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继承期待权即转化为继承既得权,产生了具体的继承法律关系,只有具备继承资格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才有权要求取得遗产。因此,为了能够顺利继承遗产,或者较多地继承遗产,就必须对“继承人”的范围有所了解。

案例

周老汉去世后,老伴老王和儿子小周商量,房子由老王继承,于是母子二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调取老周的人事档案发现,老周之前有过一段婚姻,并生了一个女儿,档案里面都有记载,老周没有遗嘱,要把这个女儿找过来放弃继承权才可以,否则就只能到法院起诉解决了。这下可把老王和小周气坏了,仅凭人事档案里的两个人名,折腾了半年多,才查清楚老周和前妻离婚的材料,并找到了老周的女儿,经过多次协商,老王和小周补偿了女儿20万元,女儿放弃对房子的继承,配合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

律师观点

首先,只有在继承开始时与被继承人具有近亲属身份关系的人才能享有继承权。正如《民法典》1127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及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即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见原则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具有亲属关系。如果在继承开始时已经与被继承人解除婚姻关系或法律上扶养的人,不得为继承人。与此同时,因为被继承人去世时是离婚状态,所以需要提供离婚的证明材料,例如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本案中,办理继承公证并不需要获得老周前妻的同意,因为继承开始时,老周与前妻已经处于离婚状态,并且有相关证据证明二人离婚的事实,即老周与前妻已经不具有亲属关系,前妻不属于老周的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不属于继承人的范围。

其次,只有在继承开始时生存的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才能享有继承既得权,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前(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死亡,可能发生代位继承的法律后果,代位继承情况下去世之人因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无法行使继承权,是无法获得遗产的。

最后,在继承开始时,即使生存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也并非一定享有继承权,如果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则不能再作为继承人参加继承。本案中老周与前妻的女儿,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如果其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也就是老王和小周,那么老周的女儿将会丧失继承权,无法继承遗产。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六条 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七条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八条 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第九条 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小提示

遗产继承包括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但是只有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才需要重点关注继承人范围以及继承顺序问题。关于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主要因素有四个,一是血缘关系;二是婚姻关系;三是扶养关系;四是民族传统和继承习惯。我国《民法典》主要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亲属身份关系为基础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我国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较为狭窄,仅限于近亲属,即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