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夫妻离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去探视自己的子女,另一方应当积极配合其对子女的探视。但是有的时候直接抚养子女的那一方并不配合,那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这节课我们来讲讲一方拒绝探望可以强制执行吗。
律师观点
我国法律规定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对于拒不配合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执行探望权并非像执行财产相关的标的,其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并且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在实务中,只能责令另外一方配合执行探望权,如果其拒不配合的,法院会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不履行判决的行为进行惩处,严重的也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在实践中,探望权的执行往往非常复杂,有的时候也并非另外一方不配合探望,而是因为矛盾比较深,孩子本身也抗拒探望,而且时间越久亲子关系越疏离,探望的困难就越大。而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另外一方强烈拒绝配合探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也很难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所以在处理子女探望问题乃至离婚问题时,应该尽量避免激化矛盾,用缓和的方式解决,为日后探望孩子做好铺垫。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小提示
探望权虽然是法定的权利,但是履行探望权实际上很大程度上需要另外一方以及未成年子女的配合,法律并非万能的,在另外一方和子女不配合的情况下,也不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所以为了保障探望,在处理离婚以及子女抚养问题时尽量不要激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