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同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在实务中经常出现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抚养费,另外一方拒绝探望子女的情况。那么可以以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为理由拒绝探望吗,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
韩某与杨某于2014年12月1日离婚,婚生女孩杨某甲归杨某抚养,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后韩某以杨某不让看望孩子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向法院起诉主张探望权。一审法院判决韩某每周探视婚生女儿杨某甲一次。每次探视的时间限于周五下午17时韩某亲自将孩子从杨某处接走,次日晚17时前韩某将孩子送回,杨某应予以协助。杨某上诉要求改判每个月探视两次,且不能过夜。并且提出因民族信仰不适宜被接走、韩某不能保证孩子安全、韩某工作性质不能保证陪孩子时间,且提出韩某必须按时给付抚养费才能探望孩子的上诉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作为杨某甲的母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审确认的韩某探望子女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关于杨某提出因民族信仰不适宜被接走、韩某不能保证孩子安全、韩某工作性质不能保证陪孩子时间等上诉理由,因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杨某提出必须按时给付抚养费才能探望孩子的上诉理由,因抚养费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杨某的上诉理由,不能得到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探望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的权利,不因其是否支付抚养费而具备或者丧失该权利。在实务中,确实有些人因为另外一方未给付抚养费,以拒绝探望的方式进行反抗,希望对方因此而支付抚养费。但是其最终损害的是孩子的利益。父或母探望子女,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父母之间的其他矛盾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诸法律,但并不能以剥夺探望权的方式来主张其他权益,因为探望权不仅仅是为了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子女的权益,更是保障未成年人能有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交往的权益。如果出现另外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可以提起抚养费相关的诉讼,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非拒绝探望。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小提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的权利,另一方不应以先行给付抚养费等理由加以干涉、阻挠。离婚后的双方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孩子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