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就公司法谈本案,认为李国庆是法盲拿到公章也没什么用,我试着从婚姻法和公司法实务角度谈谈我个人的看法。一、李国庆作为公司股东“拿走”公章犯不犯法?可能新闻标题为了吸引眼球有点夸张,有一种黑社会光天化日之下抢劫的既视感。事实上作为公司的股东如果能在不发生暴力等其他犯罪的情况下拿走公司公章在现行法框架下的司法实践中,是很难认为违法或者犯罪的。二、夫妻都是股东离婚时如何分割股权?在婚姻法实务中关于公司股权的分割存在很多困境,这困境不仅在于公司法和婚姻法竞合时的相关立法空白,更多的是无法真正意义上的实现财产分割。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权价值在未经过评估的情况下原则上是没办法由法院自行确定的。虽然我见过有法院根据注册资本的多少,以及实缴资本的多少等酌定公司股权价值,但绝大多数法院都非常谨慎。在一方(往往是非实际控制方)不要股权要折价款,而实际控制公司一方不配合法院提供股权价值评估所需账簿等材料时,法院通常对股权不予处理。对于主张分割份额的,法院会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认定双方的股权比例,而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如无特殊约定通常不视为夫妻双方关于股权的夫妻财产约定。比如李和俞的股权最终各获多少要由法院审理后确定。通过公开信息看到俞方表示关于公司股权他们双方有内部约定,其中还约定有孩子的份额。那么最终他们的这份所谓约定是否真的存在,以及其约定的背景是否构成夫妻财产约定,涉及到孩子份额的部分可能还涉及到赠与,该份协议是一个股权代持协议,夫妻财产约定还是赠与协议,离婚协议?是否公证都不得而知。但通过现有信息可以说这个约定存在的情况下也是存在很大争议的。所以综上,李国庆如果不要股权要折价,可能面临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法院不处理,也找不到其他股东愿意以他认为合理的价格购买他最终获得的股权,那么很可能就被拖住了。他如果要股权,最终也确实获得了比现在工商登记的股权更多比例的股权,但公司实际控制权在俞手上,公司长期不分红,股权也是废纸。只能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艰难维权甚至未来符合条件时启动解散程序。但每一步都将非常艰难。三、“抢”公章在离婚诉讼中的意义很多人说,李国庆不是法人代表,他也没有绝对比例的股权,抢个公章是小孩过家家,是自己做白日梦。法人代表直接挂失他什么也做不了。但实际上在实务中很多人抢走公章也并非就真的认为自己实现了控制权,这后面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法人代表的控制权。法人代表补办公章没那么容易,如果没有李国庆这个股东配合,俞方补办公章也可能会碰钉子。(另外各地规定也不统一。有些地方需要股东本人到场,有的地方需要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有的地方需要所有股东签字,有些地方需要股东会决议,也有的地方法人代表自己随便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阻止其在离婚诉讼期间通过拥有实际控制权“转移”、“损毁”公司资产等等李国庆不可控的情况发生。离婚诉讼一个审级动辄一两年,三四年的我也见过,这漫长的过程中夜长梦多,很可能李国庆最后获得了股权,但已经毫无价值了,或者根本无法行使股东权利变现,在持股比例相当的情况下也很难夺回控制权。这么看来,他并不是为了行为艺术去抢公章。那么如果因为公章丢失导致公司经营遇到障碍,我相信最先扛不住的人可能会出来调解。本身在现行法框架下,夫妻大比例持股或者纯夫妻持股的公司如果不能和平协商,离婚后法院判决股权比例就将进入漫长的公司僵局。这是现行立法的不完善导致的。吃瓜的同时反思了一下我做的一个高度类似的案件,离婚后非实际控制方趁着看孩子将公司公章等文件全部偷走了。虽然登报挂失了公章,因无作为股东的对方配合并不能补办新公章,陷入到僵局。现行法框架下,我们只能道德上谴责,然后想办法解套打破僵局。多说一句,王宝强离婚案中就有过挂失公章的桥段,公开信息有限具体情况不详。最后说一句,管好公章,管好公章,管好公章。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