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是同一顺位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法官可以自由裁量让继承人多分、少分、不分。那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考量内容是什么?或者说遗产份额分割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案例

姬老汉老伴去世多年,两个儿子生活条件差别很大,姬大没有房子,多年来一直和父亲生活在一起,姬老汉生活起居全靠姬大夫妻照顾,病重期间,多半年卧床不起,也是姬大夫妻无微不至的照顾,老爷子才没有受罪,最后安详离世。姬二多年来自己单过,平时隔三差五过来看看老父亲,病重期间也经常过来探望。姬老汉去世后,两个儿子就继承房子的问题产生争执,姬二要求平均继承,姬大主张自己继承百分之七十,无奈之下,姬大提起诉讼。诉讼中,姬大提供了自己照顾姬老汉的很多证据,包括亲戚、邻居证言,居委会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等等。最后法院认定姬大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该多分遗产,遂判决姬大继承房子百分之六十,姬二继承房子百分之四十。

律师观点

我国法律关于遗产份额分割的影响因素主要体现为:扶养义务、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生活是否特殊困难(有无生活来源),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是否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及时间长短等。本案中主要考虑了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情况,以及是否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等两个因素,姬大有证据证明上述两点内容,所以法院据此认定姬大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19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民法典》第1130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姬大应该多分遗产,分得房子的60%。

遗产份额分割的基础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30条,主要体现为两种分割情况。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分割。特殊情况下可不均等分割。前者是同一顺位的各个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赡养(扶养)义务等情况基本相同,没有太大区别,此种情况应均等分割。后者根据法律规定或多分或少分或不分,亦可各个继承人协商同意采取不均等分割方式。这里集中讨论的是法律规定不均等分割的情形下的考量因素。核心因素是赡养(扶养)义务的履行情况。同时考虑到社会安定、保护弱势群体等社会价值,需要考虑到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特殊情形,给与其特殊照顾。

当然生活中更为常见的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此种情况下分割遗产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也有例外,即虽然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并且愿意尽扶养义务,但如果被继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此种情况下的继承份额不会受到影响。

所谓的“不分”在生活中很少见,一方面是因为实践中没有继承人承认自己有能力但是未尽赡养义务,其他继承人举证很困难,法院不好认定。另一方面的“不分”源于继承权的丧失,实践中这种情况不多见,如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杀害或者重伤被继承人;篡改、销毁、伪造遗嘱。严格意义上说,被剥夺继承权的人是不涉及遗产分割问题的。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条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第十六条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第十九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第二十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第二十三条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小提示

法定继承中影响遗产份额分割的因素主要是赡养或扶养义务的履行。该义务的履行情况主要通过两个要素来判断,即是否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及是否给被继承人提供了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因此,从孝道伦理角度,应当努力照顾老人,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法律角度,努力尽到自己的赡养或扶养义务的同时,也有助于在法定继承中的遗产份额分割中占据有利地位,能够多分遗产,获得实质性财产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