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根据现在的司法诉讼程序,婚姻案件都是需要先行调解的,很多当事人对于调解程序缺乏了解,有的当事人一听到法院要调解,以为是法院劝其撤诉,调解的意思就是让双方和好。事实上,法院组织的调解不仅包括调解双方和好,对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法院会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一并调解,双方经调解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以调解书的方式结案。这节课我们来介绍一下离婚诉讼中的调解程序。

律师观点

离婚案件调解一般会贯穿整个案件始终。通常大家所说的法院组织调解,主要指的是立案后法院开展的调解。近几年来全国范围内开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倡调解。所以各地法院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相继出台了关于立案前调解的相关规定。以北京市为例,现行有效的规定如北京市高院发布的《北京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立案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依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后,案件立案转移到审判庭之前,对案件进行先行调解。也就是说,案件并不是立案后直接分配法官,而是先行进行调解。调解程序结束后才会移交到审判庭,分配法官进行审理。

诉前调解结束后,案件会正式立案,然后案件会分配到了具体审判人员,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应该先行调解,法官一般会在开庭之前进行调解。即便是正式开庭了,法官也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并在存在调解可能性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如果无法调解,将继续开庭。在案件的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也会针对开庭审理的情况,如果认为还有调解的可能,再进行调解。离婚案件往往并不是一次开庭就可以结束的。在整个多次的庭审程序中法官都会积极进行调解,实践中也确实很多案件是在审理过程中最后调解成功了。除此之外,法庭辩论阶段终结后,判决之前,如果还存在调解可能,能进行调解的,法院仍然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法院须及时判决。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立案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

一、立案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案件立案移转审判业务庭之前,自行、委托或者联合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织当事人对纠纷进行调解的过程。

《北京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条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是指法院在立案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特点等因素,加大程序分流力度,综合运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和法官调解、速裁等纠纷解决方式,实现大量纠纷在诉讼前端有效解决的一项工作机制。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的流程管理是指明确程序分流的标准、规则和方式,规范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和法官调解、速裁工作各个环节,以及与后端审判的衔接等工作管理的各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