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根据一份调查统计,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每年自然死亡的老人当中,立有正式遗嘱的不超过25%。因为没有遗嘱,哪怕是独生子女家庭,对遗产的继承也往往会在继承的过程当中遇到很多的麻烦和迈不过去的门槛。因此,相比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更有效避免家庭财产纠纷。相比晚年订立遗嘱,年轻时订立遗嘱更佳。
案例
老刘夫妻有两个女儿,大女儿生活条件很好,常年在上海,每年能来北京十来天看望下老两口。小女儿生活拮据,每月只有四千多的退休金,多年前还离婚了,老两口的生活靠小女儿照顾,老两口经常私下给小女儿钱花,并决定了以后房子就全部给小女儿继承。老两口还未立遗嘱,老太太突发心脏病,一句话没留下就去世了。大女儿不同意房子给妹妹,老刘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口口声声指责大女儿没良心,诉讼过程中,老刘突发脑梗,同样没来得及立遗嘱就去世了。此时老两口留下的房产只能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由大女儿和小女儿各分一半。
律师观点
本案中表面上看: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遗产缓解了大女儿和小女儿的矛盾,实质上因没有遗嘱的存在,即使通过国家法律强行分割遗产,对于两个女儿之间的矛盾的缓和可谓杯水车薪,于事无补。这种不和谐家庭,往往因为分割遗产陷入漫长的诉讼之中,如果等着诉讼结束,确定继承份额之后,老人再订立遗嘱,从法律上来说虽然清楚明确,但是老人的身体状况不一定能确保撑到诉讼结束并顺利完成遗嘱。所以这时候,比打官司更重要的是要求在世的老人先订立遗嘱。
通过订立遗嘱处分财产越来越成为个人在世需要处理的必要事务之一,因为没有人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会先到来”,因为“不希望他人瓜分自己辛苦赚得的财富”,因为“想让需要照顾的人有所保障”。并且鉴于遗嘱自由原则,或遗嘱内容自由确定、或遗嘱订立形式自由确定、或遗嘱的自由变更与撤回,都表明:遗嘱继承相比法定继承有着极为鲜明的优势。
关于遗嘱是否存在最佳的订立时间,因人而异。传统观念认为:“人活着好好的,没必要订立遗嘱,很忌讳谈及遗嘱二字”,但是随着人们遗嘱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年轻人提前立遗嘱,做好财产规划。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遗嘱越早订立就越好”。刚满18周岁的成年人当然可以订立遗嘱,但是没有任何个人财产,此时订立遗嘱是没有意义的。当然此种情况需要排除当下很多父母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提前把房产过户到小孩名下的情形。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订立遗嘱面临的风险很大,或精神疾病如阿尔茨海默症等,或面临突发性死亡疾病等。所以遗嘱订立的时间不宜过早也不宜过晚。笔者建议45周岁左右即可订立遗嘱。一方面这个年龄的人都具备一定的财产实力,有订立遗嘱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45周岁的人通常上有老下有小,涉及的潜在继承人较多,容易引发继承纠纷。所以,笔者认为订立遗嘱的最佳时间为45岁左右,对于个人名下或夫妻共同财产有清楚的规划后,避免家庭反目而上演财产争夺大战。对老人、孩子、配偶都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四条 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小提示
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发生:老两口说好了房子给其中一个孩子继承,因其中一位老人突发疾病离世或者没有法律意识以致未留下遗嘱,并且绝大多数子女并不认可去世老人分配财产的方案,纷纷主张自己的继承权。然而在世一方老人拼尽全力想实现老两口的愿望,结果可能并不如意。甚至在解决上述争端过程中,加快了在世一方老人的死亡速度。因此在合适的时间订立有效的遗嘱显得极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