说因为伤情严重导致其不能提程序,那么前两次呢?她是在今年6月5日才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7月14日第一次开庭,这算很快了。当事人递交起诉状,法院要送达被告起诉材料,要给被告时间交答辩状证据,然后排期确定开庭时间。二、什么是调解?都家暴跳楼还调解什么?这个新闻报出来之后,全社会对于法庭组织的调解程序一片哗然,认为都这样了,还调解什么?这里面有几个误区我来介绍一下。第一,调解不等于就是要调解他们和好很多人一听说调解,就以为是法院要组织他们和好,实际上调解就是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可能是调解和好,也可能是针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离婚。我们国家的离婚分为两种,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法院判决离婚,另外一种就是调解离婚。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依法判决。也就是说在调解阶段有的人和好了,有的人商量一致直接签订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离婚了。剩下的人是调解不成的,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进行判决。调解程序的设置恰恰是为了化解纠纷,很多朋友们看到的是调解花了点时间,可能有人在这个过程中又被家暴了。但是其实也有很多案件因为简单粗暴的离婚了,不想离的一方走极端而发生恶性事件。调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矛盾,调解程序相对于审判程序更加舒缓,可以让双方充分表达想法,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很多矛盾和纠纷,很多在家里死活不愿意离婚的,经过法院调解同意离婚的也很多啊,我就做过非常多在调解阶段离婚的案件,如果不调解直接判,走审判程序,调证据,举证质证,辩论,鉴定都走下来半年 一年甚至三四年的都有。当然代价就是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来说需要浪费一点时间,但不组织调解,你怎么知道哪个能调,哪个不能调呢?第二,家暴等极端情况还需要进行调解吗?很多朋友说,调解这好那好也是针对的普通有必要调解的当事人,对于一些极端案件,法院是不是应该不要机械的走调解程序,应该直接将家暴案件确定为不应该调解的案件,直接快速审判。那我要问一个问题了,如果不经过审判程序看到证据,你怎么知道哪个案件是家暴,哪个案件不是家暴呢?这个问题听上去感觉在强词夺理,但是这就是最关键的问题。就像很多人说协议离婚冷静期应该不适用家暴的人。民政局在遇到家暴的当事人时应该直接颁发离婚证。那么请问?民政局的人依据什么判断是否存在家暴?实务中,我们见到很多案件当事人开庭的时候会说对方一大堆过错,家暴、虐待、遗弃,罄竹难书。但是这里面有水分的占大多数。比如男方因为吵架不回家,不给钱,女方认为这属于遗弃。比如坐月子不给吃女方想吃的东西,说这种行为是虐待。比如双方吵架两个家庭互殴,说这是家暴。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法院不经过审理,不看证据,谁说被家暴就应该认定为家暴吗?很多朋友说了,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反正早晚要离婚,大差不差的认定家暴有利于保护弱势方啊。但是法院审理案件是需要看证据的,是需要审理清楚事实的。而且从法律角度来说,家暴是一种过错,如果被认定了,是需要损害赔偿的,民法典生效后过错是会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请问哪个法官敢随便根据起诉状就认定家暴存在?是不是需要审理。另外,就像我前面所说的,法官职业也是存在风险的,我们希望弱者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但问题就是是不是弱者,是不是受害者这件事不能拍脑袋决定。家事法官被杀,被打的也不是没有。三、家暴到底怎么快速离婚,怎么自保?说这么多,大家可能还是觉得,法律程序规定有它的道理,但是是不是遇到家暴就只能这样等着程序一步一步走了,如果不像案例里的情况一样跳楼,被媒体报道,是不是也得一两年才能离的了婚,或者就离不了婚还有被二次或者多次伤害的危险呢,有几点要分享。第一,准确评估自己的风险等级,离与不离尽早决定 反家暴,或者说保护家暴受害者最难的一点就是家暴受害者自身认为自己没有风险,自己愿意忍受家暴,自己还想给婚姻机会,给对方机会。对自己所处的状况没有正确的风险认知。明明是一个可能下次就被打死,打残的危险等级,Ta偏偏认为对方会改正,就算挨打也不会太严重。很多人随着家暴的程度每次升级,已经身处非常危险的境地了,但是顾虑还是非常多 ,没有及时止损,最后熬到了不可挽回的程度,要不被人杀害,打残,要不把对方杀害打残。当然这属于最极端的案例了。我们经常喜欢说家暴零容忍,遇到就必须离婚,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其实应该呼吁的是每个人对自己的状况有正确的认知和预判,就算要给对方机会,也要在自己可控范围内。如果不行抓紧启动程序。第二,要有证据意识,及时取证很多人说家暴太难证明了,有家暴最终也很难认定,就是因为没有取证。。其实可以证明家暴的证据还是很多的,比如1.如当事人陈述(自己向有关组织和部门反映情况时对于家暴情况详细的陈述,有一些最终被法院认定了。);证人证言(亲戚朋友,街坊邻居等等);2.视听资料(如家庭暴力的录音、视频等);3.书证(如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该家庭暴力案件的记录材料;医院诊疗记录;施暴人的恐吓信、手机短信、悔过书、保证书、日记;受害人提供的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的单据等);4.物证(如伤情、撕扯的衣服、毁坏的器物、施暴工具等);5.鉴定意见(如对受害人的伤情鉴定书);一般报警记录是比较好的证据,如果发生家暴建议第一时间报警,一方面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也是保障,另外一方面警方会对家暴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并且必要时会做伤情鉴定,这些未来都是可以直接作为证据的。另外保存好一些医院治疗的证明,受伤的照片等,拍照的话要注意不要只拍局部的受伤照片,到时候无法证明是谁。其次,遭遇家暴时可以寻求邻居、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相关组织比如妇联的帮助,在这个过程中将暴力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将来可以要求他们出庭作证。另外,对于没有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的当事人,还可以在对方后续认错的时候写保证书,悔过书等等,在写保证书的时候巧妙的将之前家暴的情况写进去,比如我某年某月用什么方式实施家暴,我保证以后不再实施该行为。保证书、悔过书在实践中很容易被认可。最后,提醒一下想要录音或者录像取证的朋友,要慎重,如果在家暴过程中进行录音录像会激怒对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的话,是得不偿失的。任何情况下保护自己是优先选择,取证是其次的,更不要为了取证而故意挑衅对方,在家暴过程中失手造成重伤和死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第三,用适当的方法保护自己从法律角度来说,对于存在家暴的当事人来说,一方面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是这两种方式其实都是起到告诫,警告作用,比如告诫书行为人不遵守并没有什么法律后果。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一个事后惩戒的机制,比如违反了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但如果行为人不怕承担法律后果。那么这种告诫的方式其实也没办法保障。最有效的方法是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尽早摆脱与对方一块生活居住的现状,如果风险等级比较高,如对方性格极端,家暴很严重,那么最好让亲属陪同居住,并且不要暴露自己的居住地点。另外尽量避免见面,特别是在私密场所见面。另外,在离婚过程中,不要太过于贪恋财物,因为身外之物激怒对方,有的当事人离婚的策略是让对方连一条内裤都不剩,如果遇到极端的人狗急跳墙是得不偿失的,离婚案件金钱利益最大化并不是终极成功,能有效的化解矛盾,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才是。最后,要事先预防,择偶的时候要慎重首先恋爱,婚姻本身就应该有一个慎重的态度,不能草率恋爱,草率结婚,一定要多了解对方,因为往严重了说恋爱、婚姻是事关生命健康的。比如最近被热议的杭州的杀妻案。从其本人的行为方面,要特别提防有极端行为,抗压和抗挫折能力较低的人。比如动不动自残,谈个恋爱总是想着上刀山下火海做一些极端行为的人,很多小姑娘容易被这样的人感动。另外是要看两个人出现矛盾和纠纷的时候对方的处理方式。相处的过程中已经出现过轻微的暴力的,尽量不要拿自己一辈子去堵,及时判断止损。写在最后,我觉得大家关注社会热点新闻,从热点事件中学习经验是好的,但是不要走极端。看问题尽量不要从极端个别案件的某一个角度来看,因为一个制度的设计一定是服务于大多数的。我们退一步讲,假设我们国家不再强调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全面取消调解制度,彻底放款对家暴的认定标准,有人提出被家暴就直接走诉讼特别加急程序。那是不是会有很多人假借家暴情形挤到这个程序里面去啊?会不会导致没有家暴的人被制度冤枉啊?会不会有被冤枉判离婚了,但心有不甘,觉得法律是儿戏的人报复法官,报复社会啊?虽然对于个别制度漏洞或者不完善的地方,我们需要打补丁让其更完善,但不建议一遇到反例就全面否定既有制度。最后,多说几点,关于反家暴,近几年立法、司法和执法都有很大程度的进步。各地也在陆续出台反家暴相关的实施细则,多部门的联动机制等等。提升全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弘扬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才是根本,别全社会都歧视离异人士,大龄单身未婚青年的同时又同时骂着这些人为什么非得草率结婚,为什么还不离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