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人都是从情感角度来理解婚前财产公证。我来从法律角度讲讲婚前财产公证,大众包括很多同行对此有一些误区。一、现行法下,婚前约定和婚后约定差别很大我看到有朋友说,关于财产婚前约定和婚后约定没有区别。很多律师也搞不懂,在做非诉业务,给别人起草婚前财产约定的时候搞不清,留下很多法律风险。1.婚姻法第十九条的适用主体很多人在说到婚前财产公证的时候,援引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九条。我们来看一下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 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 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 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 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 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很多人看到这一条,以为夫妻之间可以约定的财产包括了婚前财产,就想当然的认为婚前对财产的约定和婚后约定婚前的财产归属是一回事。婚姻法的第十九条规定在第三章,家庭关系。该规定的主语是“夫妻”,也就是意味着只有在结婚后具有夫妻关系的夫妻财产本条规定的主体。而婚前双方不能称之为夫妻,那么不能适用该条将婚前财产约定视为与夫妻财产约定一样性质的约定。2.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有什么区别婚姻法第十九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相关规定,属于特别法。夫妻之间符合该条规定的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直接适用婚姻法,那么根据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约定不能任意撤销,不能单方面撤销、变更,也没有法定撤销的情形。而婚前男女双方签订的协议,在不适用婚姻法的规定的情况下,只能适用一般法,即合同法。如果男女双方仅仅是将各自的财产进行明确予以约定,还相对比较简单。但一旦涉及到将一方的财产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或者部分所有,就会发生问题。因为该约定在适用合同法的情况下,本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的最大区别就是合同法规定了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是指,约定赠与给他人财物,在未交付之前可以随时反悔,撤销,不再赠与了。举例,我写个协议约定我的房子赠与给张三,但一直没有过户,有一天我反悔了,可以不送给他了,他不能依据我写的协议要求我赠与。法定撤销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可以主张返还,即: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符合这三种情形的可以要回来。那么涉及到婚姻家庭领域,除了及其恶劣的故意伤害和杀人等严重侵害赠与人利益的。我也见过法院将出轨行为认定为是严重侵害赠与人利益的行为,撤销赠与的。但是如果是夫妻财产约定的话,是不能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的。除非双方约定变更解除,否则将一直有效。所以,婚前财产约定,如果存在赠与情形的,只要没有过户,是可以随时反悔的。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其被任意撤销,是需要公证的。很多人只知道公证的协议效力有保障,但并不知道在婚前进行财产约定的时候为什么不能自行约定,非要去公证。这就是原因。3.立法趋势我在实务中经常见到有律师给他人起草婚前财产约定后,告知当事人可以不用公证,只要双方签字就有效。这个约定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在现行法之下如上文所述,并非如此。但是对于这个问题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做了适当的修改。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 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 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 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 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 偿。细心的朋友会发现,婚姻法十九条的“夫妻”被改成了“男女双方”,我认为这是将来将婚前财产约定纳入到婚姻法的规范范围内,解决上文所述的婚前财产约定需要适用合同法,而出现各种问题的情况。但这里需要强调的事,民法典草案还没有通过,有待于在今年两会(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开了)后通过。二、真的很对人都需要做婚前财产公证吗我经常被问的就是,XU律师,你从事这个领域,你婚前一定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了吧,你们律师是不是都签这种协议。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如果只是想隔离自己婚前财产,绝大多数人的婚前财产不用公证我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婚前的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个前提下,只要自己有证据证明哪些财产是自己婚前的,根本不需要公证。而实务中除了可能产生混同的存款以外,其他所有形态的财产基本都有迹可循,证明是婚前的非常容易。存款的话,只要保障婚前账户与婚后账户做好隔离,不发生混同,也非常容易证明,不会产生任何争议。所以,根本不需要画蛇添足告诉别人,这些钱是我个人的,并且让对方签个协议承认说这都是你的,跟我无关,对于很多家庭来说,这场面太难看了。2.很多真正财产多的人反而不希望对方知道自己有多少财产很多人即便是结婚了,也不太希望另外一方知道自己到底有多少财产,更别提要将所有财产都列出来然后去公证了。为什么要此地无银三百两。3.都什么人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呢?我来举两个真正需要做婚前财产约定的例子。想要将对方的财产约定全部给自己或部分给自己的,但又没办法马上完成交付。比如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子,贷款还清前不能加名,而另外一方又想要持有份额,甚至想全部归自己。那么会选择通过婚前财产公证的方式。这里面有多方面原因,比如出资购房的一方出了装修款,或者觉得自己婚后要还贷比较亏,或者出了其他财产,比如购买了车。当然也有什么都没出就想要半套房,不然不结婚的。对于双方结婚有各种财产混同,父母出资等情况,希望能有明确的权属划分避免未来发生争议的。创业公司的负责人或者股东,上市公司的股东等,为了其他股东和合伙人以及公司发展的需求,需要签署相应的文件,避免公司将来卷入到股东的离婚纠纷中去,影响公司融资、上市以及发展等。所以,财产并不复杂,没有特殊需求的人,不要总给自己的婚姻加戏,去画蛇添足的公证了。避免不必要的矛盾。我认为对于双方真的有财产归属不清,可能产生争议的情况的,约定清楚,比揣着明白装糊涂,各怀鬼胎,天天背后咨询律师的要更好。最后,说一下我的观点,如果是我结婚时被要求做婚前财产公证,我不但不会介意,巴不得通过这个摸摸对方财产的底,如果他还愿意将婚前财产给我点,那我也没有理由不要。如果他在我财产上有添附,想得到点保障,我觉得无可厚非。以上。
婚姻法律 / 知乎婚姻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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