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因为很多理论认为离婚率高与离婚容易有很大关系。而离婚率高又被认为是一个对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不好的因素。所以就有很多制度设置来抑制离婚率。其实这个问题往大了研究需要从社会学角度去系统的研究婚姻制度,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李银河老师的相关研究。实际上世界范围内来看,我们国家并不是离婚最难的国家,属于中等难度吧。协议离婚是完全自由的(民法典生效后增设了冷静期,比过去难度大了一点点),其次,诉讼离婚虽然法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很难证明),虽然第一次起诉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比较难,但是一般通过多次诉讼,有推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换言之,想离婚早晚都离得掉。那么问题就来了,既然想离婚早晚都离得掉,为什么偏偏要有协议离婚的冷静期,和诉讼离婚中设置的重重障碍呢。实际上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都认为很多婚姻没有到离的程度,通过制度的设计是可以挽救一些婚姻的。事实上也确实有些人觉得离婚麻烦就没离,后来感情也得到缓和了。但是不得不到说的是,任何制度都能举出反例,有人因为某项制度获益,也一定会有人成为了制度的牺牲品,比如很多家暴的(虽然家暴是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但是这是一个事后救济的方式,而且很难举证。很多没等事后救济就出事了,比如近期的新闻被家暴跳楼),离婚期间转移财产的(虽然有法律规定离婚时转移财产的一方要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但有些案件转移后当事人当老赖,有胜诉判决也没什么用),等待离婚后分割财产好搬出去独立生活(或者治病救人等)的,等着离婚后可以让法院执行抚养费,执行探望权的(很多人分居后另外一方就不支付抚养费,或者藏匿孩子不让看孩子,案件如果能快速解决的话,就可以正常申请强制执行了,但一直不判的话,就没有任何办法)。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另外,现在除了法律规定的协议离婚冷静期,离婚诉讼中两次起诉需要间隔6个月,没有法定夫妻感情破裂情形得至少起诉两次以上外,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背景下,大多数案件都引进了立案前调解制度,美其名曰可以诉调结合,化解矛盾。实际上无形中增加了审限,很多法院只是利用调解程序拖延审限,双方都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仍然按部就班的走调解程序。除了调解程序拖审限以外,现在的法院经过了改革之后办案效率进一步下降,能在审限内审结的案子越来越少,动不动转普通,转普通后再延长审限,再加上一些调查取证等等的期间,一个阶段一年以上也成为了常态。不仅仅离婚难,所有的案子都难。以上。
婚姻法律 / 知乎婚姻法律问答
为什么政策在离婚时设置重重障碍?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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