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遗嘱的功能除了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愿确定地分割遗产之外,还有很多附加的功能,如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所立遗嘱,则是关注了遗嘱的排除继承人配偶共有的功能。
案例
老张夫妻各自的父母均在几十年前去世。老张夫妻在北京有两套房子,价值一千多万,只有一个独生子小张,听人们说独生子女是老两口的唯一继承人,立不立遗嘱都是一样的,立遗嘱还挺麻烦,就没有像别人那样立遗嘱。老两口分别去世后,小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将两套房子继承到自己名下。没过半年,小张夫妻因为一直没有解决的出轨问题闹离婚,诉讼到法院,小张主张两套房子是自己父母留给自己的,和妻子小刘肯定没有关系不应该分割。小刘紧追不舍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小张继承来的两套房子作为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律师观点
本案中,小张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继承的两套房产,因其父母未设立书面遗嘱,导致该财产没有排除小张妻子小刘的共有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四)项规定,可知涉案房屋为小张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二人共同享有。所以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份额一人一半。若该案例发生在北京,房产的价值足够大,对于小张本人的财产损失将无法弥补。为了很好的应对上述风险,笔者建议:即使是独生子女家庭,仍然很有必要设立遗嘱,以排除继承时继承人配偶的共有权的行使。
从法理上分析,独生子女并不一定是父母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位,第一顺位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若父母生前未立遗嘱,则其遗产很有可能由配偶、子女、父母法定继承,即并非由独生子女单独继承。因自然人死亡的先后顺序不同,可能会发生转继承。简言之,独生子女家庭未立遗嘱的情况下,独生子女单独继承遗产不仅难度大,而且继承份额也很有可能减少。
此外,也正如上述案例所述,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子女婚后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将来面临离婚的情况,自然父母和子女都很痛心,失婚(人)又失财。若父母想规避这一风险,则须于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子女为遗产继承人,并指明其所继承遗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关于独生子女家庭有必要立遗嘱的情况进行简单列示:(1)立遗嘱人去世前,自己的父母有人在世,不想因为自己遗产继承问题引发纠纷;(2)立遗嘱人因为两次以上婚姻等原因,人事档案中有其他非婚生子女的记载;(3)担心子女以后婚姻不幸,因为离婚导致自家财产外流;(4)立遗嘱人因为婚姻不和或者再婚,不想让配偶继承自己的财产;(5)立遗嘱人存在婚姻状况无法查明的问题。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小提示
独生子女不仅集家庭的万千宠爱于一身,而且也背负起了整个大家庭的赡养义务。为了保护独生子女所享有的财产利益最大化,作为父母应当在生前立遗嘱,明确指定遗产由该子女继承,并且为其个人所有。只有这样,独生子女获得的利益才不会被其他可能的继承人分割,或避免面临因婚姻不幸导致财产外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