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准备起诉离婚时,首先应明确离婚纠纷的管辖法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否则法院轻则不予受理,重则影响实体权利。在实践中,发生离婚纠纷的夫妻双方可能因为户籍问题、经常居住地问题、身份问题、国籍问题、起诉先后顺序导致管辖法院有争议,下面来给大家讲一讲诉讼离婚的管辖问题。
律师观点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分工和权限。简单说就是管辖解决具体某一个民事案件到底由哪一级别的哪一个人民法院审理的问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起诉被告离婚的,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实务中,当事人经常会说被告是在这个地方居住一年以上了啊,为什么还是要到户籍所在地呢,这就涉及到什么样的证据能证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问题。实务中很多当事人不能理解,为什么确实实际在一个地方居住,但是法院却不认可呢,实际上是因为证明经常居住的方式出现的偏差,比如有的当事人拿着房产证复印件证明在房屋所在地址经常居住,但是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不一定意味着就一定在该房屋内居住。实践中能证明经常居住地的主要是居委会、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居住证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没有此类证据法院也很难认定其在某地经常居住。
另外,由于夫妻双方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身份、国籍、起诉先后顺序等情况存在诸多变数,有时以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所以实务中对于管辖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