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有牵连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在普通民事诉讼中,被告是可以提出反诉的,但是离婚案件的程序比较特殊,这节课我们来讲讲离婚诉讼中能反诉吗。
律师观点
在实务中,离婚案件被告通常是以答辩状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请求,而不是以反诉状的形式提出反诉。法院会在离婚诉讼中,将双方的请求一并处理。但是严格从法理、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认真看待离婚诉讼中的反诉问题,实际上答案并不是只有一个。对于离婚诉讼中是否能反诉,或者说离婚诉讼中被告的请求是否能以反诉的程序来进行,是存在两种观点的,司法实践中也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而并非想当然的不存在反诉。目前还没有比较统一的规定不能反诉,笔者也看到公开的裁判文书中也有一些地区对于被告的主张是按照反诉来处理的。关于离婚案件中的反诉问题,能找到出处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最高院民一庭出版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以及一些地方高院和中院的审判指导文件中进行回应的。司法观点倾向于认为离婚纠纷中被告提出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甚至彩礼返还等独立请求的不作为反诉,法院直接合并审理即可。
法律法规指引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出版)
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第五条规定:
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年)
一、原告起诉仅要求离婚,被告提出如果判决离婚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是否需要提起反诉?
答:离婚之诉为复合之诉,解除婚姻关系是前提和基础,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从属于前者。在离婚诉讼中可一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法院应询问被告是否请求分割财产。被告请求分割财产的,无需提起反诉,法院应予审理。
小提示
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可以直接以答辩的形式提出自己的主张,不用另行提出反诉,有些当事人希望通过反诉的方式表达一种情绪,不想当被告,但实际上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不影响自己实体愿意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